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5-11-27) / 已閱10966次
蓋尤斯與《法學階梯》
作者:宋飛
蓋尤斯(Gaius,約130--180),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古羅馬人的姓名由3個名字組成,蓋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躍的時代分別是羅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烏(公元138-161年)(即中國史書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時候。其家鄉估計是希臘。因其著作《法學階梯》第248頁有荷馬史詩的記載,且曾在小亞細亞的特洛阿斯(Troas,即希臘神話中特洛伊戰爭的爆發地)寫作和教書。他對羅馬行省,尤其是希臘和敘利亞這兩個行省的法律非常熟悉。在學術上,蓋尤斯自稱屬于薩賓派。因為在該書中他視薩賓(公元64年去世)為自己的老師,而將普洛克魯斯派的人稱為“另一學派的學者”。但研究此書的羅馬法研究者發現,他在一些重要法律問題上已開始接受普洛克魯斯派的觀點。從他往后,再沒有人稱自己是何學派。就連同時代的羅馬法學家彭波尼,也不自封門派了。
蓋尤斯是一位多產的法學家,他的著作共有13種,如《十二銅表法注釋》等著作。其代表作無疑是四卷本《法學階梯》(Institutes),該書不僅是當時法律學校的教材,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法學階梯》(羅馬《國法大全》其中一部)時的范本,同時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傳至后世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此外它還是西方法學史上第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專著。在它以前,古希臘學者柏拉圖的《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古羅馬共和國學者西賽羅的《論法律》,都未能將法律與政治、哲學、神學等話題嚴格區分。蓋尤斯的論著則是以純粹法學的視野來研究法律現象。其能完整地傳至后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歸功于該書的普及程度。該書大約成于公元161年前后,內容簡明扼要,非常通俗,且體系完整。蓋尤斯在此書中首創了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分法體例結構,物法用了兩卷內容敘述。另外,他在此書中最早提出了“權利并無有形與無形之分”的著名論斷。有關私法的內容幾乎都已涉及,很適宜作法律學校和市民自學法律用的教材,再加上當時羅馬市民籍正在擴張并被普遍授予帝國境內的所有居民,這種法學上的三分法體例結構成為了傳播與上述市民身份相聯系的羅馬法工具。因而該書當時流傳很廣。
公元2世紀以前,羅馬的法學家最初僅限于對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們自己的東西;在隨后的發展階段,法學家們在法律旁增加了訴訟以及對它們的解釋,這種解釋很可能是注釋性的;此后法學家們把對法律的評論納入到一個以其學識為基礎的總體系之中,用分類論述、歸納演繹以及系統德方法研究法律,從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礎;后來的作品則都遵循“系統的和創制性的”方法,即在論述中有時表現為對告示內容的考察,有時表現為對法律、元老院決議或君主諭令內容的考察,有時表現為對先前法學家的意見、為反映某一問題豐富多彩的側面而編設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學家發表見解的具體案例的討論,這種方法總是由一種深刻的內在系統性加以指導,總是盡可能地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并輔之以建立在普編接受的原則基礎之上的其他論述方法。同這些羅馬法學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蓋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學方面的要求,這使得創制性成分降低,對已固定的法的敘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統的方法,這也鮮明地表現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記憶的敘述次序上。他為在系統論書中形成內在的體系做出偉大的努力。當時其它法學家作品的次序表現為一種同締結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和訴訟舞臺上的原告的活動緊密聯系的考察,蓋尤斯比他們超前一步,他很早就進行對權利內容的考察。在他的體系中,人、物、訴訟(即從人的觀點關注的權利)、人對物的享有以及對權利和法律關系的享有(還考察這些權利和關系的內容、取得和喪失)這樣一些議題被置于首位,充分體現了以人為中心并且使權利為人服務的法律觀念。可以說,蓋尤斯的體系是以現實中平等的、主權的和有產的家父及其相互關系為模式創造的,這種家父賦予民法以特色;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這種法學思潮與當時流行的新斯多葛主義哲學中倡導的“人人皆兄弟、彼此應友好”無疑是遙相呼應的。
現在我們看到的《法學階梯》一書,是1816年為德國歷史學家尼布爾在意大利北部的弗羅那圖書館中發現的,系公元5世紀的手抄本(中譯本封面上有該抄本的殘頁照片),用羊皮紙寫成,僅缺3張,但上面又寫著后人的作品,因而字跡很難辨認。柏林學士院獲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貝克兩位學者趕赴弗羅那,與已在那里的刑訴大師貝夫曼.赫爾維格博士一起解讀,并讓德國著名歷史法學家薩維尼進行鑒定,最后確認該手稿確系蓋尤斯的《法學階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訂本(由高森校訂)。該書的手抄本面世后,人們在埃及和西歐各地又陸續發現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斷,這些片斷訂正并補充了弗羅那抄本的錯誤和缺頁,從而使我們對該書的了解更為全面。該書面世后,迅速被分別譯為英、俄、日等國語言,在西方影起很大反響。
與《法學階梯》配套,蓋尤斯還編寫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該書曾被后世學者稱為“黃金書”,是進一步闡述《法學階梯》的著作。可惜,這本解釋書現在已失傳了。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頒布《學說印證法》,蓋尤斯與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丁被一起列為羅馬五大法學家,蓋尤斯的地位僅次于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
參考文獻:
1.《法學階梯》 (古羅馬)蓋尤斯著 黃風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一版
2.《簡明社會科學詞典》第945頁 上海辭書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
3.《西方法學史》第46-47頁、第52頁 何勤華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
4.《羅馬五大法學家傳略》,原載《西方法律文化通論》 何勤華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羅馬法原論》(上下冊) 周枏著 商務印書館1994年6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