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暉 ]——(2005-11-27) / 已閱16090次
WTO后過渡期中國對外貿易制度反思
王春暉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作出了許多承諾,但歸結就就兩句話,遵守規則、開放市場。我覺得最重要的是遵守規則問題。今年12月11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第四個年頭。從2004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三周年的時候,就標志著我國市場開放進程中的一個新階段——“后過渡期”即將開始。何謂后過渡期?一個最為簡單的解釋就是:經過三年適度保護的產業領域將陸續結束過渡期,開始到達“入世”承諾的終極目標。在我國加入WTO三周年之際,新華社報道:“三年來我國外貿增長年均30%以上,2004年的貿易規模更首次突破萬億美元,上升為世界第三位;利用外資亦連年增長,去年高居世界第一,今年預計將突破600億美元大關。實踐證明,加入WTO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在更高層次上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正確選擇。” 我認為這是盲目樂觀,實際上,所謂的“上升為世界第三位”,僅只中國的貨物貿易列世界第三,而服務貿易還有相當的差距;此外,中國貨物貿易的出口主要以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工業制成品為主,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占相當大的比例。
今年的兩會期間,“兩稅并軌”法案沒有通過,最快也得2007年。目前,中資實際稅負在20%-24%之間,外資企業實際稅負10%-13%。這就是所謂的“超國民待遇”,實際上這種提法值得商榷,因為“國民待遇”是指一國在經濟活動和民事權利方面給予其境內的外國國民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享受的待遇。反對兩稅并軌的理由有兩個:一是中國經濟的發展寬需要外資的拉動;二是外商投資可帶來技術進步。但是我注意到《2005年跨國公司中國報告》披露一個事實,大量外商直接投資帶來的結果是:核心技術缺乏癥?鐕驹谕顿Y時僅僅將商品產業鏈中最沒有技術含量的組裝放在了中國,他們看重的就是中國無限供應的廉價勞動力。當時國家的“市場換技術”的神話破滅了,我們讓出了市場,卻沒有得到技術。
目前,中國在對外貿易管理上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我國領導人出國與外國領導人講的最多的兩句話,一是臺灣問題;二是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在過去的的10年里,我國不僅是遭受外國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而且是受到最終反傾銷措施制裁最多的國家,已成為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自1979年8月歐共體對中國出口的糖精鈉反傾銷到2004年9月底,共有34個國家和地區發起了665起針對或涉及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調查案件。其中,反傾銷案件594起,反補貼案件2起,保障措施案件58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種商品,影響了中國約191億美元的出口貿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統計,自該組織1995年成立以來至2004年6月底,成員方反傾銷立案共2537起,其中涉及中國產品的調查共386起,占總數的15%。到2004年12月底,我國出口產品被其他世貿成員提起的反傾銷調查達到412件,占世界總數的15.56%,居世界各國之首。同期,我國出口產品被采取反傾銷措施298件,占總數的18.06%。事實上,非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給中國帶來了起碼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導致“中國造”在反傾銷應訴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成為中國企業敗訴的主要原因;根據GATT 1994 第六條的規定:傾銷是指一國的產品低于正常價值(normal pric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這里的正常價值(normal price)是指,相同產品(like product)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時的國內銷售價格。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傾銷協議》,對于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時,用其國內價格進行比較可能是不適當的,而使用“替代國”類似產品國內價格來比較。由于我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外國在確定正常價值(Normal Price)時,大多使用了替代國(Substitute Country)的價格;二是中國企業難以勝訴,客觀上又進一步刺激某些國家對中國的產品提起更多的反傾銷之訴,形成惡性循環;三是嚴重影響了中國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大國的國際形象。對我國提起反傾銷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出口市場單一,主要出口市場都集中在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少數幾個國家和地區,出口產品結構單一,與一些國家部分產品可替代性較強,出口產品與國外產品的競爭不可避免。同時國內生產能力過剩,企業出口秩序混亂,低價競爭現象時有發生,容易引起反傾銷訴訟。
除上述原因外,部分出口企業還存在諸如經營行為不規范、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比如,會計賬簿不全、財務狀況不明,一旦被反傾銷,單是“調查問卷”這一關就過不了,很多費用、賬目“說不清楚”,而沒有真實材料就等于沒有證據。這些都是我國出口企業易引起反傾銷訴訟的原因所在。
實際上,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不是哪一個國家強加給我們的,而是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自己承諾的。 事情是這樣的,2001年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最后階段,美國提出了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當時中國同意了其他成員國可以在中國加入WTO后15年內,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第15條就是關于“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這樣,中國作為一個整體,在15年內可能無法獲得其它成員國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之承認。這實際上是一種歧視性待遇。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貿組織成員中,只有中國是這種歧視性待遇的適用對象。這種不公平的待遇是我國以得到某種特殊的權利交換來的,實在不值得,這是國家戰略的失誤。2004年6月3日美國商務部組織中國市場經濟首輪“聽證會”,21個企業和行業協會70多位代表一致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緊接著英國《金融時報》6月28日報道,歐盟也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規定,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界定如下:
1、 貨幣的可自由兌換程度
2、 勞資雙方進行工資談判的自由程度
3、 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設立的自由程度
4、 政府對生產的控制程度
5、 政府對資源的配置程度
6、 企業產出和價格決策的控制程度
以上六條中最重要的是前兩條。在反傾銷案件我國的敗訴率達64.5%。在這些敗訴案件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守規則的問題。
2003年6月1日,中國商務部正式向歐盟提交關于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要求。同年8月,中國將《2003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英文版遞交歐盟,對中國市場經濟狀況進行了詳盡說明。2004年2月,歐盟根據初步審議評估,又再次向中方提出了一長串問題清單,涉及31個具體問題。中國商務部立即對這31個具體問題進行了回答,并于2004年3月將長達數百頁的《中國市場經濟補充報告》英文版遞交歐盟。據此,歐盟于2004年6月底出臺了一個技術層面的對華市場經濟狀況的“初步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稱:
首先,中國的會計法和破產法等市場經濟法律體制還不夠健全。其次,中國對資源的進出口采取了非市場化控制,比如焦炭出口。第三,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含知識產權產品的保護體系存在漏洞,保護力度不夠。第四,中國金融和企業融資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國有企業的融資沒有根據客觀條件,導致了大量的呆賬、壞賬。 該報告指出的4個方面都涉及體系性、制度性問題,在短時間內,中方顯然難以完全滿足歐盟的要求。
2005年4月5日,美國商務部(下簡稱商務部)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決定修改其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的兩項政策:單獨稅率政策和混合稅率政策。單獨稅率政策是指,在涉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調查中,商務部推定此類國家內所有企業都受政府控制,因而應當給予全國統一的稅率。但是,如果該國內應訴企業能夠從法律上和事實上證明其出口活動不受政府控制并得到商務部的認可,商務部可以對其確定不同于全國統一稅率的單獨稅率。
實際上,我們確實應該反思一下自己,不要老指著人家講,你應該怎樣,你不該怎樣;二是反過來指著自己反問,我應該怎樣,我不應該怎樣。
我們再分析一下中國的電信業的開放問題。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有關中國電信市場開放的承諾,在固定電話領域,到2004年,外商可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擁有股權25%;在移動通信領域,加入WTO之際,外商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企業的股權可擁有25%;到2002年,外商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城市和14個城市的股權可增至35%;到2004年,外商可增加股權到49%,且沒有地域限制。然而,截至2004年底,共有18家企業向我國通信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申請。 但是這18家企業竟然沒有一家申請基礎電信業務。其中,獲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的申請僅有4份,獲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只有2份。
筆者認為外資未如其它行業大舉進入中國市場,其中有電信行業特點的問題,也與跨國投資者包括運營公司、風險投資者對中國電信業的態度有關,但是WTO成員更關注的是中國電信市場的競爭環境和政府監管政策。目前中國電信服務市場主要面臨四大問題,即電信網間的互聯互通、電信資費惡性競爭、電信普遍服務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我們僅就電信網間互聯為例:
電信網間的互聯互通,是指電信網間的物理連接,以使一個電信運營企業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運營企業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享用另一個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各種電信業務。然而,由于主導的電信運營商占據了本地電話業務中的絕大部分市場的份額,而且它擁有本地電話中的重要基礎電信設施,互聯互通的主動權掌握在其手中,這樣對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及電信網間互聯就構成了實質性的影響。主導的電信運營商在不同階段采取,堅決不聯,聯而不同,通而不暢,暢而不久。
管理學中有個著名的“木桶原理”,即“一只木桶的盛水量,不取決于木桶最長的那塊木板,而卻決于最短的那塊木板!蔽艺J為,中國電信市場競爭領域這只木桶的短板子不止一塊,互聯互通是最短的一塊?v觀近幾年發生的互聯互通中的惡性事件,有些事件已經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了,例如有些地區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攔截過網呼叫、擅自封閉局向等手段人為地中斷電信網間通信,有些地區的電信經營者竟然用刀或鋸,截斷對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光)纜。這些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嚴重地擾亂了電信市場秩序,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權利。據統計,1998年至2004年,僅上報到信息產業部的互聯互通惡性案件已達540多起,至少影響到了1億人次的用戶使用,造成10億元的直接損失和20億元的間接損失。 事實上,破壞電信網間互聯互通的現象已經嚴重的影響了我國電信業的健康發展,不僅損害了其他電信經營者的利益,也損害了電信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破壞了良性發展的電信市場競爭秩序,已經危及到了社會公共的安全。筆者在2003年3月就建議在《電信法》立法中應增加對違反網間互聯的當事方財產罰的數額;在行為罰方面應以限制違反網間互聯的當事方的業務或停止其新業務經營的處罰為主;特別提出了法律在人身罰方面必須有所作為。 只有設立對破壞網間互聯行為人的人身罰,特別是設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1日起實施124條)。筆者認為,《解釋》是真正的高壓電,對打擊破壞網間互聯的犯罪行為將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
應該指出,中國在后過渡期重要的是遵守規則問題,如何解決規則意識,我認為三句話:產權為基礎、信用為支撐、法律為保障。
1、 產權為基礎。解決產權的兩大清晰,法律上的和經濟上的清晰。法律上的清晰主要解決:法律地位和法律保護的問題。(憲法12條和刑法382條)沒有完善產權的經濟是一個不講信用的經濟。
2、 信用為支撐。WTO前任總干事穆爾講:中國加入WTO,從長遠看最缺乏的不是資金、技術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的機制。引進跨國公司主要是引進跨國公司所具有的維持市場運轉的信譽。信譽是最重要的資本。Honest and credit is the best method for competition. 美國學者福山認為:當代社會分為高信用社會和低信用社會。高信用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和諧、相互信任,有強列的社會合作意識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交易成本低;而低信用社會,人與人之間關系緊張,相互提防、相互之間在培養信任關系方面有較大的難度和風險,交易成本很高。美國人講TEAM;中國人將圈子。
中國很早以前就開始流行"圈文化",漢語中有多個帶有"圈"字的詞匯,例如演藝圈\文化圈\等.圈子外邊的人都是外人,只有進了圈子才能分享信息,圈文化與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部分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帶有濃厚的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不愿替別人著想.以自我為中心的思維方式在行動上表現得尤為明顯.不管自己周圍發生了什么事,他們總會穩坐泰山.碰到素不相識的人遇到了困難,他們都會下意識第地遠離,他們中間沒有人不會先想到自己.在中國企業對社會的捐助難以讓人滿意,發改委下屬的經濟研究所發布的報告顯示:曾為社會公益事業捐過款的中國企業比例不過1%.尤為令人吃驚的是,中國社會的慈善事業捐款總額僅為GDP的1%,與美國的9%相比有著天壤之別.中國要成為強國,企業要成為大企業一定要注重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責任.
3、 法律為保障。立法者對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以及社會道德狀況下的社會信用問題,應該有一個完整的了解和評估,要以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為立法的依據。過高和過低估計社會道德水平的法律是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我們研究一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該條將企業欺詐的風險降到了最低點。欺詐行為在低于道德標準的法律下任其橫行。 實際上,道德和誠信本身是空洞的信仰,只有通過鞭子和現實的報應才能強加到人們的頭上。這個鞭子就是——法律;報應就是——付出成本。根據帕累托的2/8原理,對失信者誠信教育的功能——20%;對失信者經濟懲罰的功能——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