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6-1-25) / 已閱56232次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義務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
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未取得消費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無權要求消費者支付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通過各種合法措施吸引消費者,不得無理拒絕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瀏覽觀望。
應當當場開封調試的商品,經營者不得拒絕開封調試。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以法定計量單位作為結算依據。
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主動地、有分寸地介紹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準確利索地完成交易,減少消費者的等待時間。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提供潔凈、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防治環境污染。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銷售對身心有害的不健康精神消費品。
第二節 特別義務
第三十八條 以預付款形式進行消費時,經營者對于未提供商品和服務部分的價款應當退還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廣告宣傳相一致,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
第四十條 從事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保證修理質量。
(一)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經消費者同意后,再作修理。
(二)經營者不得偷換修理商品的零部件,不得謊報修理商品的用工和更換的零部件,不得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不得向消費者濫收費用。
(三)經營者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對其維修的商品予以修復,未約定期限的,應當在30日內修復,未在約定期限或規定期限內修復的,應當退回修理費。
(四)經修理的商品,其修理部位,自交付之日起應當實行保修,保修期為90日。保修期內因修理部位發生故障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原修理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退還修理費用。再次修理的保修期應當從修復之日起順延。
第四十一條 從事旅游業的經營者,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為消費者辦好有關旅游手續,依法進行投保,并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
第四十二條 從事攝影、沖印業的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后,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擅自傳播,不得因此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醫療服務機構應當應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將患者的病情、診斷情況、治療方式或者方案、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知情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理人代行知情權。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書寫并妥善保管患者病歷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患者要求查閱、復制與其醫治有關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允許并提供方便條件。
非正常醫學交流或者非經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醫療機構無合法理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患者病情,醫護人員也不得向患者醫療人員以外的無關人員傳播患者情況。
醫療機構應當在所公告的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內收取醫療費用,并為患者出據收費憑證,附收費清單。在診療過程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患者在本醫療機構購藥,不得搭售與該患者診治護理無關的藥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四條 從事金融、保險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完整的服務內容和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搭售其他服務,不得收取任何不合理費用。
第四十五條 從事供電、供水、供氣的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強制收取預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驗合格方能安裝使用。因計量不準而多收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
第四十六條 從事美發、美容、美膚、健身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所提供服務項目的內容及其規則、流程,按操作規范操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獲得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本行業相應工作;
(二)使用假冒偽劣或自制的美發、美容、美膚用品;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不安全的工具、器械、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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