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杰 ]——(2005-12-8) / 已閱37879次
校園聽證制度與大學生權利保護
王 杰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四川 成都 610041)
摘要:大學法治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方面。而目前我國大學對學生權利的保護重視不夠。建立和完善聽證制度是大學法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學生的權利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對如何構建我國的大學校園聽證制度進行探討。
關鍵詞:大學生 權利保護 聽證制度
問題的引出:
大學生絕大多數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但他們在高校中涉及自身權益的各種場合,卻基本上被等同于未成年人。對他們的任何處罰,同學們都幾乎沒有抗爭、申辯權。2003年,中山大學舉行了全國首次學生食堂的價格聽證會。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試院舉行了全國首次關于處罰自考作弊者的聽證會 [1]。但迄今為止,國內沒有一所高校,在內部處罰和在招生、考試、學位、學費、教材、公寓等環節與學生發生糾紛時設有基本的聽證程序,或任何容許學生公開申辯的機會。幾年前沒得到博士學位的劉燕文繞開高校體制,提起訴北京大學的行政訴訟,轟動一時但曇花一現。大學校園聽證制度的構建對大學生權利的維護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大學生的權利及保護現狀
一、大學生應該有那些權利?
大學生絕大多數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具體說來,大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方面,作為公民應當享有法規規定的的權利,具體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另一方面,作為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分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生和學校到底是什么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與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這種關系影響到校內各種主體關系,在學校與學生之間構建起“一律是我說你服從的關系”,這種絕對的行政服從關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
有人認為是司法關系、合同關系,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關系。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從學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的關系;從學校的角度看,則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義務與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義務均來源于公法,其行為都受公法調整,這就要求雙方要正確理解權利義務的邊界,按照規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才能在高等學校形成教育教學和學校生活的和諧狀態。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沒有厘清,源于學校內部關系不受司法干預。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考試作弊訴學校案明確了學校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應當受司法監督。不受監督的規定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
這幾年來,隨著學生權利意識的覺醒,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糾分時有發生[2],其實,這從另一個側面來看,也是學校管理觀念滯后的一個表現。毫無疑問,目前絕大多數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種說教式的“政治工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依然強調意志統一和絕對的服從,這種管理思想,在學生自費入學、自主擇業前提下,顯然已經越來越不合時宜。
囿于傳統的“從嚴管理”慣性,大部分高校很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比如學校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校紀校規,總是片面強調學生的義務而絕口不提其享有的權利,對法治原則的遵從不足,甚至與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馳,使得高校學生工作成了法治軌道以外的一個孤島。二者的關系應該是,學生的權利多一點,學校的義務也就多一點,反之亦然。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與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始終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著要承認學生有管理學校的權利。
從上世紀90年代末普通高校全部實行并軌招生以來,學校收取費用,并為此提供服務,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已經是一種契約關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樣是一種縱向的服從與被服從。這樣一來,管理者的管理活動不能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行為,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應該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他們之間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轉變,也要求我們重新審視相關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校紀校規。
三、大學生權利的保護現狀:
中國目前對學生權利保護意識強烈的屬吉林大學。吉林大學提出依法治校的口號,并針對學生出版了《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一書。據悉,這本由吉大團委組織編寫的學生讀物,尚為國內第一部研究大學生權利的專著。書中不僅詳盡論述了大學生享有的各項權利,還通過一些典型案例講解了學生該如何有效維權。“大學生具有生活方式選擇權,例如結婚權利、戀愛權利、拒絕寢室被隨意搜查檢查權利、學習方式選擇權”。這本權利讀本似乎與3月份出臺的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謀而合。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與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始終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著要承認學生有管理學校的權利。在吉林大學,我們也看到了可喜的一面,比如說吉林大學校務委員會的成員,除校領導、資深學者外,還吸收了學生,學生代表可以直接通過校務委員會對學校的管理提出建議。而全校20名校部機關黨風建設監督員中,也有3位是學生。毫無疑問,“學生要當家,學校要守法”,這正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新《規定》將正式實施。新《規定》明確了對學生處分的界限,特別提出學校要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而且,新《規定》區別于舊《規定》的一個重要之處是,貫徹程序正當原則,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規則,防止學校恣意專斷地濫用學生管理權。新《規定》增設學生權益保護制度,規定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紀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無救濟就無管理”的法治思想。新《規定》把學校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并要求學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價值在于保持一種外部壓力,促使學校作出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審查性,從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新《規定》在落實學籍管理權方面實行了5個取消:取消對學生轉專業的程序、時間要求;取消對具體校務管理的要求;取消對學生學習活動統一時間的限制;取消國家對考試、補考、成績評定方式以及因學業成績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的不及格課程門數方面的規定;取消學生在校最長學習時限的規定;取消“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準畢業,做結業處理”的規定。這些方面均由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在學籍管理方面還權于校,切實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尊重學生個性差異奠定了科學的基礎。新《規定》將“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可以開除學籍的規定改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予以開除學籍。在新《規定》中,關于大學生的婚姻問題只字未提。新《規定》也沒有禁止大學生在校結婚后懷孕。
四、校園聽證制度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意義
從我國目前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來看,雖然已經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許多方面仍需完善。聽證制度的缺失是一個需要關注的重要方面。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大學生權利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校園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學法治的重要方面。建立了聽證制度將為大學生權利訴求提供一個可行而有效的保護。設立聽證程序,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法定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如果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那就應當接受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受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提出異議。因此,通過設立聽證程序,使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運用要求聽證的權利,向行政機關陳述或申辯自已可以從輕、減輕甚至不能處罰的理由,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
一、什么是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對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于公正、合理。5、制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后,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于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采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于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二、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
1、適用范圍:
本人認為,大學校園聽證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學校內部處罰方面的聽證制度:對于考試作弊或成績評定等方面不服學校處理的;對于學校不予頒發學位證的處罰不服的;對于學校給與記過等處分不服的;等等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2)、學校在內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全體學生利益的行政行為應當公開聽證。如在招生的過程中被認為顯失公平定的;學費雜費等費用的收取被學生及其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合理的;食堂管理和收費以及飯菜價格被認為不合理的;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評定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費及管理被認為是不合理的;等方面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3)、學校基礎建設重大項目等關系到學生利益一系列環節也應當建立聽證制度,要保護學生的知情權和參與管理權。
總之,由于學校的這些行政行為關系到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教育權、獲取公正評價權等等很法律保護的權利。通過聽證程序來規范學校的行政行為,可以確保學生權利有效合理的予以保護。我們不僅要仿效吉林大學讓學生參與學校的管理,而且還應當建立有效的聽證制度,真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2、具體程序:
學校應當設立聽證監督委員會,由學校的知名教授擔任委員,發揮教授治校的作用,監督學校規范聽證,切實保護學生權利。如上所述,學生對學校內部處罰不服的以及對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認為不公平的均有權向申訴和聽證委員會提出申訴和聽證。對學生要求舉行聽證的,委員會應當組織學校具體部門依法舉行聽證。而對于學校在重大項目建設方面,應當在決策之前就召開聽證會面向學校師生,公開征求意見并作出規范操作的報告,已示廉潔公正。具體如下:
對于學生因不服學校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聽證程序:(1)、學校在處罰學生時應當告知學生有要求聽證權利,受處罰的當事人(學生)如要求聽證的,應當被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后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受處罰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聽證要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以確認受處罰的當事人行使了要求聽證的權利的事實。(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后,應當著手準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如受害人。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到達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采訪。(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于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回避。(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在我國,可以充當委托代理人的有:取得律師營業執照的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即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行政機關許可的其它公民。(6)、在聽證過程中,應先由本案的調查人員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的違法的實事、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然后由受處罰的當事人對此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視具體情況結束聽證程序。(7)、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給受處罰的當事人審核無誤簽字或者蓋章。(8)、在聽證程序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第38條之規定作出決定。
對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認為不公平的以及學校在重大項目建設決策等方面的聽證程序參照價格聽證程序,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在校學生均有權提出聽證要求,可選出學生代表參與;(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后,應當著手準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聽證應當由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4)、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應當向學生解釋收費等管理依據,(5)、學生應當推舉代表提出異議,(6)、學校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給學生代表核對無誤簽字或者蓋章。
注釋: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淪為"弱勢群體" 》 自中國新聞網 2004年09月27日
[2]、如:一、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該校94級學生田永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試中作弊而被學校取消了學籍。1999年年初,田永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頒發畢業證書。二、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子學系電子物理專業博士生劉燕文因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而將這所著名學府推上了被告席。三、重慶大學學生董佐在2004年5月23日畢業前一個月的英語補考中,叫同寢室同學廖某代考,結果被發現,學校隨即勒令其退學并發給他肄業證書。董佐向學校申訴無果后,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重慶大學頒發結業證書、撤銷行政處分。董佐一審勝訴。四、2004年因為雇傭“槍手”代考英語四級,四川理工學院5名大學生受到學校勒令退學處罰。申訴無望后,5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學校處罰決定。法院認定,學校處理程序違法,判令學校重新處理。五、河南鄭州大學學生董斐因補考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為追討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董斐將母校告上法庭。2005年3月3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撤銷了鄭州大學對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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