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11-3) / 已閱15446次
對《交通民警路面執勤執法基本規程》(試行)的修改意見
按照公安部公交管辦[2005]65號文件的精神,2005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山西、江蘇、江西、甘肅四省試行《交通民警路面執勤執法基本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試行將近結束,現筆者將對該《規程》的修改意見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關于超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當飲酒被查處后,駕駛人的駕駛證依法必須暫扣,在駕駛人的駕駛證被暫扣后,駕駛人就失去了駕駛資質,不能再駕駛車輛。
《規程》三、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車違法行為規程7、“處罰結束后,不得讓酒精含量超標的人繼續駕車”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已經作出規定后,重復規定,沒有意義,所以,應當刪除。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該條規定將處罰與糾正違法狀態并行,二者缺一不可。該條規定在糾正違法狀態后,對違法嫌疑人進一步進行處罰,用處罰強制違法嫌疑人引以為戒,力求達到不再違法。
《規程》“四、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規程3、(1)測試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或承擔轉運費用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2)測試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拒絕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言下之意,當“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或承擔轉運費用的”,只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用扣留車輛。只有“駕駛人拒絕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才可以“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這個規定明顯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相違背,其實質是在設定行政處罰。而作為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行政處罰,所以,應予以刪除。
從實踐中看,發現違法行為的次數要低于實際違法行為的次數,當違法行為沒有得到糾正就直接處罰時,一方面,會助長違法嫌疑人的僥幸心理,“這次被抓住了,認倒霉。下次躲過去了,就賺了”。另一方面,使執法成為了執罰。交錢即可通行的后果將及其可能帶來新一輪的“超載”現象。因為,罰款是有限度的,而事實上,通過超載往往可以在繳納罰款后,同樣給違法嫌疑人帶來巨額的非法利潤。
《規程》四、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規程4、對于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不得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提醒駕駛人注意安全行駛。聯系《規程》四、3、(1)(2)的規定,這種違法行為不用行政處罰處罰。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相違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超載”行為的處罰,只有一個標準——超載。“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不處罰”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規程》這樣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相違背,是非法規定,應予以刪除。
同樣是超載,由于所裝載的貨物不同,導致結果不同,有違反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公正、公平的立法精神。
“《規程》四、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規程5、注意事項:對在24小時內已接受過超載處罰的駕駛人,應當教育后立即糾正違法行為,不再作處罰”的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中對超載的違法行為必須“消除違法狀態”和“處罰”的規定相違背,實質是在設定行政處罰。作為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行政處罰,所以,應該刪除。
實踐中,在卸載、罰款后,只要下一個檢查點只罰款不卸載,那么,糾正后的超載行為會在瞬間恢復如初,交過“買路錢”后,暢通無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初期,筆者工作的山西省運三高速公路大力打擊超載,但是,由于河南省實行的是計重收費,查處超載的力度相對較小,我們在黃河東岸處罰、卸載后,轉瞬,卸載的貨物跨過黃河后在黃河西岸河南省三門峽市又重新裝載,當時,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對此還進行了報導。
二、關于測速的模式
《規程》五、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規程(二)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選取緊急停車帶、服務區入口或收費站口等較寬地帶,利用監測設備進行測速,并及時通知路面執勤的交通警察進行查處。其中“并及時通知路面執勤的交通警察進行查處”應予以刪除。刪除的理由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規定和第八條規定的簡易程序,可以通過郵寄送達《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辦法,達到處罰違法行為的目的。當前,各地警力普遍短缺,采取這種辦法,可以在法律的授權下,充分發揮科技產品的作用,達到依法管理交通的目的,同時,可以節省警力。
三、無證駕駛的規定
在《規程》七、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規程(三)3、作出“如駕駛人無駕駛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的,除扣留機動車外,還應當依法控制駕、乘人員”的規定后,《規程》八、查處無證駕車違法行為規程(二)作出的“…情節輕微的,要求當事人接受進一步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處理”是重復規定,應當予以刪除。
四、感言
通過以上對《規程》中的錯誤之處分析,表明《規程》起草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透徹的理解。表明起草者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缺乏了解,也表明起草者面對新形勢下的交通管理工作缺乏足夠的創新精神。一方面是警力不足,一方面是警力浪費。警力浪費更加劇了警力不足。怎樣改變人海戰術管理交通也是當前我們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臨的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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