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永忠 ]——(2005-12-14) / 已閱10080次
辦案實踐中常遇到的幾個問題探討
我們在查處貪污、受賄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兩個“問題”。“問題”之一,在查處貪污案件時,在贓款去向上,犯罪嫌疑人總是以因本單位(地區)某項工作或某幾項工作需要爭取上級機關有關人員的支持(包括在資金上的支持),用于了打通關節(其中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撒謊的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上級機關有關人員多,所得金額分散,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害怕影響本地經濟的發展,難背“罪責”,一般未到上級機關找有關人員核實,從而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認定和放縱上級機關有關人員。“問題”之二,在查處受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對受賄事實矢口否認,導致犯罪事實無法認定。 上述兩個“問題”是犯罪嫌疑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的重要手段,危害極大。如任其長期存在,勢必將削弱反腐力度,破壞司法公正,嚴重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損害群眾對查處貪污賄賂犯罪的信心。因此,必須進行深入研究,尋找對策,堵住兩個“問題”,從而使反腐敗工作得以持續、健康發展。我認為可從以下幾點入手:
1、牢固樹立反腐敗全國一盤棋的意識,堅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加強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協調配合,構筑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良好格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不論涉及到誰,均要一查到底,決不手軟。對阻礙和影響查辦工作的,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堅決支持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從而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2、堅持同步取證。在同一時間段內,綜合運用法律規定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點、范圍內,組織偵查人員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關調查對象或案件事實同時進行取證,充分收集證據材料,綜合審查判斷各證據的關聯性,及時補充完善證據,用聲像、文字等證據形式予以固定,減少證據變化的可能性。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贓款上做“文章”,還必須設法查明贓款去向。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辦案中可適時運用測謊技術,以配合偵查取證。
3、充分運用派生證據。受賄人作案后,往往會產生經濟狀況的失常和心理狀態的失衡,使得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會發生改變,如匿贓、毀證、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等,這些派生證據對案件的突破至關重要。因此,要注意收集派生證據,必要時,在一定范圍內有意識地為犯罪嫌疑人創造條件,從而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派生證據,達到證明犯罪的作用。
4、適時采取強制措施。受賄案件犯罪嫌疑人對受賄事實矢口否認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自倚此類案件是“一對一”證據,自己不供述,司法機關不能把自己怎樣。因此,在收集到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應適時采取強制措施,徹底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和僥幸心理。在訊問過程中適時使用有力證據,給犯罪嫌疑人當頭一棒,使其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驚恐失措,偵查人員則可抓住有利時機一舉突破。
5、利用政策、法律攻心。向犯罪嫌疑人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著重強調“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和六十八條,著重強調“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規定,便于犯罪嫌疑人權衡利弊,加快抉擇進度。
6、調動社會力量予以協助。在辦案過程中,要注意同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父母、子女及朋友等取得聯系,讓他們規勸犯罪嫌疑人交代問題,爭取司法機關從輕處理,以此喚起犯罪嫌疑人的親情,消除顧慮,走坦白從寬之路。
作者:上高縣人民檢察院 丁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