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振輝 ]——(2006-1-3) / 已閱19808次
現代環境法的倫理精神探源
屈 振 輝
【摘 要】 倫理精神是現代環境法有別于傳統環境法的重要特征之一,而這種倫理精神亦有著深厚的淵源。現代環境法的倫理精神根源于人性發展的倫理要求,來源于環境問題的最終實質,起源于現代出現的環境倫理。對現代環境法的倫理精神進行追本溯源式的探求,在環境法的理論研究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現代環境法 倫理精神 倫理要求 環境問題 環境倫理
環境法學界目前對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尚在論戰之中。有些學者主張環境法是以人與自然間的關系為調整對象,而有些學者則主張環境法是以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1]盡管兩種主張之間的分歧較為嚴重,但卻都毫無例外地強調了以人作為所調整關系的核心。以人為調整對象是法的基本特征,環境法在近代的蓬勃發展主要源于人類在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壓力下,高度關注和反復思考自身存在問題的結果,這在本質上就決定了環境法必然以人為其價值本位。人是具有理性思維的萬物靈長,他們自產生之日起就從未中斷過對自身存在問題的哲學思考。“理性的思潮,例如人本主義,從實質上影響著法律傳統。只要世俗社會和思想的王國存在著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對法律的成長發生著實際的,或許深不可測的影響。”[2]人類對自身存在問題的哲學思考經過演化,最終構成了環境法的法哲學基礎,因此環境法自誕生之日起就被深刻上倫理道德的烙印。
然而人類的上述思考是一個不斷遞進、逐漸深入的過程,環境法也并未始終以人類倫理為其演進軌跡。現代以前,人們較為重視思考自身存在的方式問題,以此為基礎的傳統環境法過于偏重保護人類自身的生存環境。再加之人類認知能力和科技水平的有限,因此傳統環境法只可能成為保護某種資源和防止某種污染或破壞的純技術性規范。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并不能最終解決環境問題,人們不得不轉而開始思考自身存在的價值問題,環境法于是進入以環境倫理為構造基礎的現代發展階段。
法作為一個歷史范疇,它的演進具有過程性與階段性,環境法亦不例外。自197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后,各國普遍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政策與立法的指導思想,環境法伴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相應地歷經了從傳統向現代的歷史轉型過程。盡管學界普遍將綜合性、社會性、科技性和共同性視為環境法的普遍特征,但這都并未概括出現代環境法的獨特之處。現代環境法是人們對自身存在價值問題進行哲學思考的法律結果,它相對傳統環境法而言,最明顯的特征在于其內蘊著極其豐富的倫理精神。
一、 現代環境法根植于人的倫理要求
人性本應屬于倫理學研究的視閾,而法作為人類主觀思維設計的產物,又必須以某種人性假設為存在前提和邏輯起點。人性自然成為溝通倫理學與法學之間的橋梁。人性是一個內涵豐富且不斷發展的范疇,對人性的不同認識造成了不同法域內人性假設的千差萬別。馬克思依據其對人類社會結構三階段的劃分,相應地將人性依次分為個性、社會性和類本性等三類。以此為依據,不但傳統與現代的各種法域劃分似乎都能找到某些理論根據,而且也使在不斷演進中的各部門法具有了進行法域變換的可能。環境法在歷史上相繼經過了由私法到公法再到社會法的變遷過程,并正在向未來的第四法域——生態法域發展[3],其原動力就在于對人性假設的不斷發展和修正。現代環境法是以“生態人”的人性假設為基礎的,它是人在生態上的倫理主張的具體化,而根源于此的現代環境法也應當具有某些倫理精神。
(一)現代以前環境法的各種人性假設
壟斷的出現是環境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時間標志,以其為界限可以將環境法劃分為壟斷前和壟斷后兩個階段。壟斷產生以前的人類社會即馬克思所說的“人的依賴關系”階段,人性在這一階段主要表現為人們追逐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的個性,這成為人們據以設計法律制度的基礎(即“經濟人”的假設)。此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雖分屬私法或公法范疇,但核心都是為了保障和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大化:設計以權利為本位的私法規范保護環境是為了張揚人的個性,促動他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設計以義務為本位的公法規范保護環境是為了壓抑人的個性,防止他們為謀私利而彼此傷害。壟斷出現以后的人類社會即馬克思所說的“物的依賴關系”階段。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將每個人都卷入到社會的洪流之中,人不再是孤零零的個人而是處于社會之中的人。“經濟人”的人性假設因弊端重重而日漸被人們所棄,法律制度在設計上的視角也不再是個人而是社會(即“社會人”的假設)。以社會利益為價值本位,公、私兩大法域相互融合,衍生出新興的法域即社會法域;而其中有關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范又被匯集在一起,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環境法。
(二)現代環境法的“生態人性”假設
環境問題的日趨惡化,迫使人們開始對傳統環境法進行反思。首先需要反思的就是作為其存在基礎的人性假設。當代的環境問題既不是私人問題也不是社會問題,而是逐漸擴大成為了整個人類的共同問題。在環境問題面前,人的私利和社會利益已為人類整體利益所概括,人的個性和社會性已被人的類本性所替代。在自然環境面前,人既不能以個體為存在單位也不能以社會為存在單位,而必須以“類”——人類為存在單位。這必然導致法律制度設計前提的根本變化,“經濟人”和“社會人”的人性假設終被“生態人”的人性假設所替代。“生態人”的人性假設認為人類與萬物生而平等,人類僅是自然的部分而非自然的主宰,人類活動必須依照自然規律進行,人類必須實現代際發展上的可持續性。這就突破了以往僅將法的調整對象限于人際(域)的局限,從而實現了法域劃分上的革命性突破,衍生出以生態利益為本位的第四法域——生態法域。“生態人”人性假設的實質是人在生態上的倫理要求的特殊表達,而這種表達本身就蘊涵著豐富的倫理精神。
二、環境問題的終極實質是倫理問題
環境法以現實環境問題[4]為主要規制對象,環境問題的性質直接影響并制約著環境法的性質。對環境問題的定性研究自然成為了環境法定性研究的理論起點。盡管學界對環境問題有著諸多不同的理解,但這些理解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倫理問題。
(一)有關環境問題性質的不同觀點
環境問題的涉及面甚廣,對于其實質的認識也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大致可歸納為經濟說、科技說、政治說、社會說和國際說等幾種主張。較為普遍的觀點是視環境問題為經濟問題,將環境問題歸結為市場失靈和政策失效,認為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于“市場不能精確地反映環境的社會價值”以及“政府行動鼓勵低效能所反致的環境毀壞而導致的。”[5]但有人卻視環境問題為科技問題,將環境問題惡化歸咎于科技不發達,即“科技提供資源或消除污染的速度慢于人類消費資源或制造污染的速度。”[6]也有人視環境問題為政治問題,將環境問題提升到政治的高度,旨在強調環境問題對發展國民經濟、提高生活質量和增強綜合國力的至關重要性。還有人視環境問題為社會問題,認為“環境問題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而其最終解決也必須依托于現有社會運行機制的深刻變革。”[7]更有人視環境問題為國際問題,認為環境問題早已超越主權國家的國界和管轄范圍,成為區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此外,其它學者也根據各自的視角對環境問題的成因進行了不同的論述。
(二)環境問題的終極實質是倫理問題
上述分析雖都有一定依據和合理之處,但都未真正觸及到問題的實質。環境問題的實質最終應歸結為倫理問題。一方面,人類在個體與整體利益關系上的錯誤選擇導致了現實的環境問題。主、客二分的傳統哲學將世界截然分為人類世界與人外世界。在此影響下,作為類主體的人為片面追求自身物質需要的最大限度滿足,忽視并肆意侵占其它生物及自然環境等世界整體中的非人類主體的當然利益。而在人類世界的內部,也有空間上的個別與群體、時間上的當代與未來等劃分。作為群主體中的個別人或當代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某種特殊利益,忽視甚至不惜損害整個人類或后代人應有利益。人們在無道德狀況下或畸形道德的指引下,在非理性發展的歧途上越深陷環境問題也就越嚴重。另一方面,人類對環境問題的關注最終可歸結為對自身生存價值問題的關注。經濟的增長、科技的進步無疑能極大地滿足人類物質生活的需要,政治的昌明、文化的發展無疑能極大地滿足人類精神生活的需要。然而這些并非人類幸福生活的全部,充其量僅是人類生存“形”的層面。作為具有理性思維的萬物靈長,人類對自身生存的思考必然會上升到“實”的層面,即探詢人類生存意義之所在的層面。如果僅將環境問題視為人類生存的方式層面,這種理解未免太過狹隘;而只有將環境問題上升到人類生存的價值層面,對人類生存的理解才能達到全面和完整,人類的生活才能真正實現幸福。人們在窮盡種種手段之后仍未最終解決環境問題的事實也無可辯駁地證明了這一點。況且從歷史的角度考察,人類最初開始關注環境問題也并“不是出于現實的物質利益和經濟需要,而是出于倫理信念” [8],我們將環境問題的實質最終歸結為倫理問題的理由就充足了。
三、現代環境法起源于現代環境倫理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起源于原始社會有關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行為的共同規則或習慣,這是對法起源問題的一般性描述。但法作為一個歷史范疇,其產生具有過程性。各部門法的產生時間并不統一,演進過程也不盡相同,這就造成了各部門法在起源上雖有某些相同但更存在著差異。特別是那些在近代法律社會化變革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部門,它們是在法作為獨立的社會規范出現之后形成的。它們不可能起源于共同規則或習慣,而是各自有著具體的產生淵源。例如,經濟法就起源于資本主義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弊端、排除市場競爭障礙、應對經濟發展危機而制定的現代經濟政策。現代環境法作為的第三次法律革命的產物,自然有著與傳統環境法所完全不同的起源——它起源于現代環境倫理!
(一)對于傳統環境法起源的歷史考察
人類依法保護環境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我國西周的《伐崇令》和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文獻中都有涉及環境保護的專門規定。但環境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的出現,卻是在資產階級工業革命之后,此時環境法的發展才開始進入傳統階段。傳統時代的環境法,因受人類認知能力和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只關注人類自身存在的方式層面。這種形而下的思考方式導致了環境法仍無法突破傳統法學理論的束縛,視域也僅限于瀕危資源保護或嚴重污染治理等狹窄范圍里。所謂環境法只不過是其它部門法基本理論在環境領域的簡單應用和人類有限環境科學知識的法律“直譯”。法律規范以社會學為視角,可分為倫理性規范和技術性規范兩大類。縱觀這種以公法形式出現的傳統環境法,義務性規范、技術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充斥其間,幾乎沒有任何倫理色彩可言。傳統環境法內在倫理精神的匱乏,決定了它無法最終有效解決環境問題。這迫切需要人們重新審視傳統環境法,并對它進行革命性地徹底變革,而這首先必須從其法哲學基礎開始。“哲學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種新的較有影響的哲學流派的出現,都會引起法學方法論的更新或法學價值定向的改變,并推動著新的法學流派的出現或既有法學流派的分化。”[9]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迫使人們必須重新尋找一種哲學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對環境法進行理論上脫胎換骨式的再造。
(二)現代環境法起源于現代環境倫理
現代環境倫理是對傳統倫理的徹底顛覆,而它的出現同時也顛覆了傳統法學的理論基礎,因此現代環境法才能沖破束縛、應運而生!現代環境倫理對現代環境法的重要貢獻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是調整范圍的拓展。傳統倫理關懷的主體和對象都是以個體或社會成員形式出現的人,而現代環境倫理關懷的主體和對象分別是以“類”形式出現的人和獨立于人類之外的自然。據此,現代環境法才可能將其調整視野擴展到人類與自然關系的廣闊領域。其次是價值觀念的揚棄。傳統倫理只承認人的價值而否認自然的價值,而現代環境倫理既承認人的價值更看重自然的價值。羅爾斯頓就將自然的價值系統歸納為十四項[10],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他的環境倫理學體系。據此,現代環境法才能突破了以往以人或國家或社會為價值本位的傳統法域的局限,進入以生態利益為價值本位的生態法域之中。[11]再次是基本理念的重構。現代環境法在對傳統法學理論進行徹底顛覆之后,必須重新構建完全屬于自己的基本理念。現代環境倫理為現代環境法提供了諸如可持續發展、環境秩序、環境安全、環境正義等一系列特殊理念,而這些理念是以往哲學或倫理學所無法提供的。據此,現代環境法才能以其為元素構建自己獨立的原則、制度并最終形成自己的體系。最后是研究范式的突破。蔡守秋先生對此已有詳盡論述,筆者就不再贅述了。[12]鑒于以上貢獻的不可替代和獨創性,可以確認現代環境倫理與現代環境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源流關系。
對現代環境法追本溯源式的探求,使我們可以初步確認現代環境法的倫理性特征。這就使以倫理性為特性的現代環境法在客觀上必然“要求法律必須體現某種倫理精神,必須追隨某些道德目標,必須遵循某些價值準則”,而且“法律的有效性就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具有一種現實的道德屬性。”[13]對現代環境法的倫理精神進行深入探源的重要意義就在于此!
[1]前者的代表性論著為:蔡守秋.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后者的代表性論著為:李愛年.環境保護法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J],法學評論,2002(03).
[2] [美]艾倫•沃森著. 李靜冰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120.
[3] 鄭少華.生態主義法哲學[M].法律出版社,2002.25-28.
[4] 環境問題有原生與次生之分,本文所稱環境問題僅指次生環境問題,即因人類違背自然規律不恰當地開發利用環境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即環境法調整范圍內的環境問題.
[5] 汪勁. 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6.
[6] 楊通進. 走向深層的環保[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44.
[7] 譚江華、侯鈞生. 環境問題的社會建構與法學表達[J], 社會科學研究.2004.(1).83.
[8] 楊通進. 走向深層的環保[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11.
[9] 張文顯. 法理學[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3.
[10] Holmes Rolston,1988,Enviromental Ethics: Duies to and Value in the Natural World, Temple University Press.4-27.
[11] 鄭少華. 生態主義法哲學[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4.
[12] 蔡守秋. 論法學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環境資源法學為視角[J], 法商研究.2003.(3).
[13] 胡旭晟. 論法律起源于道德[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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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筆者碩士論文《現代環境法的倫理精神》(暫擬題)的第一章,希望瀏覽和閱讀本文者能以電子郵件形式與筆者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