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斌周 ]——(2006-1-18) / 已閱56867次
一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例分析
王斌周
居民甲在某商場購得一臺“多功能食品加工機”,回家試用后發現該產品只有一種功能,遂向商場提出退貨,商場答復:“該產品說明書未就其性能作明確說明,這是廠家的責任,所以顧客應向廠家索賠,商場概不負責。”請問:
一、該產品存在什么問題?
該產品存在產品名稱與實際性能不符的問題,即名為“多功能食品加工機”,但實際上只有一種功能,產品的實際質量狀況完全不符合產品名稱表明的質量狀況。該產品的出賣系經營者隱瞞產品真實信息作虛假宣傳導致消費者甲誤解并購買的欺詐行為,直接違反了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22條“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的規定,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權和公平交易,同時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誰應對該產品負責?
商場、生產廠家都應對該產品負責,應由商場先行按照消費者甲的要求給予退貨,然后商場可以向生產廠家追償損失。
因為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這里應注意的是,消費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該產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財產的損害(這里財產損害不應包括往返車費),所以適用由銷售者(商場)先行賠付的原則。如因該產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則應適用連帶賠付的原則,即消費者可在銷售者(商場)和生產者(廠家)中選擇其一要求賠償損失。
因為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三、居民甲有什么權利?
作為消費者,甲的權利可分兩方面的內容:
1、甲對產品的知悉真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即甲依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購買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機”的用途、性能等真實情況的權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選擇購買的權利。由于經營者提供虛假產品信息,并且未對產品性能作出明確說明,使甲基于誤解而購買,故經營者侵犯了甲享有的上述權利。
2、甲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場退貨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例中,廠家對其所提供的產品存在欺詐行為,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致使消費者甲因欺詐發生誤解陷入認識上的錯誤,依據上述規定,消費者甲不僅有權退貨,而且有權依上述規定要求商場給予賠償損失。
甲向商場提出退貨被商場拒絕,商場的做法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銷售者義務,甲可請求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也可請求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場改正、處以罰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未和商場達成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