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1-20) / 已閱9819次
誰為采購主體的違法行為“埋單”?
作者:谷遼海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http://www.cet.com.cn/20060120/GUONEI/200601202.htm
發表時間:2006年01月20日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主體)雖然與供應商的權利義務在客觀方面存在著許多懸殊,采購主體往往享有許多供應商不曾有過的權利,如選擇采購方式的權利、審查供應商資格的權利、選擇評標專家的權利、選擇定標方法的權利等,但是,從理論上來說,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然而,《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在設置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條款時,卻制定了許多的不平等條款。
2005年6月20日,廣東省某市財政局對該市投訴供應商某市世紀數碼電器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與某市教育局(以下簡稱采購人)、某市宏大招標公司(以下簡稱招標公司)、第三人某市天天數碼電器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等當事人之間“多媒體工程”公開招標采購爭議一案,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人于2005年5月18日對采購人提起投訴。投訴人稱,2005年5月6日,招標公司代理采購人在當地的政府采購網上發布“多媒體工程”的預中標結果公示信息,投訴人排列第一,其次是第三人。同年5月17日,投訴人接到中標通知書,曾經三次向采購人要求簽訂中標合同,但采購人始終回避投訴人的申請,遲遲不給予答復。某市財政局對投訴內容經過審查后認為,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后,通過招標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而不與中標供應商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其拒絕簽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為此,財政局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撤銷“多媒體工程”的政府采購合同,將該合同授予第三人。投訴人認為,財政局既然認定采購人的行為違法,又不責令采購人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反而讓第三人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為此,投訴人在法定時間內將財政局推上了行政訴訟的被告席。法院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維持市財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前述這個案件如果僅僅從《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來分析,財政局的行政處罰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我們很難說其違法。因為法律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只要這一事實成立,那么行政主體對這一違法情形的處理結果是: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顯然,法律這樣的規定,對于排列第一的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招標投標法》的相應的條款規定得是否科學合理一些呢?回答是否定的。《招標投標法》沒有對招標人拒簽招標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
下面,再來看一起政府采購合同締結程序中的賄賂行為而引起的爭議。在分析之前,需要說明的是,政府采購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屬于行政合同,代表著公共利益,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通過賄賂手段簽訂的,顯然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合同必然無效。但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則是看具體情況,并不一概認定是無效行為。
2005年10月8日,原告某市尖鋒電腦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向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2005年9月3日,原告參加了某市信達招標公司(以下簡稱招標公司,或稱被投訴人)代理的“某市師范大學教學設備購置項目”公開招標活動,投標結束后,被投訴人招標公司在當地政府采購網站上公布了預中標供應商的名單,原告與投訴人某市辦公自動化設備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第三人某市漢陽計算機銷售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分別排列為第一、第二和第三的名次。同年9月11日,原告收到中標通知書的當天就與采購人簽訂了“某市師范大學教學設備購置項目”的政府采購合同。該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某市財政局(以下簡稱被告)接到投訴人的投訴,稱招標公司在本次公開招標過程中存在著受賄行為,投訴人曾向負責本次政府采購代理事務的招標公司副總經理贈送了一臺筆者本電腦,但卻未能夠獲得本次政府采購合同。被告財政局經過調查后證明投訴人的投訴情況屬實。為此,財政局撤銷了原告與采購人簽訂的“某市師范大學教學設備購置項目”政府采購合同,責令招標公司將受贈的電腦退還給投訴人,與此同時,另行確定排列在第三名的預中標供應商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作為本次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重新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原告認為,收受賄賂的是招標公司負責人,行賄的是投訴人,原告并沒有向任何人行賄,在投標過程中他們公司不存在著任何的違法行為,然而原告與采購人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卻撤銷了。被告財政局的投訴處理結果顯然侵害了他們公司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機會。為此,原告要求法院撤銷被告財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同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持財政局的投訴處理決定。
看完這個案件,我們同樣為受害的供應商原告而惋惜。那么,財政局和法院各自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依據嗎?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即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我國法律這種規定顯然是不符合立法原則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私利,侵害了所有參加公平競爭的供應商的合法利益,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神圣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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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作者谷遼海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本文系群眾出版社出版的谷遼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中的連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