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5-12-23) / 已閱36427次
法官不遵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審理期限”怎么辦?
(優仕聯律師事務所 王政 律師)
雖不比“赤日炎炎似火燒”、“農夫心內如湯煮”的滋味,但作為律師,我們常常和案件當事人一樣,面臨著等待法院判決結果及早作出的焦急心態。這不,本人正代理的一起李某與某大公司有關承包合同糾紛的案件自第一次開庭到現在已經有八個月時間過去了,還不見任何結果。而且,本案是一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標的額不足五萬元、案情極為簡單的案件。
對當事人而言,這種超長期的等待可能還是首次,而對我們律師而言,則必須要學會習慣這種等待。比如,昨天本人剛收到另一起在北京市某法院審理的普通合同糾紛上訴案的判決,該案從立案到判決書下發讓當事人足足等了十一個月時間。其實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超法定“審理期限”作出判決的案子實在是不勝枚舉,似乎根本就不值得大驚小怪。
難道《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的“審理期限”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1994年12月22日 法發〔1994〕29號)第20項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關于審限的規定。在法定審限內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審結的案件,本院院長應當責令審判人員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在一個月內審結”。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如此規定,我們能說規定的不夠具體明確嗎?恐怕是不能吧。
無獨有偶,前段時間讀報,看到報上登載河南省某地區郵政系統部分職工因與單位產生勞動糾紛,歷時四年多時間,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后終于打嬴了官司卻無法執行判決的事。打一場官司需要四年多的時間,這些職工們自然體味到了“馬拉松式”訴訟程序的各種辛酸滋味。不過,我想,任何一起訴訟如果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辦案,恐怕怎么也用不了四年多的時間吧。
看來,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這種判案嚴重超審限的狀況,的確是討得不少人的歡心,因為它會擊垮試圖通過訴訟來實現自己權益的當事人的意志。拋開裁判不公的因素不說,恐怕這種因超審限所帶來訴訟期間的加倍漫長,才造成不少當事人寧愿蒙受冤曲也不愿去提起訴訟的事實。
其實,大部分久拖不決的案子還不能說不符合目前法律的規定。我們不少法官在利用法律規定“合法”延期審理案件上也是很有一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0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于是,本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因案情復雜堂而皇之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變成重大疑難或特殊案件延期審理。既然法律或司法解釋都這樣規定,法官們按照它的要求去做總還不能算是違法吧。況且,對“案情復雜”或“特殊情況”的理解也是因人而異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意外、使案件變得復雜的情況總還是常有的。
不過,對我們上面所提到的幾起案子恐怕即便是按照上面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變通方式去做,也還是超過案件審理期限的。對此,當事人又該怎么辦呢?當我們向法官催問其中的緣由時,法官卻告訴我們說:現在積壓的案件實在太多,我們的辦案人員又少,工作確實是忙不過來,所以只能超期。如果真如法官所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審理期限的意義也就大打折扣了;對久拖不決、超法律規定期限審理案件的法官們我們也就不好說制裁了。但是我們總不能聽任這種情況繼續發展下去吧!
如果不是借口,對解決法官們工作忙、任務重的問題,本人倒是有一個“好主意”,希望法院領導們能夠給予重視。法官們不是因工作任務重而不能按期結案嗎?那法院領導就應當想辦法把法官們從書寫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之類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讓他們集中精力分析案情,及早拿出判決的結果和依據,把這些書寫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之類的“小活”外包一部分給那些閑著沒事卻又夠不上法官資格的閑人們。我們中國目前不是勞動力過剩嗎?現在學法律的也早已不是什么稀缺人才了,而且可以說有點“人才泛濫”。據本人了解情況,我們律師隊伍中也有很多整天閑著沒事干,為生計而發愁的人,本人似乎就算一個。如果法院把這些“小活”包給我們,我們會保證盡心竭力非常出色的完成法官們交辦的任務。如此以來,不僅可以減輕法官們的負擔,而且解決了不少人的生計問題,更重要的是可以解決法官們因工作任務重可以超法律規定期限審理案件的麻煩了,讓當事人也少些等待、多得點實惠。量我中華之物力,如此一舉多得之事,估計讓國家財政承擔點“發包費”也算不了什么。
200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