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寇乃天 ]——(2005-11-5) / 已閱22591次
羅馬法的價值分析
摘 要:羅馬法博大精深,是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奇葩。對羅馬法進行價值分析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羅馬法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史學價值;其二,借鑒價值。
關鍵詞:羅馬法,史學價值,借鑒價值
一、導論
羅馬法發源于羅馬城邦。隨著羅馬疆域的不斷擴大,從統一意大利,壟斷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歐、非、亞三洲的奴隸制帝國,羅馬法也由狹隘的城邦習慣法、市民法,發展為萬民法,最后形成為第一個具有世界性質的法律制度。羅馬法形成以后經過了“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與帝國時期幾個階段。羅馬法產生后,隨著羅馬國家歷史的延續,適應羅馬政治、經濟與統治階級的需要而不斷發展。公元前5世紀,羅馬共和國元老院設置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補充了二表,構成了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該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塊里程碑,它對羅馬社會早期的習慣法作了初步總結,并為以后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羅馬共和時代后期,法學研究活動開始興起,有力地推動著羅馬法的發展。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統治時期,皇帝查士丁尼親自主持編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等組成的《國法大全》,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成熟|、完備的階段。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統地保留了羅馬法的精華,對于歐洲各國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無與倫比的影響。恩格斯稱之為“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西羅馬帝國滅亡后,“羅馬法在輝煌了幾百年之后因日爾曼帝國的入侵而隨著羅馬帝國的衰落逐漸被歲月所塵封!比欢,羅馬法在西歐社會生活中的影響并沒有完全消失。公元12至16世紀歐洲各國和自治城市興起了研究羅馬法的典籍,并將其基本原則和概念適用到法律實踐中去的學術運動,史稱“羅馬法復興”。[1] 這場運動,最早始自意大利北部的波倫那大學,然后迅速傳遍整個歐洲,以致波倫那大學成為研究羅馬法的中心。13世紀波倫那法學家亞左著有法律界必讀書《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講義》。法學家伊那魯斯以《學說匯纂》為基礎,對其中內容逐句注釋、解釋,并以他為首形成了“注釋法學派”。14世紀,在法國興起了一個獨立的法學派,即“羅馬法學派”,16世紀時,法國的羅馬不研究居全歐洲最前列。在荷蘭則以格老秀斯為代表的“理性法學派”從人類理性出發研究羅馬法。在德國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研究羅馬法。羅馬法研究的進程,大致分為三個歷史階段:注釋法學派時期、評論法學派時期與人文主義法學派時期。羅馬法研究工作帶動了羅馬法的復興與繁榮。羅馬法復興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傲_馬法作為世界古代最為發達和完備的法律,不僅積極地影響了中世紀很多國家,推動了西歐法制度建設的發展進程,而且也對近代以來的法律與法學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對近代以來私法的建設與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盵2]
以上是羅馬法的發展歷程,那么,為什么要對羅馬法進行價值分析呢?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第一,法制史命題研究的必然性要求我們從唯物史觀出發,深刻理解羅馬法的價值內涵;第二,中國法制建設的客觀性要求我們對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發達的法制文明進行深入研究,而羅馬法是歐洲古代最發達的法律制度,這就要求我們對羅馬法進行科學完備地研究;第三,羅馬法制度的文明性要求我們有必要對羅馬法進行系統化、理論化與科學化地價值分析。
二、羅馬法的史學價值
羅馬法的史學價值的科學內涵是什么?主要是指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基本特征與歷史地位。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度文明
羅馬法的制度文明,主要是指羅馬法具有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并在世界法制史上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與影響力,從而促進人類法制文明的進步。羅馬法具有豐富的制度和原則,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自由人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不受限制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中有關所有權的取得與轉讓制度,他物權中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債權中的契約制度,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則;訴訟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辯;以及時效與私犯等制度。羅馬法的制度文明不僅體現在原則與制度的豐富性,而且體現在概念和術語的科學性上。先占、添附、善意、過失、違約金、定金、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術語,都為后世民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
(二)體系科學
羅馬法的法律體系具有科學性,具體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公私法界線分明,私法極為發達,而公法卻相對滯后。[3]古羅法家烏爾比安將羅馬法區分為公法和私法,從而在法學理論界第一次提出了公私法劃分的標準。羅馬的私法體系以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權保護為編制體系,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包羅了權利主體資格、家庭與婚姻、監護與保佐、物權、繼承、債權等詳細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權利的各種保護措施等內容。而公法卻發展的相對滯后。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其一,羅馬帝國的侵略擴張性,促使經濟貿易發達;基二,羅馬飛速發達的商品經濟,為私法的發達提供了根本條件。其次,羅馬法大多以法典形式出現,這些法典是一個從法學家們的著作和法律中篩選的片段組成的嶄新體系。最初這些“法典”還是私人作品,以其編纂者的名字而命名。后來,才由官方出面,從事此項編纂工作。公元4世紀末和5世紀初,還出現了一些皇帝敕令和法學家著作合集。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親自主持編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等組成的《查士丁尼國法大全》。該法典編纂可謂規模宏大、卷軼浩繁,促成了羅馬法體系的成熟與完備。最后,法律體系還表現在法律的分類方面。關于羅馬法的分類有三種學說:其一,蓋尤斯說,即主張將羅馬法分市民法和自然法;其二,托萊芬林說,即主張將羅馬法分為市民法、萬民法與自然法;其三,烏爾比爾說,即主張將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部分,公法主要是指萬民法,而私法體系由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構成。
(三)底蘊深厚
羅馬法博大精深,堪稱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一朵艷麗奇葩和人類文明歷史長河中的一顆璀璨明珠。羅馬法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首先,羅馬法的歷史源遠流長,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并且具有極強的時代適應性。其次,羅馬法的法學理論成熟,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羅馬法取得的輝煌成就與羅馬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們繼承和發展了古希臘法學思想成果,進一步將法的正義學說、法治理論與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使羅馬法具有成熟的法學理論。最后,羅馬法蘊含著深刻的法律思想,這些法律思想成為羅馬法永恒的價值基礎。羅馬法思想的內核由理性法思想和自然法思想構成。羅馬法的理性思想產生于希臘哲學,并以此為基礎產生了偉大的理性法,創造了正義的法觀念。以西塞羅為代表的羅馬法學家主張法的平等與正義,提倡法治。他們認為,正當的理性就是法,法即為最高之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應該做的行為和禁止不應該做的行為的自然之中。自然理性法學派則認為,羅馬法的大部分內容都符合“自然法”理念,并且以此為基礎重建了羅馬法。羅馬法所蘊涵的自然法思想及其所內蘊的抽象正義觀決定了羅馬法在世俗社會推行法治的理念。
綜上所述,羅馬法的史學價值主要表現在制度文明、體系科學與底蘊深厚三方面。那么,促成羅馬法史學價值,即羅馬法發達完善的因素有哪些?
第一,經濟困素。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它建立在簡單商品經濟基礎上,隨著商品生產與商品貿易的不斷發展與繁榮而發展完善。無可置疑,羅馬國家奴隸制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正是促成其法律與法學發達完善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政治因素。羅馬世界帝國政治統治的需要與法治傳統的確立,是促成羅馬法發達完善的另一重要因素。同時,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致使被征服地居民折服于發達完備的羅馬法。這是羅馬法成為世界性法律的一個關鍵因素。
第三,文化因素。羅馬法繼承和發展了前人的法律文化成果。羅馬法是在直接或間接繼承、借鑒古東方和古希臘法律成果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概念、原則、制度和體系的。例如,羅馬法中作為調整法律關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權利、義務主體的人法理論,正是來源于古希臘斯多噶學派的自然法學說。
第四,技術因素。羅馬法的立法形式靈活多樣,技術發達,并且十分重視法學家的作用。羅馬國家的立法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統一。其主要特點:其一,原則性產法,主要是設立專門的立法機關,并嚴格按照立法的程序進行立法;其二,靈活性立法,主要是通過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與法學家的活動來進行。羅馬法的立法進程重視司法實踐與最高裁判官的作用,使得羅馬法具有較強的時代適應性。國家賦予某些法學家的解答及著述具有法律效力,則促使羅馬法內容充實豐富,并且具有較高的理論內涵。羅馬法發達完備的另一關鍵因素是立法技術發達。羅馬法確立的法律概念和術語以及原則和制度,不僅以精湛的理論為依據,而且用語準確、結構嚴謹、邏輯性強,為羅馬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三、羅馬法的借鑒價值
法學研究的宗旨在于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抽象、概括或總結出法的一般或特殊規律,并用以指導現實的世界。兩層含義包含其中:其一,法學研究的最低層面,即要研究出法的史學價值;其二,法學研究的最高層面,即要研究出法的借鑒價值。研究羅馬法亦應遵循法學研究的宗旨要義。因而,羅馬法的價值分析既要包括史學價值分析,也要包括借鑒價值分析。羅馬法的借鑒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形式層面之借鑒。羅馬法的借鑒價值,首先體現在形式層面上的借鑒,即法之體系、分類與研究方法上的借鑒。如前文所述,羅馬法具有科學嚴謹的體系,公私法界線分明,法典化特點顯著,分類科學;羅馬法立法形式靈活多樣,立法技術較為發達,重視司法實踐與法學家的作用;羅馬法在概念和術語上力求嚴謹、準確,等等。形式層面之借鑒,應重視方法上的借鑒,即側重羅馬法在立法技術、法學研究與法制完善方面的借鑒與吸收。同時,形式層面之借鑒亦應結合本國的實際,并在合理借鑒的基礎上有揚有棄,有所發展,最重要的是要適應本國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客觀情況。
第二,實體層面之借鑒。羅馬法的借鑒價值,其次體現在實體層面上的借鑒,即法之內容、制度與原則的借鑒。如前文所述,羅馬法是歐洲古代最發達的法律制度,具有世界影響力與頑強生命力;羅馬法的世界影響力主要是指它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產生了巨大和深遠的影響,它甚至是國際法的淵源;羅馬法的頑強生命力則集中體現在中世紀羅馬法復興運動與近代羅馬法的繼受上;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自由人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不受限制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中有關所有權的取得與轉讓制度、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債權中的契約制度、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則,以及訴訟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辯等。制度與原則上的借鑒,應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國的實際加以吸收利用。
以上是對羅馬法兩個層面上的借鑒。羅馬法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無論是對形式層面之借鑒,還是對實體層面之借鑒,都應適應本國變化發展的客觀實際,這樣才不會有悖于羅馬法的研究宗旨與要義,才能符合羅馬法的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1] 由嶸.外國法制史[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127.
[2] 葉秋華.關于羅馬法的幾個理論問題[J],法商研究,1999,(6):124.
[3] 謝冬慧.羅馬法的借鑒價值[J],現代法學,2005,(1): 184.
作者簡介:寇乃天(1984—— ),男,河北冀州人,河南大學法學院2004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