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6-1-25) / 已閱48137次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二)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但其中經營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90日;
(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也沒有約定的,期限為90日;
(四)商品標注的有效期。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符合退貨條件要求退貨的商品,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退還貨款;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退還貨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或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或約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按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 分行業特殊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符合條件的場地、技術和設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八條 從事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保證修理質量。
(一)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經消費者同意后,再作修理。
(二)經營者不得偷換修理商品的零部件,不得謊報修理商品的用工和更換的零部件,不得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不得向消費者濫收費用。
(三)經營者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對其維修的商品予以修復,未約定期限的,應當在30日內修復,未在約定期限或規定期限內修復的,應當退回修理費。
(四)經修理的商品,其修理部位,自交付之日起應當實行保修,保修期為90日。保修期內因修理部位發生故障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原修理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退還修理費用。再次修理的保修期應當從修復之日起順延。
第三十九條 從事加工業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約定或者商業慣例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偷工減料、偷換材料或者慌報用工用料。
第四十條 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質量。由于操作不當、保管不慎造成衣物損壞、串染色、遺失及其他事故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承擔賠償責任。
經營者可以在提供服務之前與消費者約定損壞賠償金額,雙方未約定的,賠償衣物價格的50%至80%。
第四十一條 從事旅游業的經營者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為消費者辦好有關旅游手續,按規定進行投保,并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
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定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間。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旅游線路、旅覽景點、食宿標準等,不得強制、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經營者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醫療保健、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減少上述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以虛假的銷售宣傳誤導消費者,以售樓廣告、設計說明、實物樣樓或其它方式對房屋質量、售后服務、環境狀況作不實表示,欺詐消費者;不得將未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不得拒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管理、維修和保養義務。
經營房地產預售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標明房屋標準的單使用面積和分攤的公共面積。房屋竣工后的面積應與房地買賣合同的各項內容相符;不符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回多收的預售樓價款。
經營者發布的售樓書中必須包括單元使用面積和分攤的公共面積及平面圖;房地產預售廣告應當包括樓宇地點,建筑結構、竣工交付時間、售價等內容。
經營者或消費者依法或約定退房,經營者應退還定金或購房款,可以按照當日銀行存款利息計入退還款項。
經營者應當依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簽定前收取定金。對于爭議處理方式,消費者有自愿選擇仲裁和訴訟的權利,經營者應事先告知消費者,不得強制消費者簽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
第四十三條 商品房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限內的維修費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第四十四條 從事客運業的經營者,應當安全、正點、準確地將乘客送至目的地,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直接損失。
從事民航、鐵路運輸、航運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準時出發或正點到達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并妥善處理。
第四十五條 從事攝影、沖印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攝影、沖印質量。攝影業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后,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費用。
攝影、沖印業經營者造成消費者的膠卷、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的沖印費,并按整卷膠卷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拍攝的內容為婚慶、旅游等具有特殊價值的,消費者可以和經營者事先達成保價沖印約定,保價費不得超過保價額的百分之五;經營者未按保價沖印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四十六條 從事美容美發業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使用偽劣美容美發用品,從事生活美容的經營者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從事美容美發的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教育培訓的機構,必須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許可證,具備相應的教育培訓條件,并按約定提供服務。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退回所收取的費用。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取教育費用,出具收據。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颊哂袡嘁蟛殚啞陀∽≡褐尽⑨t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患者家屬有權查閱、復印上述資料。
未經患者本人同意,醫療機構無合法理由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出具收據。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者因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及常規等,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包括押金、保證金等);因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收取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經營者未按規定出具明細項目收費清單的,消費者有權拒付費用,經營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務。
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供水、供電、管道供氣經營者對消費者有關計量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費者。非因消費者責任造成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供水、供電、管道供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家庭住戶的計量裝置計量收費。
經營者擬訂的與消費者有關的格式合同應在大眾媒體予以公布。新制訂或者修訂的格式合同在實施前的60日內應在媒體公布不少于兩次,接受社會監督。對于消費者爭議較大的格式合同或者條款,應當及時召開聽證會,聽取消費者委員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因其過錯使業主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從事住宅裝修的經營者,應當和消費者書面約定施工限期、施工質量、施工費用、質量保證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由經營者提供裝修材料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規格、等級、價格等。經營者對裝修部位應當予以保修一年以上。
第五十三條 演出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演出的演員、節目、時間與廣告宣傳相符。確需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原定演出時間的三日前以相應的廣告宣傳方式告知消費者,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換票或者退票;經營者未在原定演出時間三日前以相應的廣告宣傳方式告知消費者的,還應當賠償消費者必需支付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從事飲食業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提供的食物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不符合衛生要求給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五十五條 從事食品行業的經營者應正確使用食品標簽。食品標簽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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