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征 ]——(2005-12-31) / 已閱8194次
公共采購不能忽視 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讀谷遼海的專著《法治下的政府采購》
2005年12月28日
來源:中國企業報
作者:崔征
發表時間:2005年12月28日
--------------------------------------------------------------------------------
□崔 征/文
針對我國兩部公共采購法,即《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所存在的嚴重沖突和缺陷、采購主體在實踐中的“黑箱”操作行為、公共采購活動中普遍存在的“權力租金”交易現象、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屢遭傷害情形等50多個熱點問題,作者逐個地展開了論述和分析,闡述產生問題的根源,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
凡是實施公共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普遍認為,廣大的供應商是公共采購活動中的弱勢群體,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最容易遭遇采購主體的任意侵害,立法在救濟程序方面應該給予傾斜保護。我國的兩部公共采購法雖然賦予弱勢群體多元的救濟途徑,但現行法律沒有建立起有效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機制,沒有建立起客觀公正的第三方裁判機制,沒有公共采購裁判的程序規則,沒有強制采購項目中止執行的程序。
本書作者谷遼海認為,采購主體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存在著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隨意侵害其它供應商合法權益的情形,對此,供應商有權提出申訴,這是供應商進行權利救濟的程序。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應鼓勵該供應商與采購主體進行磋商以尋求解決其申訴。在此類情況下,采購實體應對任何此類申訴給予公正和及時的考慮,且以不損害在質疑制度下獲得糾正措施的方式進行,國家應規定非歧視、及時、透明和有效的程度,以使各供應商對其擁有或曾經擁有利益的采購過程中產生的被指控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提出質疑。谷遼海在書中說,質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專門規定的旨在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制度。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六章雖然也移植了質疑程序,但卻完全變了味兒。所存在的主要缺陷:其一,沒有審查和處理質疑事項的獨立主體。其二,質疑結果不應該由財政部門來審查。其三,現行法律沒有質疑程序的基本規則。其四,沒有強制中止采購項目執行的程序。
《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幾乎涵蓋了我國《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主要章節內容,幾乎分析了現行法律所存在的主要沖突和矛盾,同時也全面介紹了WTO《政府采購協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的相關內容。通讀全書,不僅對于我國公共采購制度的歷史和現狀會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對于世界上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也會有全面的了解。此書對于廣大的供應商怎么樣避免失利,如何在激烈的政府采購市場競爭中援引法律取勝,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有相當大的幫助;對于各地的政府采購主體如何根據法律沖突避免遭遇質疑和投訴,怎么靈活運用法律向行政主體提供相關的抗辨證據,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樣根據法律有效地應對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會有一些收獲;對于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如何充分發揮各自的行政管理監督職能,怎樣有效地依法行政,如何避免不利的訴訟結果會有一些啟示;對于各級司法機關怎樣發現、挖掘公共采購市場中的“權力租金”,如何查處、打擊貪官污吏會有相當大的幫助;對于國家立法機關今后如何修改、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怎么樣構建未來法治下的公共采購制度,將會獲得很大的啟迪。
書名:《法治下的政府采購》
作者:谷遼海
出版社:群眾出版社
定價: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