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6-1-25) / 已閱48135次
深圳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建議稿
李志剛 吳愛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實行滿足消費者對日益增長的生活消費需要與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實行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相適應。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適當考慮消費者和經營者相互利益的均衡。
第四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市的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
第五條 市、區政府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藥品監督、檢驗檢疫、國土與規劃、建設、交通、旅游、教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市、區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醫療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布、召開聽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根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明確經營者的責任。
第六條 政府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引導科學、合理的消費,如實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不得發布虛假廣告和進行其他欺騙性宣傳,誤導消費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或者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真實報道,不得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舉報行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
第八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及交易條件。
消費者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行業規則和行業慣例,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務或者商品房的權屬證明、建筑結構、面積構成等情況;要求服務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準、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等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在依法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挑選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不得損壞商品和服務用品。
第十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遵循公平原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消費者對于實際收費高于明示價格的,有權按照明示價格付款。
第十二條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資料、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售后服務。
第十三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四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以及消費爭議處理方式等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利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對其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行業規則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經營作風、服務態度等提出意見、建議,有權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權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大眾傳播媒介反映。
消費者有權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經營者共同約定的行業規則中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國家機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和進行檢舉、控告。
消費者有權對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消費者在投訴、申訴、檢舉、控告后,有權獲知處理結果。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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