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驅艦 ]——(2005-11-20) / 已閱9528次
對中國的死刑存廢的態度
作者:中驅艦
【內容提要】現在世界各國,尤其是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都在極力的倡導人權。我國也在西方國家的不斷指責中對人權有了更多、更充分的重視。死刑作為刑罰當中最嚴酷的一條,以現在的人權觀看來,是應當不顧一切的被廢除掉的。我當然也很贊成這種觀點。死刑是應該被廢除,但也不能操之過急。本文將從一個人性的角度來探討一下關于中國死刑的存廢,并提出一些關于刑罰的個人建議。
【關鍵詞】歷史 態度 實質 大惡人 教育
一, 中國死刑的歷史
中國古代法律所規定的死刑種類主要有:斬、絞、腰斬、梟首、棄市、車裂、磔、凌遲、焚等十余種。周代以后持續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也還有三種:斬、絞、凌遲。
進入近代,受時代影響,我國的死刑也從重刑主義走向輕刑主義,死刑的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請皇帝刪除《大清律例》中的重刑,首當其沖的是凌遲等刑罰。沈家本在《律例》中的理論顯然是受近代西方人道主義及法制思想的影響,反對野蠻與落后的封建酷刑,具有鮮明的進步性。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頒布《大清現行刑律》,規定死刑分為斬絞兩種。1911年1月25日,又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仿照西方近代刑法體例、原則制定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其正文規定死刑僅用絞刑一種,但在后附《暫行章程》第一條卻規定“侵犯皇室罪”、“內亂罪”等仍用“斬”?梢娚硎桩愄幍牡赖驴紤],仍然是影響死刑觀念和制度的重要因素。根本廢除斬刑,是在民國建立以后。 1914年11月27日,北京政府頒布《懲治盜匪法》,其第六條規定:死刑得用槍斃。從此,斬刑從法律上廢除了,槍斃成為中國近代死刑的主要執行方法。到了現在,今天又出現了注射死刑。(我國以云南采用注射死刑為先例)
二、對于中國死刑的態度
看來在我國死刑也算的上歷史悠久。雖然現在的死刑在執行方式上顯得更文明了一些,但是死刑終究是對一個人的生存權的剝奪。
我很贊成張明楷對當今一些社會問題的認識:現階段,一些手段極為殘忍、方法極為野蠻、后果極為嚴重的犯罪還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氣焰相當囂張、屢教不改。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形式明顯好轉,但社會治安狀況沒有根本好轉,不安因素還大量存在。但是,我們并不能因為這些社會現象的存在就把死刑保留下來。我認為,這種極惡劣的犯罪和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只是少數現象,根本不能當作主流社會現象來看待。
我國的死刑雖然由古代的野蠻式轉變到了今天的文明式。但是,死刑的實質是沒有變的,那就是它把一個人作為人所應固有的生存權給剝奪了。我個人認為,一個人無論犯有多么最大惡疾的罪我們都沒有權利來剝奪他的生存權,即使是他的罪惡行為剝奪了他人的生存權。中國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但是,我一直都很反對這種觀點。我之所以反對是因為我認為無論我們怎么對待殺人者,被殺者都將不能再復活;我們之所以在很長的時間里信奉這句話是因為,殺了殺人者能夠平息被殺者的親人們的怨氣。但是,為了平息怨氣而再殺掉殺人者,讓其親人們懷有怨氣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再者,我們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審視一下這個問題。一個罪大惡疾的殺人者剝奪了他人的生存權,使被殺者作為一個社會人的權利消失,使被殺者不能再發揮自己的價值,為社會作任何貢獻。但是,如果我們為了平怨氣而再殺了殺人者的話,那就意味著又有一個人或者一些人不能在社會上作為一個社會人為社會做貢獻。也許,你會反駁我說,這種人會對社會作什么貢獻?最多也就是一個社會蛀蟲,阻礙社會的進步。當然,我不得不承認你說的有道理,但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也正是我想提出的觀點。
三、對“大惡人”我所主張的做法
我一直反對死刑,除了我認為死刑本身就不該存在以外,我更認為我們應該有更好的辦法來處理那些“大惡人”。
我認為我們國家乃至世界各國的刑罰都應該封頂在無期徒刑。因為,無期徒刑將意味著一個人在被判刑以后的日子都將在監獄中度過。他也就失去了他作為一個自然人所應有的自由。讓一個人失去了自由,已經是一種很嚴酷的刑罰了。除了對刑罰制度的最高刑的看法外,我對如何對待“大惡人”也有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我們無論采用何種刑罰,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社會的安定團結。相對于主張把對“大惡人”的態度是采用刑罰處罰的做法,我更主張我們應該不斷的完善教育制度,除了現有的教育機構以外,我們應該建設一個專門的對那些“大惡人”的教育機構。對他們進行悔過教育,使他們能夠真正的改邪歸正,重新回到社會,展現個人才能,為社會貢獻自己的才智。我相信當這種教育制度真正建設起來的時候,死刑將沒有存活的空間。我們的社會也將更加美好,我們的國家也將更加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