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偉 ]——(2005-11-23) / 已閱27091次
七、公開登記資料
《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根據該規定,企業登記的資料應當進行公開。但在執行該條規定時,還應當遵守《許可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則,即: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在企業登記資料中,一般不存在國家秘密。按照《反不正當法》所確定的商業秘密的概念來看,企業登記資料中也一般不存在商業秘密。而申請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因涉及個人隱私,因此不宜公開。此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制作企業登記簿,對企業登記的一些基本情況進行記錄,以便公眾查閱。
八、事后監督
事后監督是《許可法》強調的一個重點,并設專章利用大量篇幅進行了規定,目的是解決一些行政機關重審批,輕監管,或者只審批,不監管的現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本身職能的特點,對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和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者都有一套完善的監管措施,并有各個專門機構實施。如經濟檢查部門、市場巡查部門等等。但《許可法》規定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要予以記錄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因此在記錄監督檢查情況方面還要繼續加強,并為公眾查閱記錄提供方便,如目前推行的巡查記錄要真正得到落實和完善。
九、區別幾個概念
(一)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的區別
在《許可法》中,分別提到撤回、撤銷、注銷、吊銷幾個詞語,而每個詞語都有其不同的含義。撤回:是指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撤銷:是對符合《許可法》的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注銷:是對符合《許可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吊銷:是因被許可人有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時,行政機關依法取消由行政許可授予被許可人的相應資格,收回有關許可證件或宣布其作廢的行政處罰。
“撤回”是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都無過錯,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不是賠償);“撤銷”是對因行政機關的過錯或被許可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采取的措施,除被許可人因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不是補償);“注銷”是行政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行政許可終止后應當通過的必經的法律程序,以示行政許可在法律意義上的完全終結。“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并由被許可人承擔全部責任,行政機關不予賠償或補償其損失,吊銷后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吊銷后還需辦理注銷手續的規定也解決了困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多年的關于“吊銷”和“注銷”的關系問題。
(二)法律、法規、規章
在我們通常的稱呼中,特別是法律和法規似乎沒有太大的區別,而且從廣義上的法律、法規的概念上看,確實也都互相包含。但在《許可法》中,這幾個概念是有著嚴格的區別的,屬于狹義上的概念。而且“法規”中又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分,“規章”中又有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之分。只有準確地把握了這些概念,才會對《許可法》的許多內容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同時也才能正確執行該部法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為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為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經濟特區制定的為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為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為部門規章。在《許可法》中從設立行政許可到實施行政許可,都要涉及這幾個概念,如對哪些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以及哪些可以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可以作出具體規定等等。在準確地把握了這些概念后,才會弄清楚哪些行政許可有效,哪些是我們在企業登記中應當執行的等等,從而避免工作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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