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06-2-7) / 已閱17455次
能夠“水晶觀魚”,又何必“霧里看花”?
彭琰
對產權交易(私募)融資與發行股票融資兩大市場的淺析
對在中國股票市場上,上市公司做假欺騙廣大民眾投資者的層出不窮現象,媒體和民眾將之比喻為如“霧里看花”。 作為企業,若能夠通過以企業真實的市場價值為基礎的產權交易市場(私募方式)融資,而廣大民眾能夠通過投資專家管理的基金(基金建立起包括投資產權市場的多種投資組合)獲得投資收益,豈不是能夠避免變化無常的股票市場所帶來的損失?既然產權交易能夠使企業和民眾達到融資和投資收益的目的,能夠“水晶觀魚”,又何必非要選擇“霧里看花”?
一、股票市場的作用及其存在基礎
作為企業,上市發行股票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融資。基于股票市場是公眾市場,因而,上市公司為此一定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或對價)。這就是必須嚴格遵循公眾性融資市場的游戲規則,即必須將公司經營中的所有信息真實地、客觀、毫無保留地告知本公司的廣大投資者。上市公司與廣大民眾投資者在信息上處于完全對稱的狀態,是公眾性股票市場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則,也是股票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
在中國,由于資本市場的不發達,因而,股票市場成為企業籌集資金和公眾投資的重要渠道和場所,也成為企業和公眾感情上依賴和傾注的最重要對象和目標。企業和廣大民眾之所以如此信任、傾注和依賴股票市場。就在于,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股票市場,理應充分顯示證券投資之功能,即能夠使投資者獲得高于銀行儲蓄利息的收益,從而滿足廣大民眾積累財富的愿望和需要,這樣才能使股票市場逐漸成為機構投資者和民眾個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才能使股票市場具有社會需求的條件;才能使股票市場穩健地存在并發展下去。
廣大民眾對股票市場信賴及股票市場能夠穩健發展的根基就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執法過程中所呈現出的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權威性及力量性。
自今年9月份以來,央視、各大媒體及互聯網所揭露出的做假上市公司,一個接著一個。這些公司在本應透明、法制、文明而無縫做假的股票市場,盡現“強盜”的蠻橫,肆意剝奪廣大民眾投資者作為股東的法定權利,吮吸股東的血汗。像“銀廣廈”那樣任自己所需編造公司業績的“山水如畫,公司如煙”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像“濟南輕騎”、“三九醫藥”那樣 “強取豪奪,掏空上市公司”的虛假畫面也僅非幾家。
二、上市公司欺詐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
公司在上市時或上市后,若對所披露的信息,有任何虛假的內容,則在法律上均視為故意欺詐行為。這在任何國家的證券交易法中都是嚴格禁止且處以重罰的。
美國國會在制定證券法律時明確指出:“證券立法的核心就在于保護那些對市場不太熟知的人免于受非常熟知的人的欺壓。”故意隱瞞或出現披露錯誤,或在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過于大意或漫不經心,美國“證券法”規定處以5年刑罰的監禁,或5年監禁附加1萬美元罰款;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處以10年監禁,自然人罰款100萬美元,機構罰款250萬美元。
股票市場的興旺與發達,主要依賴于廣大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與其他市場一樣,只有供需平衡并同步增長時,才能出現交易的繁榮。因而,證券法律體系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是保障股市規范有序運行的基礎,其目的就是以此增強廣大民眾投資者的信任度、興趣感及回報率。
三、資本市場中兩類模塊的對比分析
法學詞典(Black Law Dictionary)上“資本”的概念是:用來產生利潤和利益的所積累的商品、財產和資產,經常理解為經營中的所有資產。 在經濟學上資本被理解為:資本商品即生產工具;已用于投資的貨幣或從投資中將來可能獲得的可預計的未來凈收入的價值;總資產的實際價值或貨幣價值;用于創造財富的貨幣或財產;公司股份的總和。
從上述理論的闡述,可以判定:我們通常所說的資本市場實際上是包括了兩大市場:一是以股權的載體——股票為流通標的物的股票市場和以資產為流通標的物的資產(企業產權)市場。股票交易市場與資產交易市場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相互作用。這兩種不同模式的市場除均具有盤活和流通公司資產及創造增值這一共同點之外,無論在運營模式、操作方法、法律適用、立法目的、還是在交易者的投入與收益上均有本質的區別。
現就此做如下粗淺的對比分析
兩大交易市場的對比分析 A、股票交易市場 B、資產(產權)交易市場
1、市場運作的目的不同 A、公司的價值構成是:公司的凈資產+可創造的利潤+創造利潤的潛在能力。上市公司竭盡全力地在后兩項上做文章直至做假文章。這為做假和欺詐提供了土壤。 B、公司價值的構成即為凈資產。將公司的凈資產出讓,以使其資產貨幣化或經置換后獲得交易對方的股份,以此獲得資產的最佳配置和高效利用。
2、出讓人出讓的目的不同 A、股票發行人在股票一級市場發行股票,在二級市場獲得增值。 B、出讓人賣斷資產,獲得收益。
3、受讓人受讓的目的不同 A、通過買賣股票獲得差價收益 B、通過購買資產獲得對財產的所有權及其增值。
4、受讓人的群體范疇不同 A、買賣股票的主體以中小散戶為主,機構投資者為輔。 B、以機構投資者為言。
5、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 A、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 以機構投資者為主。 B、公司法(待實施的“國有資產法”、“財產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以機構投資者為交易主體的投資人。
6、出讓人的性質不同 A、公眾公司,具有公司的所有信息須公開化和透明化之特征 B、私募性質,無須公開
7、買賣標的物的流動性 A、流動性強 B、流動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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