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1-17) / 已閱8811次
公共采購市場:司法不能缺位
作者:谷遼海
來源:浙江法制報第七版
http://zjfzb.zjol.com.cn/
發表時間:2006年1月6日
自1980年招標采購的競爭方式引入我國的公共采購市場后,我國的公共采購市場發展迅猛。但與之相應,我國的公共采購市場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
我國現行的公共采購制度中的監督機制存在著以下的缺陷。其一,招標公司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合法場所。不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采購法》,均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的招標公司代理公共采購業務。這在國外的公共采購制度中是非常罕見的。我國現行法律對招標公司的法律定位是中介代理機構。實踐中,一般都是較大的公共采購項目由招標公司代理,表面上來看,采購人似乎不掌握公共采購項目的最終決定權,供應商獲取公共采購項目不是直接從采購人的手中拿到的,而是由招標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公平競爭的情況下獲得的。但細細分析,在一些招標采購項目中,招標公司為“權力尋租”的實現提供了橋梁。在公共資源稀缺的情況下,采購人選擇招標公司的余地非常大,為了使自己掌握的資源獲取更多更高的“權力租金”,必須與熟悉的中介機構進行交易。而在強手如林的競爭對手面前,招標公司為了獲得采購代理業務,也必須進行尋租,支付相應的“權力租金”才能獲得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此情況下,招標公司為了支付“權力租金”,只能從供應商身上下手。哪個供應商給付的酬謝最高,就將采購項目給誰。
現行公共采購制度所存在第二方面的缺陷是,評標專家制度為“權力尋租”的實現提供了方便。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購人(指招標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常指名稱各異的招標公司)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以外的供應商中確定中標、成交的供應商。這表面上來看,似乎非常透明和客觀公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評標委員是招標公司臨時組建的,評標專家是招標公司聘請的,酬金是招標公司給付的。
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評標專家不能不聽從招標公司的意見,不可能獨立地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場選擇適格供應商。而一次采購項目評標結束,評標委員會就解散了,也不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我國公共采購市場存在著巨大的隱蔽性,目前普遍存在的“權力尋租”現象通常還不為人們所關注。對此,我國各級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非常有必要對我國公共采購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監督,從而使我國的公共采購市場有序地、健康地發展。
(注:本文摘自《法治下的政府采購》,該書已由群眾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