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06-2-7) / 已閱5991次
資產交易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彭琰
注: 下文是彭琰于2001年在世界銀行、國際貨幣資金組織、高盛、亞發行、法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國際律師樓發言的“不良資產處置國際論壇”(NPC International Forum)上,以《資產交易的法律與政策環境》為題的演講搞
女士們、先生們:
保護投資自由化、保護競爭、以及保障投資和競爭能夠公平有序的法律與政策環境,對于任何投資者而言,就象萬物的生長需要純凈而暢通的空氣一樣,是至關重要的。
中國的業界人士一致認為,中國近3萬個億待轉讓重組的國有資產,其中包括有一半的不良資產,其受讓者主要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和外國投資者。而外國投資者所面臨的法律與政策環境上的壁壘和障礙則更多一些。
任何一個投資者在試圖做一項投資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該地域的法律與政策環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資對象的品格,因為被投資對象的品格是隨著情景的變遷而可能變化的,在法律框架完整的環境下,保護投資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體系及政策導向是不變的。
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在鼓勵外國直接投資、國際產權交易及跨國購并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購及兼并準則、跨國購并審查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破產法等。這種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將跨國的產權交易及跨國購并的立場、政策及政府審查程序都詳盡地體現了出來。以達到確保任何投資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資機會,享有均等的投資待遇;反對市場壟斷、促進公平的競爭;維持透明的市場秩序的目的。
中國在吸引外國投資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雖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協議中所承諾的某些產業有一個過渡期外,在國有產權轉讓的對象上、轉讓的方式上仍有諸多限制和障礙。因而出現了在國有法人股的拍賣會上,參會的競買人還不夠法定人數的情況。這說明,在國有股權出讓重組的產權市場上,供給遠大于需求的供需狀態是極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贊成一些中國經濟學家的觀點,就是為了使國有資產能夠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價值能夠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價值的市場價格出讓,這就是“物只有稀才可能貴”的基本經濟學原理。
跨國購并已經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國政府將調整產業結構及產業升級,國有資產從部分產業中退出和改善國有不良資產狀況同跨國購并、跨國的產權交易作為系統的主要研究課題。外經貿部正在研究和制定進入WTO后跨國購并的法律體系;改善外資購并國有企業的法律環境及建立跨國購并的審查制度。
中國政府和學術界已經意識到,基于跨國公司的雄厚經濟實力及全球經營發展戰略,對我國國有企業的購并,很容易形成對某些產業部門的壟斷。一旦這種壟斷達到能夠控制市場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對合理的市場競爭的壓抑,就會降低市場效率,破壞合理的市場結構。這實質上是原有的一股大的國有產權的壟斷變更為另一種壟斷。因而,在跨國購并的法律體系中,“反壟斷法”的研究和制定對我國來講,應是重要任務。
跨國界的產權交易,使得中國國有企業須嚴格按著“公司法”進行改制。這項工作有力地推動了國有資產有效重組的進程。我們正在進行著的科技研究院的產權出讓及不規范公司的重組,首先進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使這些原來僅懂得搞技術發明的研究院真正進入市場競爭;其次,在每個跨國并購案的政府監管方面,包括外國投資者貨幣式購并或股權置換或需在境外設立中資子公司,而政府抓緊建立跨國并購及國有資產出讓予外方的審查制度是個有力的促進。
跨國并購和和國有資產出讓也推動了民營企業購并國有產權的理論研究及實踐。中國的民營企業在國有產權出讓及企業購并活動中,是一只不可忽視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們具有可運用的數額不菲的資金,以待選擇適當的項目;另一方面,他們掌握了很多緊俏的具有絕對競爭力的項目,如石油、柴油的環保節能技術,他們需要龐大的資金,以占領尚未開拓的領域和市場。因而,制定有利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產權交易和跨國并購的法律及優惠的政策,亦是中國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們這些有幸參與到國有資產處置,跨國并購事業中的專業人士,對國有資產,包括不良資產的出讓;對跨國購并的實踐操作及最為令人關注的法律政策環境有較深的切身感受。雖然,中國的法律環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進化,但對中國不愧是投資者的樂土這一事實深信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