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凡 ]——(2005-11-28) / 已閱21739次
參考文獻: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1996年8月出版
鄭玉波,《民法債遍各論》,中國政法大學1992年10月第15版
柯芳枝,《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與管理》,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6月出版
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2000年6月出版
魏振贏,《民法通則》,北京大學2000年6月出版
張民安,《公司法》,中山大學2002年出版
張民安,《獨立董事制度》,中山大學2003年出版
張民安,《商事法學》,中山大學2002年出版
批注:
1.目前我國各界對于“Corporate Govenance”一詞如何翻譯,尚乏共識。
2.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頁。
3.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頁,但此處認為公司法以股東為執行業務股東或董監之立法原意,則為本文所不贊同。
4.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冊,一九九二年十月第十五版,第四三一頁。
5.本條在要件上亦采取寬松之規定,違反者公司將可以行使歸入權,以股東會之決議將董事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6.柯芳枝,公司法論,一九九六年三月,第三二二頁。
7.柯芳枝,前揭專題研究,第九九頁,股東有出席股東會提出各種議案,或就議案提出質詢或陳述意見及參與表決之權利,此類權利總稱為股東會參與權。
8.柯芳枝,前揭專題研究,第一一七頁。
9.張民安,獨立董事研究,第二三八頁。
10.張民安,董事的侵權責任研究,第二五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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