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1-6) / 已閱8959次
政府采購司法審查的尷尬
作者:谷遼海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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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6年01月06日 09:19
政府采購司法審查,是指政府采購當事人不服財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受訴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依據以及所適用的行政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作出相應裁決的活動。
我國《政府采購法》賦予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享有巨大的行政權力,如果行政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必然會對政府采購當事人以及社會產生巨大的侵害,故財政部門的權力必須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司法審查是法院監督、糾正財政機關違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審查是WTO法律框架中的重要內容,我國也建立了政府采購的司法審查制度。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至今已經三年多時間,隨著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的逐年提高,政府采購爭議普遍增多。然而,我國政府采購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并不多見。這里的原因有許多方面,其中之一是司法審查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
法院審查財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常常遭遇尷尬。在我國目前法院的經費管理體制中,法院與財政部門是相互依附的“鍋與碗”關系。法院吃拿地方財政這碗飯,法院的財政預算、訴訟費的收支管理完全受到財政部門的制約,法院的所有經費由財政部門作出預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管理,財政機關決定法院的經費使用權和分配權,在法院的財政體制完全受到財政機關控制和監督的情況下,法院如何獨立、客觀、公正地審查財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呢?
政府采購活動在同級監督制度中也常遭遇尷尬。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財政機關對投訴人舉報政府采購活動的違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由于我國政府采購立法時僅僅考慮到同級監督,而未曾建立同級監督中的回避制度,沒有建立起獨立有效的行政審查或司法審查制度,導致實踐中一系列尷尬問題無法解決。例如,2005年8月10日,采購人廣東省某市人民法院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在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開招標,同年8月26日在政府采購網上公布了預中標供應商的采購信息。看到公示的采購結果后,落標供應商認為,本次辦公自動化設備的招標程序中,采購人該市人民法院違反了我國二十天“等標期”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質疑供應商在向采購人質疑無效的情況下,向同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即某市財政局提出投訴。市財政局審查后認為,本市人民法院作為采購人在本次公開招標采購活動中存在著嚴重違法行為,侵害了眾多投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為此,市財政局擬對被投訴人也就是本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處罰,但在這個時候,市財政局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境地:如果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處罰,被處罰的采購人倘若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受理的法院也就是采購人,被告則是市財政局。在這樣的司法審查過程中,原告既是被處罰的采購人,也是受理的法院。在此情形下,市財政局擔當被告的訴訟結果可想而知。如果市財政局不對本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逾期進行處理,那么眾多的投訴供應商必然會將市財政局作為被告,向市財政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就是采購人提起行政不作為的訴訟。最后,某市財政局選擇了后者,對眾多的投訴供應商不予理睬。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對市財政局不作為的行政行為享有司法審查權的也就是本市人民法院,即享有管轄權的法院與被投訴人是同一的。由此而來,受到傷害的供應商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是很難得以保障的。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采購司法審查還缺乏獨立有效的制度,財政部門與管轄法院存在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同級監督的法律制度存在著利益沖突,目前的司法審查制度難以保證承辦法院對財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客觀、公正、高效審查,對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還無法進行有效保護。故立法機關應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建立起政府采購司法審查中的回避制度。(34)
注:本文為群眾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中的系列連載文章,作者谷遼海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