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12-7) / 已閱16265次
美國“水污染”訴訟案件新聞二則
北京中濟律師所醫藥法律主任律師:李洪奇選譯
010-88083116;86187836
第一則:科赫工業公司為石油泄漏水污染支付創紀錄的民事處罰
Koch Industries to pay record fine for oil spills in six states
科赫工業公司(Koch Industries Inc)是美國第二大石油公司,總部設在堪薩斯州,公司擁有龐大的地上和地下輸油管線,將原油和石油產品源源不斷輸往中西部地區。
然而在1990年到1997年期間,由于輸油管線生銹腐蝕(corrosion),頻頻發生石油泄漏(spills)事故,特別是在偏遠鄉村地區。政府接到大量投訴,指責科赫公司放任300多萬加侖的原油和石油產品非法泄漏到臨近水塘、湖泊、溪流或海岸。
大多數泄漏發生在俄克拉荷馬、得克薩斯和堪薩斯三個州。其中最嚴重一次發生在德州,10萬加侖的原油在紐埃西斯河及科珀斯克里斯蒂灣上形成了一條長12英里的油帶。
聯邦和各州政府同聲譴責科赫公司未盡管理義務,認為如果公司操作適當、保養合理(prope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輸油管線腐蝕損壞的問題完全可以預防和避免。
1999年聯邦政府在俄克拉荷馬州塔爾薩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科赫公司非法泄漏原油和石油產品,造成德克薩斯、俄克拉荷馬、堪薩斯、密蘇里、路易斯安那和阿拉巴馬州的水土污染。德克薩斯州政府也在休斯頓地方法院起訴科赫公司。
針對上述兩個訴訟案件,2000年2月原告德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一起與被告在休斯頓地方法院達成調解協議(settlement),主要內容是科赫公司愿意支付3000萬美元的民事處罰(civil fine);保證進一步完善防漏項目(leak-prevention programs);投入500萬美元用于環境保護工程。調解協議簽署候,美國司法部和環保署聯合在聲明中指出,這是美國歷史上對環境污染案件最高額的民事處罰(civil penalty)。
《調解協議》規定,科赫公司應當檢查評估正在使用的2500英里輸油管線的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應當貫徹執行改進后的防漏檢測、保養核查以及防漏培訓等制度;還應當聘請一名獨立審計員每年對公司進行審計,至少三年,并向聯邦政府和德州政府匯報科赫公司是否達到了《和解協議》和法律規定的要求。
除了改善業務運營制度,科赫公司還須投入500萬美元用于受害各州的環境保護工程,包括投入150萬美元在堪薩斯州和俄克拉荷馬州購置濕地或者是野生動植物的生存地并加以保護;投入100萬美元開展輸油管線安全性研究,目的是為石油天然氣工業同行們提供培訓,教育他們如何預防油氣泄漏;因為科珀斯克里斯蒂灣地區受災最重,所以德州政府將獲得250萬美元由于改善本地區水源質量以及提高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能力。
鑒于1990年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在阿拉斯加瓦爾迪茲發生泄漏事件后,聯邦政府設立了“石油泄漏責任信托基金”,旨在幫助支付損害賠償金、污染物清除費以及某些相關費用。《調解協議》還規定科赫公司要把3000萬美元民事處罰中的1500萬付入“信托基金”,剩余1500萬由聯邦政府和德州政府平分。
第二則:法官裁定“水污染”案件不適于共同訴訟
Court bars Redlands water contamination class-action suit
2003年3月,一起代表800名居民共同起訴洛克希德.馬丁公司“水污染”的訴訟被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裁定駁回。
這800多名原告生活在洛杉磯以東70英里出的Redlands市,靠近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火箭發動機試驗場,他們訴稱火箭燃料中的高氯酸鹽(Perchlorate)已經滲入他們的生活用水,造成居民罹患癌癥和其他疾病,因此要求洛克希德.馬丁公司賠償損失,并支付費用監測居民的健康狀況。被告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否認一切指控。
法官表示本案不能合并成共同訴訟(class actions),因為各居民接觸污染物的量不同,遭受的身體損害程度有差異,訴訟請求也不一樣,所以應該單獨起訴,證明各自的實際損失或要求被告監測將來可能發生的疾病。
法官沒有談及訴訟的事實問題。現在還不清楚高等法院的意見會不會對類似案件產生影響。
參考:
http://www.uswaternews.com/archives/arcrights/arcrigh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