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海林 ]——(2005-11-16) / 已閱31295次
經營者只承擔過錯責任而不承擔無過錯責任,那么對于過錯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呢?筆者認為,客戶在舉證上其難度遠遠高于銀行:(1)對銀行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的要求客戶無法知曉。銀行關于安全保衛的有關規定,具有高度的行業性,不易為外界所知曉,如《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以及各銀行系統自己所制定的安全保衛的規范都很難為一般的客戶知曉;(2)銀行是否已盡保障義務的資料由銀行掌握。在銀行大廳往往安裝有探頭,能記錄到侵害案件發生時,加害人、客戶以及銀行的各種情況。而該情況正是確定當事人過錯程度的關鍵證據。客戶無法知曉銀行應承擔的義務,又無權察看銀行的相關記錄,必將舉證不能,并且,如果確定由客戶舉證,無異于唆使銀行銷毀相關的證據。所以,在銀行經營場所發生的侵害客戶的案件,應當由銀行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銀行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則不承擔責任;能證明客戶有過錯,則可相應減輕責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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