[ 梁雅琳 ]——(2005-10-29) / 已閱35468次
司法正義的實現
——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探討中尋找司法正義
梁雅琳
司法公正又稱司法正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前者是指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何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后者是指是這種確認何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問題是一個辨證統一的問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更注重的是實體主義,因而產生了“重實體輕程序”的理論;而英美海洋法系的國家注重的卻是程序的正義,并將其提升到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
【內容提要】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否有輕重之分呢?如果有那又孰重孰輕呢?
對于這個問題上,法學界爭論不休,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實體法一元論、程序法一元論、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關系到依法治國的實現,所以我們必須理清思路、明確方向,作出正確的判斷。而我認為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是法律調整社會的重要手段,所以不應把其中之一放在另一更高高度上,而讓其為法治社會的建設發揮各自的作用。
【關鍵詞】
實體法一元論 程序法一元論 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 實體正義 程序正義 司法正義 實體法 程序法
一、實體法一元論(不完全的程序正義)
“程序法是實體法的輔助法! ——某民事訴訟法教材
“審判程序何法二者之間的聯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何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動物的聯系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當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的表現。” ——馬克思
顧名思義,實體法一元論就是大陸法系國家主張的觀點,即重實體而輕程序。在司法傳統制度模式下,程序的作用應是以更好地服務于實體法為宗旨的,實體法是內容與目的,程序法是形式和手段,內容決定行使,目的決定手段。所以實體法為主,程序法為輔,程序從屬于實體,無法決定實體法的固有模式和內在本質理論上,程序被看作實體的附庸,程序法被看作實體法的從法、助法,程序法無獨立意義可言。
在程序法中的訴權只是實體法上權利的延伸和變形,原告在對被告享有的實體法上的權利得不到滿足時,即產生訴權。訴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的作用或效果,是裁判上的手段。訴訟應當以實體法認可的請求權為前提,當該項請求權不被他人承認時,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訴訟制度旨在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
程序法因訴權本身是實體請求權的延長線或派生,所以是從屬于實體法的單純的程序法;進而訴訟法學也是以訴訟程序理論為核心內容,訴訟程序則是實現實體法的工具。
在司法實踐上,程序法緊緊被看作法院辦案的操作規程,其地位低至可有可無,違背程序的現象多且頻繁,常常忽略程序正義在司法公正重的價值。
二、 程序法一元論(純粹的程序正義)
“程序的公平性和穩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適用公平,不偏不倚,嚴厲的實體法也可以忍受。事實上,如果要選擇的話,人們寧愿生活在忠實適用我們英美法程序的蘇聯實體法制度下,而不是有蘇聯程序所實施的我們的實體法制度下。” ——杰克遜【美國聯邦最高院大法官】
“訴訟法是實體法之母! ——谷口安平【日】
程序法一元論則提出了與實體法一元論相對的觀點,這是英美海洋法系國家所支持的觀點。
程序正義一詞最早尋源于英美海洋法系中的“正當程序”思想,它泛指對任何個體權益的剝奪均須保證其享有被告知權、陳述權和請求聽證權。
程序法一元論主張程序正義是法治社會的標志,指司法正義的精髓所在,離開程序法和程序性規則,任何法律制度都無法運轉,程序正義既吸納了民主和人權的價值,通過程序促進政治穩定與連續,將權威奠基在合法性的基礎之上,程序是一切正義的來源。。就如英國古老的箴言說“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一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這種觀點中堅持以訴訟過程而不僅以訴訟結果為出發點和評價標準的理念,它強調在訴訟中,要實現實體公正,必須從程序著手,首先實現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為出發點即著眼于過程公正的訴訟程序則更多的注重程序的自治和程序的安定,強調只要程序本身被遵守,實體的處理結果就應當被認為是公正的;其特點是程序剛性,訴訟主體如果違反法律關于訴訟規程的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對其不利的后果發生。將訴訟程序本身具備的內在品質作為評價程序的標準,而不再以程序對實現實體上的有用性作為評價訴訟程序的價值標準。
三、 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
“實體法和程序法猶如一輛車的兩個輪子,對訴訟都起作用,在它們之間不可能存在主從關系。 ——兼子一【日】
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是我所贊同的觀點,它認為實體法與程序法處于一樣的高度,相伴而生,相隨而亡的,兩者關系極為密切,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同等關系,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對于解決社會沖突或糾紛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這種觀點既不贊實體法一元論,也不贊程序法一元論。就是說,程序法的第一價值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同時絕不能忽視其自身的重要獨立價值。
在司法實踐上,實體法和程序法地位同重,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決請求權之后,法院將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是否具備作為實體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利保護要件”進行認定。法院如果認定原告的請求具備權利保護要件,就會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反之,法院如果認定原告的請求不具備權利保護要件,則將判決被告享有判決請求權,即駁回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勝訴。但是在這過程中必定遵循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
從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理論中分析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規范私人主體的社會活動中共同協調地發揮著各自的作用,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依托與民事實體法,按照民事實體法的要求安排其程序,以實現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權利的實現又依賴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民法有著保障和限制的作用。
民法能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活動,說到最后都是因為法律賦予它的強制力,但是這種強制力僅僅停留在法的屬性上,即法律條文上,并為實現化。在實踐層次上它通過特定的形態而現實化,這種形態即使訴訟強制,即民法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法一系列程序的貫徹與實現,它的內部生命才能得以實現。訴訟強制是一種國家運用強制力的形式,因此訴訟是一種現實上的強制力。
民法-————實體法——理論上的強制力——規定強制力
基礎、目的 保障、限制
民事訴訟法——程序法——現實上的強制力——實現強制力
所以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并不是實體法一元論中稱的程序法是實體法的助法,更不是程序法一元論中稱的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要貫徹依法治國,實現法治千萬不可重此輕彼,堅一棄另,而要雙管齊下,共同促進社會經濟和人文的進步。
(一) 從民事訴訟法角度分析——反斥實體法一元論
實體法是關于現實生活的模式規范,從根本上說是靜態的,自身缺乏實施上的保障。民事訴訟法是以程序制度來保障民事實體法的實現的。程序保障在廣義上意味著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而和程序或制度上設定的種種要求和規范性作法,它體現著民事訴訟法對于民法要求的適應性與一致性。
1、民事訴訟法實現民事實體法的層次
(1)具體層次:依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解決具體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做出判決
(2)一般層次:通過民事訴訟法自身在實體公正方面的合理性,特別是具體案件正確審理的示范和教育效應,在廣泛的社會范圍內樹立起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法作為民法實現上的堅強后盾的威名。而賦予民法一定的“威懾力“,是民法在廣泛的社會范圍內得到自覺遵行。換言之,既充分發揮民事訴訟的預測和指引功能。
2、民事訴訟法對民法實施的保障作用
(1)民事訴訟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實體公正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前后銜接的程序階段與環節,從程序的技術性角度來說保證了較好或更好地實現實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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