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5-12-17) / 已閱139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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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12起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宋飛
行政復議法頒布6年以來,我們共辦理了77件行政復議案件,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工傷認定、土地確權等多個領域。其中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就有48起。人們不禁要問,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何如此脆弱,是什么原因導致這么多行政處罰決定被予以撤銷?在此,筆者選取了其中12起典型的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作一個簡要的法理分析。為了方便敘述,我們將類似的情況作一個歸類: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程序違法,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這又可分以下幾種加以敘述:
一)被申請人派去執法的人員有的沒有行政執法證,或者持有執法證件而未到政府備案,資格認定上尚需進一步確認;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批人也未辦理行政執法監督證(如執法隊長和局長都沒有辦行政執法監督證,沒有集中討論決定處罰的權力),證件未在政府備案。如某洗腳屋與勞動局復議案、佘某與林業局復議案、某飯店與衛生局復議案。
二)被申請人在調查終結后,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立案(如執法隊長代替局長審批)。如某村與水利局復議案。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違法,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這又可分以下幾種加以敘述:
一)被申請人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法律,下達處罰決定。如陳某與交通局復議案(后者將前者的私人自用富康車當成了營運用的出租車)、某酒店與林業局青蛙復議案(后者將非珍稀保護類青蛙當成珍稀保護類青蛙加以計價處罰)、某洗腳屋與勞動局復議案(送達文書均采取留置方式,且送達回證上均未寫明拒收事實和理由,也無見證人簽字)。
二)被申請人的處罰告知書對物品的計價沒有法定依據,將本應運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處罰數額過大,而未告知聽證權,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如某酒店與林業局青蛙肉復議案、某飯店與衛生局復議案。
三)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罰決定書存在問題,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這又可分以下幾種加以敘述:
1.被申請人將管理相對人的選擇復議權寫成指定復議,剝奪了管理相對人向政府申請復議的選擇權。如某美容美發店與水利局復議案就屬此類。
2.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罰決定書中未寫明罰款繳至的銀行和帳號,導致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違法。如某酒店與林業局青蛙肉復議案、某建筑公司與勞動局復議案就屬此類。
3.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罰決定書中的訴權及復議權交待得不清楚、不準確,即將起訴或復議期限弄錯,將復議機關弄錯或根本就未告知。這種情形非常普遍。如某洗腳屋與勞動局復議案、陳某與交通局復議案、佘某與林業局復議案、某飯店與衛生局復議案、某村與水利局復議案。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大案要案報送備案制度。如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2日內,未報政府備案后就予以執行。如佘某與林業局復議案。
三、被申請人適用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控制,如隨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額執行罰款,或者事先也不經過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如某酒店與林業局青蛙肉復議案、佘某與林業局復議案。
四、被申請人未嚴格遵循行政執法合法、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如在佘某與林業局復議案中,按照以往城區木材經營、運輸慣例,所有木材經營、運輸者都是在貨物運到后,再補辦《省內木材運輸證》,收費大都在50-100元,但此案被申請人直接作出將貨物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木材經營者在執法處罰上不是一視同仁的,違反了《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即行政執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五、被申請人未在法律規定的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證據、依據和相關材料,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在這種情形中,有的行政執法機關是沒有答復,有的則是遲于規定時間提交答復。如姚某與水產局復議案、蔣某與質監局復議案、王某與質監局復議案、某建筑公司與勞動局復議案。
以上是筆者對12起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的簡要點評。當然,適用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法律之間打架以及部門交叉執法的現象在被撤銷的復議案件中表現也很突出,罰款不開發票或發票開得不規范以及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的事情也查處了多起,但由于篇幅所限,這里主要介紹的是行政程序違法的問題。觀點不成熟之處,還請指正。
參考文獻:
某區政府法制機構2000-2005年行政復議案卷(內部資料)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曾在法律圖書館網發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譯作《中國傳統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