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帆 ]——(2005-11-2) / 已閱18006次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的兩大缺陷及對策
作者:楊帆 (來源:廣州勞動網 http://www.gz-lawyer.net/index2.asp)
一、《勞動法》時效制度存在缺陷,現行60天仲裁時效過短,嚴重影響勞動者維權。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這是《勞動法》中,對仲裁時效的規定,按照該條,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為60天。從立法初衷上看,《勞動法》規定60天仲裁時效確實是為了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60天仲裁時效客觀上已經成為阻礙勞動者維權的一道門坎。
筆者認為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弊端:
(1)一是60天仲裁時效過短。跟普通民事訴訟兩年時效相比,60天保護周期短,保護力度遠遠不足。
(2)二是60天仲裁時效為不變期間!秳趧臃ā窙]有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當理由,否則超過60天就屬于超過仲裁時效。
(3)三是《勞動法》本身沒有明確如何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實踐中,不同類型的勞動爭議時效起算點各不相同,加上法律規定不明確,勞動者很難正確、及時把握時效,一不小心就過了時效。
勞動者一旦過了仲裁時效,不但仲裁機構就可以不受理,而且意味著將失去勝訴權。例如,對于占到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數比例的“拖欠、克扣工資和加班費糾紛案件”而言,廣州市仲裁機構和法院近年來的做法是:從提起仲裁的日期起計算,往后倒推60日,超過此日則不予保護。這種時效制度使勞動者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是企業不按時、不足額支付工資和加班費的社會現狀,另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每隔60天就進行一場討薪官司。這種社會現實和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無疑加劇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
因此,筆者認為,《勞動法》60天的時效制度亟需修改,以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滯后,“一裁兩審”程序的弊端凸現,是影響勞動者維權的另一障礙。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實行的是“一裁二審”的單軌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
筆者認為,這種機制不利于當前勞動者維權,它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弊端:
(1)“一裁二審”程序繁雜,環節多,周期長,不利于及時、有力保護勞動者。按照現行規定,一個勞動案件走完仲裁、訴訟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長達11個月,實踐中一般還不止這個時間,十分耗時耗力。這容易導致勞動者在時間、金錢、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棄維權的美好愿望。
(2)“一裁二審”程序增加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廣東省從2004年4月10日起開始實施《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按照新規定,有爭議金額的勞動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預繳仲裁費520元,爭議金額越大收費越高。對工薪階層來講,特別是追索工傷待遇、醫療費和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勞動仲裁的收費畸高妨礙了他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更為嚴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數不處理仲裁費問題,一旦勞動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原勞動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管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是否勝訴,其所預繳的仲裁費都是無法收回的。因此,仲裁費過高和預交的仲裁費無法返回的問題,也是阻礙勞動者維權的門檻。
(3)“一裁二審”程序還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首先,“一裁二審”涵蓋了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兩個部門,比一般民事訴訟要多占用國家資源。其次,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各自獨立的不同系統,處理程序和法律適用上有所不同,出來結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調解結案的以外,勞動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后大多數會進入訴訟程序,這使仲裁程序形同虛設,造成資源浪費。第三,廣東各地法院對勞動案件收取的訴訟費一般僅為50元,當事人需承擔的訴訟成本較低,導致敗訴一方隨意選擇走完“一裁二審”的全部程序,存在不少濫用訴權、惡意訴訟造成國家資源無謂浪費的情形。
(4)除上述問題外,“一裁二審”還存在仲裁缺乏有效監督糾錯機制,仲裁行政干預過多、裁審銜接不順暢、裁審適用法律不統一等問題。筆者認為,這些都是影響勞動者維權的不利因素。
三、關于60天時效和“一裁二審”機制弊端的對策。
1、時效問題。
如前所述,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比起仲裁、訴訟過程中長達數月甚至兩三年的周期來說,確實過短,不利于勞動者有效的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該問題亟需引起立法部門的重視,最好能夠借鑒普通民事訴訟兩年的時效制度,賦予弱者維權更加合理的期限。
2、一裁二審問題。
鑒于“一裁二審”機制的以上弊端,國內很多專家學者建議參考國外先進模式,改革現有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其中,有不少觀點認為,宜改為“或裁或審、裁審分軌”的機制。這種模式是由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選擇由仲裁或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如選擇仲裁,裁決后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如選擇訴訟,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處理,兩審終審。這種模式改變了“一裁二審”、“仲裁強制”、“先裁后審”的單軌制做法,不但減少了處理環節,節省了時間,而且賦予了當事人自主權,可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雙軌處理方法。但上述機制目前只是理論界的觀點,要改變“一裁二審”的舊機制,有賴于立法部門修改《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
目前,國內部分地區嘗試設立了勞動仲裁院,如深圳、重慶、青島和浙江省等,雖然這些試點有利于規范勞動仲裁管理,但本質上仍沒有改變我國“一裁二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筆者認為,學者提倡的“或裁或審、裁審分軌”的機制,雖然也有其不足,但畢竟可以避免舊模式現有的弊端,有利于勞動者“簡便、快捷、高效”地進行維權,因此,立法部門有必要早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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