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5-11-5) / 已閱13866次
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
宋飛
我國國有資產損失、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國有資產利用率也不高。據有關部門初步估算:從1982年到1992年,國有資產流失、損失大約高達5000多億元。按這個據說是“比較保守”的數據計算,我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也達500多億元。這即意味著我國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以上。
從理論層面分析,自從黨的十五大提出“要積極探索能夠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的公有制實現形式、允許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之后,國外有些人就開始認為中國要搞私有化了,而我們有的同志也頭腦不清醒,產生類似的錯誤認識,隨意地將國有資產加以處理,比如不加區分、不加限制地把國有資產大量量化到個人,并最終集中到少數人手中。
從實踐層面分析,經濟體制改革中一直未能很好解決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流失這一突出問題。為此,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進一步要求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國家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目前,中央政府已成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工作正在進行中。
這些問題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在于國有資產體制及管理法規不健全。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來規制國有資產流失呢?我想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可以去做:
1.堅持公正、公開、透明原則。一是公正評估國有資產,通過完善資產評估法規,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和制度嚴格執法,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管,做到資產評估的公正科學化,保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合理準確,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不發生國有資產流失。二是公開轉讓國有資產,通過建立國有資產公開拍賣的制度,使國有資產出售信息公開透明,避免國有資產轉讓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國有資產轉讓中買者和賣者之間的公開公平競爭局面,在買者和賣者的競爭中發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價格。在公開競爭拍賣過程中,會減少乃至消除國有資產低于正常價格出售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現象。三是企業改制操作要透明。企業改制方案應當充分聽取職代會和廣大職工群眾的意見,避免企業主管部門與原企業經營者或個別人一對一的暗箱操作;通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等多種渠道提高企業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將企業改制工作置于群眾的參與監督之下。企業資產清理、資產評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實施等情況,要及時地反饋給全體職工群眾。
2.強化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審核、查處機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負有指導、監督者責任,要認真做好產權界定工作,監督改制企業的清產核資(即“摸家底”),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嚴格審查評估機構資格,核查評估結果,保證評估質量。對違反產權界定法律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經濟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予以懲處。
3.加強審計監督。卓有成效的審計無疑是國有資產強有力的看護者。近年來,我國審計與查處力度正在不斷加大。數字顯示,2004年全國共審計13萬多個單位,審計處理后上繳財政148.2 億元,減少財政撥款和補貼10.21億元,歸還原渠道資金90.7億元。今后還應繼續加大審計力度,擴大審計范圍,讓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衛國有資產安全、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氣。
4.完善法律法規,標本兼治。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主要有一些行政規章和條例,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199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200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4)等,但還無一部統一的《國有資產法》,應該盡快出臺,將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從以前的行政干預真正提升到一個法治的高度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