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克·威康 ]——(2001-5-12) / 已閱14015次
這些重要問題在大陸學者中間還沒有象前面幾個問題那樣得到充分的討論。但是,筆者認為這些問題至少具有與其他框架性問題同樣的重要性。沒有足夠有效的調查、執行和補救的權力,整個競爭法體系將是軟弱元力的。
要制訂令人滿意的法律,有必要對以上問題作更多深入的思考。
五、競爭法立法的幾種可能模式
在確定中國競爭法的可能形式時,有一些較完善的立法框架可供參考。但中國要全盤照搬任何一個體系都是不合適的。
美國有最早或許也是最完善的競爭法體系,但這個體系是建立在普通法和從未有過大規模公有制、根植于自由市場的經濟之上的;而且從政治上看美國又是一個有著非集權式法律結構、聯邦和州政府管轄重疊的聯邦制國家。相反,中國卻是高度中央集權,盡管事實上地方領導有著相當大的自主權。至于美國反托拉斯體系的理論基礎,社會潮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美國法律對規模壟斷和合并的合法性的態度。現在的正統思想似乎是在壟斷限定和可接受合并問題上主張由市場主導和減少干預。數量眾多的律師和受反托拉斯案三倍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所驅動的當事人也使美國存在著大量的反托拉斯訴訟。
由此看來美國的實體法模式或許不適合中國,但是其執行機關的模式則可能。中美均是有著多種經濟區域的大國。美國聯邦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的作用提供了適合中國的模式,盡管司法部長的作用兩國并不真正相稱。由于政治導向和壓力而缺乏司法獨立,法院的裁判作用或許就無法照搬了。中國有一個包含對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行政法體系,因此理論上政府機關可以被訴,但即便是如此,當一方當事人是國家或部屬行政性企業機構時,司法軟弱的缺點就會使有效訴訟不可能進行,令人鼓舞的是,有跡象表明法院在一些案件中準備作出不利于行政機構的決定。在中國,調查和執行采用行政模式可能會更有效。另外,美國的禁令和損害賠償形式的懲罰,包括對私方當事人的三倍損害賠償,在中國可能行不通。更適合的應是通知和行政機關的事前同意。
另一種混合模式也值得重視。中國的臺灣地區晚近頒布了一部綜合的競爭法典《1991年公平競爭法》,其立法模式介于美國和歐盟競爭法之間并吸收了韓國和日本法,在這部法典中,歐盟競爭法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有關壟斷、合并和卡特爾的規定,垂直協議部分則受到日本法的影響,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規定的執行條款明顯以美國實踐為模式。
六、歐盟法模式的借鑒作用
歐盟擁有一個比較完善的競爭法體系,或許其更適合中國的情況。歐盟地域廣闊、人口眾多、政治法律結構多樣。在一些方面歐盟成員國國內產業保護主義的壓力與中國常見的地方保護主義比較相似。歐盟競爭法的實體規定以大陸法的法典式體系為基礎,并且有一個中央監督機關——歐盟委員會第四總局來實施這些規定,同樣中國也存在一個法典化的法律體系,并有中央集權政治的傳統。此外,國有企業的壟斷問題在歐洲比在美國更為普遍,這與中國的情況有更多的相似性。歐盟競爭法的實體法——某些直接禁止性規定、某些許可性規定。限定壟斷和濫用行為的完善法理,作為可采用的部分模式對中國是有益的。很明顯,在中國情況下直接沿用條約體例和二級立法是不適當的也不可行,但將歐盟競爭法作為中國競爭法律制度的基礎卻是值得考慮的。如若超過總銷售額規定并且其他法律條件滿足,合并控制現在也是歐盟競爭事務管理的一部分。合同控制的實體規定和調查方法現在已經完善,也可供中國參考借鑒。總之,歐盟競爭法立法體系對中國來說是具有吸引力的。
七、中國的特殊問題
如上所述,中國的情況是獨特的,它堅持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同時又轉向市場經濟,國家在經濟行為中的影響即使是不絕對的亦是相當強的。由于其規模、人口和行政體制,地方官員
在維持這種狀況上有相當大的經濟權力和既得利益。中小規模的企業在現行體制和法律下處于劣勢,由此亦造成經濟的低效。意識到現存市場上的這種不足,政府似乎要致力于增強經濟生活中市場的作用并準備在競爭問題方面進行立法。現在未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北京將會毅然行動并進行立法嗎?何時進行?立法采用何種模式?最重要的是:執行程序實施的有效性如何)
政府中缺乏有經驗的人員也將是個問題。但歐盟可以在競爭法事務的起草、執行和裁判方面幫助中國培訓律師和官員。實際上歐盟委員會主席桑特(M·Santer)與中國政府最近簽署了司法和法律培訓合作的備忘錄。可以設想這個項目將能夠促進中國律師和官員更好地理解歐盟競爭法制度。
八、結論
中國競爭法的前景現在比過去二十年任何時候都明朗,日漸成熟的市場需要一系列法規以保障市場機制有效運行,對腐敗的關注和經濟資源的配置不當也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法典。
外部壓力亦將有助于中國的國內立法。1996年1月,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會議上提出將某些基本競爭規則納入成員方國內法的問題。會議未對此作出決議,或許還需要經過若干年以后有效的規則才會出臺,不過方向是明確的。在成員國國內的競爭將會變得與削減和取消外部貿易壁壘一樣重要。中國想要加入wTO,但等到中國加入時競爭規則也許將是必須遵守的,因此,提前達到外部要求的標準符合中國自己的經濟利益。中國亦應該盡快制定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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