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偉 ]——(2005-12-4) / 已閱60406次
當前警察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翟偉
[ 內容摘要 ] 當前,在警察執法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如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程序辦案,濫用職權,粗暴執法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其主要原因是:執法指導思想不正確,警察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公安體制的弊端及公安法規的不統一,不規范。解決的方法有:樹立“人性化,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加強并提高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推進公安體制改革,建設規范的公安法規體系等。
[ 關鍵詞 ] 警察 警察執法 法治 體制改革
隨著法治社會構建的一步步深入,對執法環節的關注也日漸增多,執法過程的好壞是法制建設的體現,執法水平的高低,質量的好壞,凸現了我國法治的建設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專門力量,又是執法的主體之一,警察執法是現階段我國執法的重要內容。現階段的警察執法,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離法治的目標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存在較多問題,如濫用職權,粗暴執法等,這些問題是制約我國法制建設的瓶頸,解決這些問題,對于我國法治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 當前警察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理念,指導思想錯誤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也不斷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時宜的傳統執法觀念沒有得到及時的清理,特別是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沒有很好確立,在執法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存在,具體表現在:1 不重視理論學習及“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理念的培養,表現在現實中,理論修養不深,法律知識匱乏,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接待群眾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項法定職責,在現實中一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沒有很好的履行這些職責,這在當前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首先是不及時處理群眾的報警,不及時立案及調查,其次是對群眾保護人身,財產權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絕履行,再就是對公民依法申領證件,執照,故意刁難,無故拖延等。比如辦理傷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報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會或協警處理,而這些人無專業警察素質,往往延誤時機,最終導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案
1 執法主體不合法:在基層派出所,協警,保安參與辦案,制作筆錄,有的派出所,甚至讓見習生參與辦案,筆者暑期在派出所見習時,就“有幸”單獨進行訊問并制作筆錄。2 違反地域管轄,部門管轄規定執法辦案,如派出所跨轄區查賭,抓嫖,派出所上路查處交通違章行為等3 違反程序辦案,在基層派出所,先調查后立案,先處罰后裁決等執法現象大量存在,當場處罰不出示證件,處罰決定書不及時送達等問題也時有發生4 超越職權審批,如派出所所長審批刑事案件。
(三)濫用職權
1.濫用罰沒權:表現最明顯的就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類案件違法情節相似,罰款數額卻相差懸殊,原因在于當事人態度的好壞或有無重要“關系”。其次是亂罰款現象大量存在,在辦理賭博、賣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罰代刑、以罰代教的現象還很多。2.濫用強制性措施:首先適用強制性措施的隨意性大。比如對嫌疑對象的強制傳喚,超過24小時還進行非法關押。其次隨意扣押處置涉案財物,如不按規定審批登記后就扣押,久不處置等。
(四)粗暴執法的存在
1.辦案中的變相體罰,刑詢逼供仍然存在。2.對待來訪群眾不耐煩,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對某個屢次上訪的群眾“討厭”之至,以致于該人每次來派出所都沒有民警接待。3.處理治安糾紛案件,多采用強制手段,不重視引導及思想教育。這種現象是導致警民關系不和諧的主要原因。筆者粗略統計,大部分公民對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滿,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不完備,不適應,法規不統一等客觀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綜合素質不高,執法觀念保守、落后等主觀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經濟、政治不斷發展,但一部分警察并沒有樹立相應的執法理念,指導思想,最根本的表現是指導思想偏差,執法觀念不適應,1.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人性化意識,沒有很好確立、表現為執法手段的簡單、粗暴,以及違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揚揚的“杜寶良違法現象”中執法部門就違背了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使執法本應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種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達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顯然違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機關相當尷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與執法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權代法,唯長官意志和權力執法,這是目前執法中最大的問題,也是產生一系列執法問題的根源。
(二)警察整體素質不高,隊伍不規范
有一調查統計表明,目前我國警察隊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的52.3%,這較之上世紀90年代的3.9%,已有了長足的進步,但調查結果又表明,57.3%的高學歷警察,多在辦公室,在基層的很少,目前我國警察的整體素質狀況令人擔憂。1.部分民警缺乏應有的法律業務知識,導致業務不精,對新形勢下執法辦案的要求不了解,導致粗暴執法,違法辦案,比如這幾年,從地方和部隊轉業軍人中錄用的新民警,只進行了短期的培訓,沒有系統地學習法律業務知識,不能適應崗位執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職業道德水平不高,缺乏應有的工作責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嚴重,比如對沒有經濟利益的案件能推則推,而對有經濟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則爭著辦理,借辦案之機,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賄受賄、貪贓枉法,筆者在基層實習時就發現,對打架糾紛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諉,不愿辦理,而很多民警卻忙于辦理抓嫖、抓賭案件,個中緣由,我們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賭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糾紛案件則既“浪費”時間,又無油水可撈。
(三)公安管理體制存在弊端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現行的公安管理體制弊端日益顯現,人事管理體制、財政保障體制,執法監督體制都不能適應當前的執法活動,表現在:1.人事管理體制不適應,目前,公安機關列入地有政府機構編制序列,實行公務員人事管理;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的制約,內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權,2.財政保障機制不適應,現行公安辦案經費重要靠財政拔款,這取決于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及有關領導的重視程度,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公安經費,難以達到基本保障,資料顯示,發展中國家維護治安的經費占財政收入的9.9%,我國僅占2.8%,是少數低經費國家之一。因而產生某些“創收”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如警察與妓女聯手罰款創收,以罰代刑,以錢代罰等,并且經費過低,嚴重影響了警察執法能力和質量的提高,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瀆職違法等直接、間接侵犯人權的行為,與之有密切關系,3.執法監督體制不力,(1)監督與被監督意識薄弱,表現在:一方面將權力與監督對立起來,另一方面主要是對執法監督畏難,部分民警認為監督就是干擾辦案,監督就是故意找茬,對監督持抵觸心理。(2)有關監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專門對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太過原則,《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同樣存在上述問題,太過原則、僵化,沒有考慮到變化的現實。(3)監督的視野不夠寬敞,只強調了內部監督,而外部監督往往流于形式,群眾監督渠道不暢。
(四)公安法規的不統一,不完善
這主要表現為立法滯后、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不完備,尤其是相關行政處罰方面沒有統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實體法律法規中,如公安機關常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剛頒布尚未實施行的《治安處罰法》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不配套,常發生矛盾,互相抵觸,如對賣淫嫖娼的處罰規定中就出現罰則相同,量罰尺度不同,這些給民警執法帶來了困難。其次法律還存在“空白地帶”,比如對取得證據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國刑訴法沒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在法律上為警察以刑訊逼供取證留下了漏洞,雖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判決案件時,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證據為證據,但這對于警察的行為并沒有直接的強制性約束力,因為警察屬于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此外,我國對刑訊逼供的法律規定又太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了在現階段警察執法辦案時,存在大量的刑訊逼供現象。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樹立以人為本,人性化的執法理念
1.確立良好的法治意識,人權保障意識,在改革不斷深入的情況下,要使民警執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就必須確立良好的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首先是在處理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摒棄以往根深蒂固的權力至上思想,改變部分民警習慣按領導意志辦事的陋習,重視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從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出發來執法,杜絕取權合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其次是對執法的認識程度上,要認識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才是執法的最終目的,那些漠視公民權利,認為只要是打擊犯罪,就可以不顧違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穩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權利也在所難免的想法和行為都是錯誤的,要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公安執法工作的最高標準。
2.建設和諧的警民關系,牢記執法為民,人民群眾是公安執法工作的基礎,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基礎,和諧的警民關系對于公安工作的開展具重要意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要求,和諧的警工關系,要求人民警察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群眾,警民間形成一種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動,有利于執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強教育培訓,全面提高警察素質
1.應通過修改國家公務員條例和有關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內容,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試、錄用、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使我國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養,法律知識,人權知識等在內的整體素質及以明顯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這是確保公安執法質量的核心問題,也是目前影響執法質量的主要問題,提高警察的法律,業務素質,關鍵是加強民警對執法相關法律的學習及對業務知識的熟練掌握,中央政法委剛出臺了規范警察執法行為專項整改活動及開展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對重點崗位的執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為評定警察執法資格的重要依據,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執法程序和工作規范,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筆者認為此舉甚好,一方面提高了執法民警的業務素質,另一方面從心理上使執法民警重視法律業務素質的提高。從而有行于民警整體素質的提高。
(三)建立規范統一的警察法規體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項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全國納入法制化軌道,公安立法就要從實際出發,遵循立法之規定,并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統一規范,這樣對執法工作的開展進行亦有現實意義。1.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從刑訴法到警察辦案具體規定的各項程序,嚴格規范警察及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切實防止警察濫用職權,侵犯人權。
2.對不同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法規間有沖突,不協調的條款進行修改,進一步明晰職責權限。
3.統一公安機關處罰方面的法律,新出臺的《治安處罰法》還存在很多問題,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還存在矛盾規定,多頭執法等規定,應進一步統一相關規定,以明確其職責,節約警力,并“減負”于民。
(四)推進警察體制改革
1.首先是建立: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特殊情況下公安內部垂直領導的領導管理體制,撤消重復建設的公安派出機構,整合統一,將組織人事業務統一領導,最大限度的發揮公安機關整體作戰效能,減少其他地方部門的干擾,減少非警務活動,比如,依據地方(轄區)治安狀況設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則性的凡地方都要設立派出所,確立能夠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據實際情況建立警署,既有利于節約警力,又有利于改善縣級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職業特點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在國家公務員序列中單列出來,同時優化重新整合警力資源,最大限度地將警力沉列到一線,實行小機關,大基層,切實解決頭重腳輕、機關化嚴重的問題及職能交叉,人浮于事問題,警力的配置,從實際出發。
2.改變由地方政府提供維護治安經費的機制
(1)逐步提高維護治安經費,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統一從國家財政中撥款,充分保證警察維護治安所需的經費和設備。
3.深化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過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強化執法監督,要做到個延伸,遵循“廣泛監督、深入現場、內外聯支、超前控制”的原則:實現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前瞻性、深層性。(1)由事處置向事前預防延伸,一方面加強監督部門的信息保障,加強信息交流、協作,建立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另一方面隨警察執法的過程,同步監督,隨程控制。(2)監督工作由監督執法查糾向服務保障延伸,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督機關要反饋信息,輔助決策,二是保護執法,加強執法者的心理疏導,這樣做,一方面加強了監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監督工作由被動到主動,既改變了監督工作的被動局面,又有利于執法決策的完善。
警察執法的改善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對公安體制的改革也需不斷推進、完善和鞏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我們建設法治和諧社會的宏大目標。
[參考文獻]
[1]李林. “中國警察的組織與權力”,《人權與司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三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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