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曉峰 ]——(2005-12-7) / 已閱34905次
強化依法治理 推進依法行政 構建和諧社會
南昌市司法局 熊曉峰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在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和闡述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論斷,并把它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戰略任務提到全黨面前。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再一次強調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要求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并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無疑指明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目標,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是當前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指南。
一、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保障。和諧社會要求社會依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社會的無序化與無序狀態。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沒有公民法治素質的提高,沒有依法辦事的落實,就不可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就不可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和諧社會建設就無從談起。由于和諧社會只能立于法治基礎之上,因此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遵紀守法,更加要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法治關注的焦點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依法治國就是把法律從作為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手段和統治工具變為人民在當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來有效管理國家、約束政府權力,使其合理運用、不致濫用和腐敗,從而使國家權力服從于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權威從屬于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治權威。從各國和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來看,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在于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在建構和諧社會中扮演雙重角色:建構和諧社會主要就是通過削減政府職能和重塑政府來理順社會關系;而作為改革和法治建設的推動者,又需要政府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有所作為,而不能消極無為。政府之于建構和諧社會的這種雙重屬性,就注定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構法治政府成為建構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
一個國家的整個管理活動都是由各級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權力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凌駕在社會之上最具權威的公共機構,是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的公共權力,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和體現。由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政府管理任務的繁重,現代行政權力急劇膨脹,介入各個領域、各條戰線。行政司法、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劇增加。由于行政權力屬于國家公共權力,具有強制性和單方面性,而且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直接關乎公民權益的得失,行政權力對公民權益影響具有普遍性,幾乎是“從搖籃到墳墓”,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可以說行政權力無處不有,無處不在。行政機關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權力,管理好國家各項行政事務,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行政權是把雙刃劍,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順社會關系,而違法行使則會導致社會關系的惡化。因此,任何一個國家都非常重視行政權力的建設和制約。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活動。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
構建和諧社會,既要求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也要求政府和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同時法治政府也應當是責任政府。一個和諧社會是一個有責任的社會。沒有責任感,任何社會都不會長期繁榮和可持續發展。如果沒有責任感,個人的發展就會變成自私自利。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沒有責任感的社會,其凝聚力就會大大被削弱,社會的和諧程度更會受到損害。和諧社會法治基礎中最堅實的根基就是規定明晰、追究得力的法律責任。如果政府在侵犯公民權益之后無須承擔責任,社會公眾也決不會自動地對社會盡義務,那么這個社會就會因建立在虛假的法治基礎之上而不可能實現和諧。20世紀70年代以來,面對科學技術發展變化、全球化和國際競爭的環境條件,國際社會普遍開展的政府再造運動使政府行政組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機構、也不再是與社會公眾相脫離的力量,而是公共事務的管理者與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政府責任是社會公共責任的核心,政府承擔責任是改善和發展公共責任機制的重要保證。科學技術發展變化、全球化和國際競爭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背景條件,這些背景條件對政府管理的要求也是共同的。這些背景條件決定了中國的轉軌并不只是經濟體制上的轉軌,更應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轉變。從政府管理活動以行政組織的規則為導向到以社會公眾的需求為導向;從強調政府管理對維護統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強調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服務性作用;從強調政府管理活動對上級負責到強調對社會公眾負責,建立和發展社會公共責任機制,建立政府責任追究機制,由只是注重規范社會其他主體的行為到注重規范政府自身的行為。
和諧社會要求法治政府應當是一個責任政府,要有強烈責任意識,謹慎作為,不做不利于社會關系和諧之事;要敢于負責任,積極行使職權,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有能力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出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能夠撤銷或者改正行政決定,糾正錯誤;能夠通過行政賠償等方式彌補公民的權益損失。
現代行政管理的廣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雖然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已有了較為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但并不能說我們的行政法律都發揮了充分的作用,雖然說法律制度生效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少行政法律制度出臺之后便不幸被束之高閣,并無實效,有的在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如果行政法律制度僅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卻并未成為能夠行動的“活法”,有效力而無實效,那就有可能誘致社會關系的失調;造成這種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行政法律制度因滯后于實踐而無法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行政法律規定因過于抽象而無法付諸實施,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不當導致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收益,行政法律制度因剛性不足而被其他制度取代,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因不切實際而致實施成本高于收益,而更多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造成的。
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會以多種方式導致社會失調。一種行政法律制度安排通常負責理順一類社會關系,如果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徒有其名、缺乏實效,那就會導致這類社會關系因有法不依而失調。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還有可能產生傳染性,一種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有可能殃及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實效。行政法律制度失效還有可能產生負面示范效應,一起違法不究有可能引發同類違法事件的泛濫,一次違法成功產生再次違法的激勵。這顯然嚴重損及法律權威,產生更大范圍的社會失調。
行政行為的失誤和不盡人意之處在所難免,而任何一種行政救濟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斷拓展渠道和完善制度以減少失誤也是行政制度的自身客觀要求。盡管我國已實行行政復議、訴訟等制度,但實踐中最終受到行政復議、司法審查的行政處罰行為僅占行政處罰事件的萬分之一左右,而且無法通過復議、訴訟得到救濟的情形仍然不少。何況事后的救濟總令人無奈,從方法論的角度,要使一事達成最佳效果,必須要從事前、事中、事后加以全面的考量,就行政行為而言,就是要加強監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權力就必須有監督。要使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就必須把行政執法活動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我國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法律監督機制: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專門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社會團體、人民群眾、社會輿論的監督。這些監督從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面就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加以監督,保證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法律規范的正確實施,對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監督工作仍然不夠有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意見很大。
從目前的監督體系來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監督體制不盡合理,不少監督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一些監督部門力量薄弱, 地位偏低、權力不足、權威性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許多空檔; 監督制度不夠健全,一些地區、部門的監督工作尚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對于執法者的腐敗瀆職行為往往靠搞運動式的突擊檢查來“緊急救火”,追求轟動效應,但過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認真實行監督責任制,面對執法違法行為時難免出現相互推諉、無人查究的現象。一些監督部門職能重復、交叉過多,監督權責關系未理順;監督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對行政執法部門尚未形成應有的監督合力。監督不力,懲處不嚴,;執法監督手段單一,效果差;執法監督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嚴重,在執法監督檢查中習慣于搞“既往不究、下不為例、親疏有別”,此種做法往往成為一些執法犯法、濫用職權、貪贓枉法者的避風港和保護傘,以上種種導致了執法行為的偏誤及其損害后果往往難被追究責任,監督檢查的結果往往無人負責處理,對監督者自身的違法失職行為缺乏監督。
為了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建設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理應嚴格實行責任制,從制度上明確規定某一公共權力行使過程以及對它的監督檢查究竟由誰負責,監督檢查結果究竟由誰負責處理,責任必須具體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頭上。如果執法者有違法、不當或失職行為造成損害后果,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真正做到“執法者受監督、負責任”;如果監督者有違法處理、處理明顯失當或拖延不處理等違法失職行為時,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真正做到“監督者受監督、負責任”。要達到這一目標,除了從思想上要進一步提高對法律監督制度的認識,充分認識到沒有嚴格的法律監督的權力,最終將導致權力濫用和腐敗外,更要在體制上要進行改革,完善監督程序。在堅持和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信訪、公開電話、行政執法與監督機關負責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拓展渠道和形式,以更好地彌補行政執法的失誤和不足,切實保證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合理、合情,將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改革為以依法治理為具體實施手段的外部法律監督體系。其關鍵在于確立一個明確的職能7部門、依據有效的制度、運用合理的手段來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而我們現有的機制中就這樣的部門、制度與手段,并不需要去重新創設,這就是全國人大和國務院賦予司法行政部門的依法治理和考評,只是我們一直沒有充分運用和發揮過,只要我們充分發揮依法治理的功能,并在實踐中有所創新,目前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將得到改善。
三、積極開展依法治理,推進依法行政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和四五普法規劃要求把學法和用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實踐緊密結合起來,要積極開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實現各項事務管理的法制化,不斷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依法治理不僅是具體地實踐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會激發起廣大公民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時,法制教育又為依法治理提供思想基礎,有力地推動各項工作沿著規范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反過來,權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的存在,會嚴重削弱法律的權威地位,極大挫傷廣大公民學法的積極性和熱情,成為制約法制教育深入開展的一個心理因素。行政機關是推進依法治理的一支主力軍,同時也是依法規范公共權力的重點對象。因此,需要通過行政法律制度創新來實現行政管理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
1、抓好領導的學法用法。實現依法行政,責任在政府,關鍵在領導。由于領導干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擔負著重要職責,發揮著特殊作用,其法律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能否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進而關系到能否確保“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貫徹實施,故須大力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以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意識和能力為目標,抓好領導干部這個“龍頭”。牢固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為深化依法治理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斷增強法律觀念,提高法律素質。要克服特權意識,將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中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不當特殊公民。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要健全制度、突出重點、講究方法。針對領導干部事務繁多,責任重大的特點,要強化中心組學法、黨校輪訓、學法用法登記、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年度學法用法考核檢查等制度,并作為干部任職、晉升、獎懲的依據。面對法律知識及條文的繁復,領導干部不可能全面掌握和理解,應把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法治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各項事務的能力作為重點。為激發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內在動力,要講究方法,使學法用法能持之以恒地堅持下去,
2、提高對公務員法律素質的要求。這包括在公務員資格考試內容中加大法律知識所占比重,采取多種措施促使行政執法人員不斷更新法律知識和增強法制觀念,就任行政執法機關領導職務前必須通過相應的部門行政法律、法規知識綜合測評。⑴對于重要行政執法部門的公務員資格考試內容而言,法律知識的比重目前至少應占一半以上。這是因為,依法行政是對公務員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現的不少行政違法行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誤,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員的法律素質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識所致。首先應在行政執法隊伍的入口就把好法律素質關。⑵由于行政法律規范的面廣量大,而且相對來說變動較快,這就要求有行使執法權的公務員不斷更新法律知識,熟悉有關的現行法律規定。更新法律知識的途徑是多方面的,如增大業務學習內容中法律知識所占比重,脫產參加短期培訓等。⑶由于現代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如果不熟悉與本行政部門直接有關的法律規范,是難以勝任行政領導工作的;特別是對于重要經濟管理和行政執法機關來說,其機關首長(包括其主要的業務部門負責人)的法律素質如何,對該項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有著直接的影響。凡擬就任行政執法機關領導職務人選,必須經過相應培訓,只有通過了以現行部門行政法律法規為主要考試內容的專門和綜合測評者,方有任職資格。
3、抓好司法、行政執法人員這個“重頭”的學習。由于司法、行政執法人員是直接實施法律的具體者,一是要求他們對國家新修訂頒布的政策法規先學一步,做到早理解早掌握;二是要求他們對專業法律法規要在掌握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加深理解;三是要求他們根據崗位實際需要,全面系統地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具體實施上,一是要狠抓學法制度的落實。堅持“一月一法”、“一法一考”、“年度考試”等制度,以堅持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專題培訓與系統學習相結合,提高法律知識水平與增強實際操作能力相結合等方式促進法制宣傳教育經常化。二是要嚴格推行持證上崗制度,通過崗位資格培訓,明確執法職責、執法權限、執法依據、工作標準和程序要求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過錯責任,確保他們能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4、加大依法治理的督查力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能,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依法治理工作的職責,除了緊緊依靠各級人大,主動配合人大有關部門圍繞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執法檢查外,還要接受對違法行政的舉報、投訴。依法治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的現象。對于行政行為垢事前布置、預防,事后的救濟已有不少的渠道、方法,而對于產生問題最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行政行為過程,還沒有有效、明確的機制與部門予以督查。目前各地推行的機關交通投訴只是基于公務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更多的是針對人而非針對事,其手段也只限于黨紀、政紀。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治國方略,相較于計劃生育這一國策處于更高的地位,作為職能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責無旁貸地負有依法治理的督查責任,司法行政部門應設置專職機構受理對違法行政的舉報、投訴,將年度的靜態依法治理書面考評改為動態的隨時考評,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及時依法履行職責,促進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