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少柏 ]——(2005-11-23) / 已閱37396次
2、實行立法聽證制度 稅收法律直接觸及公民私有財產權益,其調整的范圍廣、影響大。欲使稅收法律能順利得以執行,在立法過程中,可以吸納西方國家較為流行且行之有效的立法聽證方式。這樣,不僅可以會集各方利益代表,使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碰礪均消彌于充分的對話和意見的交流,從而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而且可以直接提高立法的質量。因為“缺乏民意、民益的法,不過是邏輯構建的一具干癟的木乃伊而已。”(21)
3、組織論證 因為稅法具有專業性極強的特征,故在稅法草案初步形成之后,應組織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對草案進行論證和補充,使所立之法不僅具有操作性強、邏輯嚴密、結構完整之特點,而且還要將草案放到稅收法律體系內部進行審核,檢查各稅收法律規范之間是否存在沖突,然后,再將草案放到我國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去,按照法律體系的基本要求,檢查其與憲法及其他部門法在內容和形式上是否一致。以此保證立法的高質量。
(四)取消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立法權和稅法解釋權,保留財政部部分稅收立法權和對稅法的全部解釋權
“依法行政是行政權力存在的先決條件。在國家權力系統中,行政權是最特別的:其一,行政權真正握有國家的實力,這在法治狀態下同樣如此;其二,行政權是主動性權力,積極主動行使權力是其天職;其三,行政權是最為活躍的權力,國家、社會事務的紛繁復雜為行政權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可見,行政權是最不可萎縮卻也最不可膨脹,最需要自由而又最自由無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難以控制的權力。”(22)具體到稅務機關而言,稅務機關是稅收法律規范的執行機關,屬國家行政機關序列。是國家稅收法律規范的執行者,而非制定者。如果稅務機關集稅收立法權和執法權于一體,必然導致其權力膨脹,侵害納稅人權益將不可避免。因而,從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良好愿望出發,取消國家稅務總局的立法權,特別是對有關實體性稅收法律的制定和解釋權就顯得尤為必要。在稅收立法權歸位于立法機關的同時,鑒于稅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現階段,可在一定范圍內授權財政部部分稅收立法權,在明確解釋范圍和權限的基礎上,賦予財政部對稅法的解釋權。國家稅務總局只能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就有關執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且該規定主要約束對象應為稅務人員而非納稅人。避免稅務機關因角色的混同而遭至納稅人反感,同時也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在要求相一致。
總之,依法治國,依法治稅,是我國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目前我國這種稅收立法現狀,不應再繼續下去了。客觀地說,我國現行稅收行政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不但在規范稅收征納行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為立法機關制定尚未制定的稅收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因而,確立我國的稅收法定主義將任重而道不遠。
注 釋:
(1)參見王書瑤主編:《賦稅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頁。
(2)(3)甘功仁著:《我國稅收立法現狀評析》,載《稅務研究》2003年第1期。
(4)(6)魯籬著:《稅收法律主義初探—兼評我國稅收授權立法之不足》,http//www.hflib.gov.cn,2004年1月30日。
(5)涂龍力、王鴻貌著:《稅收法定原則與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載《稅務研究》1999年第12期。
(7)參見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98頁。
(8)參見《俄羅斯稅法典對納稅人權利的新規定》,載《國際稅訊》1999年第2期。
(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2款。
(10)參見《完善我國稅法若干思考》,載安徽省地稅局編 :《稅收法制調研文集》。
(11)參見魏定仁主編:《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第201頁。
(1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11項。
(1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第10項。
(1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第3項。
(1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第3款。
(16)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9條第2款。
(17)參見《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第二條第(三)項,國發[1993]85號,1993年12月15日。
(18)《中國稅務報》,1999年8月12日第5版。
(19)參見《阿毛稅官論壇》,http//www.chinesetax.net,2003年12月10日。
(20)李剛著:《稅法與私法關系探源—對(私人)財產權的確認和保障》,http//www.hflib.gov.cn,2003年12月6日。
(21)湛中樂、朱秀梅著:《公民納稅意識新論》,載《稅務研究》2001年第10期。
(22)參見傅思明著:《中國司法審查制度》,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頁。
主要參考文獻:
1)王書瑤主編:《賦稅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2)甘功仁著:《我國稅收立法現狀評析》,載《稅務研究》2003年第1期。
(3)魯籬著:《稅收法律主義初探—兼評我國稅收授權立法之不足》,http//www.hflib.gov.cn,2004年1月30日。
(4)涂龍力、王鴻貌著:《稅收法定原則與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載《稅務研究》1999年第12期。
(5)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6)魏定仁主編:《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7))李剛著:《稅法與私法關系探源—對(私人)財產權的確認和保障》,http//www.hflib.gov.cn,2003年12月6日。
(8)湛中樂、朱秀梅著:《公民納稅意識新論》,載《稅務研究》2001年第10期。
(9)傅思明著:《中國司法審查制度》,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安徽省宣城市地稅局 丁少柏
郵編:242000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