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6-1-15) / 已閱11231次
本人在法律圖書館網站發表的文章僅供交流欣賞,歡迎批評指正。如不經同意加以轉載用于盈利活動,本人將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試論公司監事制度
作者:宋飛
公司監事制度是公司組織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大陸法系的分權制作法,公司有三種專門的組織機構:股東會(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董事會(包括經理層)是公司的執行機關,監事會是公司專門對董事會進行監督的機關。公司機關的組成體現了一定的職工民主管理作風。
監事會是監察公司事務的監督機構,是指由股東大會和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的監督公司業務執行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機關。
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因地而異。在中國,它與董事會并列,從屬于股東大會;在德國,監事會是董事會的領導機關。從性質上講,監事會是監督機關,是必設機關,還是一個常設機關。相對于股東大會,它又是一個從屬機關。
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權作了如下規定: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我個人認為監事會的職權還應包括代表公司起訴、應訴權,這一職權不應只由公司法律顧問行使。
從世界各國來看,監事會的組成多采用委員制。1、在人數上看,監事會成員一般不得少于3人,應與董事會人數相當。2、從結構組成上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與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對監事中職工代表的這種“事前監督”的特點在德國《股東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3、從監事的任期上看,《公司法》作出了與董事相同的規定:每屆任期3年,連選連任。理論界對此存在3種觀點:一種認為監事的任期應比董事短,以便交叉監督;一種認為監事的任期應比董事長,以便對被監督人充分了解,如日本就是這樣;一種認為監事的任期應等于董事任期。4、從監事的選擇上看,它一般由董事會提名。5、從監事的任職資格上來看,與董事、經理相同。理論界將其分為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2種來加以討論。積極資格即監事應是股東,消極資格即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能兼監事。在德國和日本,關聯公司(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互派監事;在奧地利,上一屆董事、經理可以兼任下一屆監事。6、從監事會會議召集人的結構上來看,都是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長。7、從監事會會議如何行使職權上來看,它是通過開會形成決議或者發揮監事個人作用來行使職權的。監事會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我個人傾向于通過監事個人發揮作用來行使監事會會議職權。
主要參考文獻:
1、顧功耘主編 《公司法(附公司法自學考試大綱)》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
2、漆多俊主編 《經濟法學》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修訂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曾在法律圖書館網發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對12起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與勞動法競業禁止原則之比較》;譯作《中國傳統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