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06-2-7) / 已閱9969次
投資自由化、競爭公平化,是WTO的基本規則——談75號文的影響
彭琰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75號文,雖然以“通知”的形式發布的,但表露了政府方面對待民營企業國際化投融資和貿易的政策上會逐步趨于市場化、公平化和自由化的動意。即使這個動意日前并不是相關各部委協調一致的結果,但至少證明政府面對WTO規則和民企國際化發展的要求,只能是“退讓”的。
一、 相對于國際規則和市場需求而言,75號文略顯蒼白
75號文闡明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這個概念并不能涵蓋所有境外設立公司所寄期的目的。以境內公司的資產及融資為基本要素和滿足財務要求,通過境內外股權置換使得境外公司上市融資,再返投回境內,這僅僅是在境外設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或稱為“初始目的“。還有很多情況,就沒有在75號文件中體現。例如:境內公司為使其經營的產業有上下游的銜接,需要在境外發展某一生意,這時,在境外融資僅僅是滿足資金需求的手段,而真正目的是在境外投資。僅就開發礦業而言,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礦藏資源相當豐富,開礦投資人也沒有國籍之限定,政府的政策方面更是寬松和鼓勵,而中國的礦業開發,政府的審批和限制十分繁雜,沒有一定的實力基礎,很難就取得“勘探證”和“開采證”等許可而搞定政府的。那么,對于有一定礦業專業資質,又有客戶資源的礦業企業來講,就期望在澳大利亞設立公司,或買下一家現有的公司,將國內的其擁有所有權企業的資產裝進澳大利亞這個公司,以此為公司的財富基礎,在澳上市融資,融資后的資金直接購買礦業,開采和篩選加工,再進口到中國或其他國家。
我認為,75號文的作用僅僅是政府“退讓”政策的信號,要想真正達到75號文所稱“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之目的,政府各相關部委應盡快統一協調,出臺一部較全面、可操作、有效率的《支持民企境外融資的實施細則》。
二、 促進投資貿易自由化、公平化、擴大世界資源充分利用,是WTO規則的目的
WTO組織的直接目的,就是通過國家之間的貿易和經濟事務,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發展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創造一個世界范圍內的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
相對于其他國家的企業和國內的國有企業而言,中國的民營企業,尤其是那些遵紀守法實干的民企,處于完全的競爭劣勢狀態。這種狀態與經濟學意義上的“有效競爭”和法律意義上的WTO競爭規則及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是不相符的。
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競爭”理論認為,競爭在經濟上是有序的,是與規模經濟相協調的,同時,又是公平的,這才是有效的競爭。競爭應是一個生氣勃勃的,不斷創新的過程。
中國的民企大多都是靠其所擁有的點滴資源創業發展的,這點資源雖然隨其成長而與時間成正比例的方向發展,但與具有壟斷優勢的國企;與那些投機鉆營甚至違法違規而一夜暴富的民企比較而言,這點資源是向反比例方向發展的。這就是無公平、無效率的,且無序的競爭狀態。
中國對民企的融資政策幾乎是一面帶鐵絲網的高墻,威威地聳立。任何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資金的支持,這正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民企若在借力于國際市場時,再有高墻阻隔,那不僅是融資再投資的問題,而是阻止其發展甚至死亡的問題。
WTO競爭規則及各國的競爭法,其共性就是公平競爭。因為市場是總在變化的,具有優勢的企業一旦掌控了某一領域或區域,這種優勢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持續相當長的時間,那么,劣勢企業無論如何拼命也不能期望在短時間趕上。這正如老黃牛同奔馳汽車賽跑一樣。即使在石油無法供應的情況下,奔馳拉下老黃牛的距離,足以有時間讓奔馳發明太陽能作為能源了,而此時老黃牛仍遙遙在后。
因而,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創造一個公平、有效、有序的政策環境,讓奔馳在沒有油的情況下,與老黃牛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始起步賽跑。
我認為,政府應更清晰地明白:鼓勵民企境外發展,不只是作為監管部門的“進兩步退一步“的簡單妥協,而是作為履行WTO承諾、創造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制定理性有序、有益的游戲規則的義務主體,審慎、全面、科學地研究鼓勵和支持中國民企海外發展的政策,并借此,使民企真正走上競爭的舞臺。
三、民企境外融資是“國民財富流失的黑洞”一說,純屬無稽之談
有觀點認為,民企透過境外融資再并購國內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是民企外資化,是國民財富流失的黑洞。我認為,這是沒有調查、沒有研究的官僚口號。
所謂民營企業,就是在所有權上,是真正屬于自然人的。民營企業的唯一義務就是按法律規定交稅,除此,企業所有權項下的4項權利如何運用,任何主體(包括政府)沒有權利干涉。那么,自己的資產裝在我自己的境外公司中,這屬于所有權項下的處置權,誰有權利干涉和阻止呢?又謂何國民財富流失呢?即使,這些民企以境外公司為主體,(這些人所稱的民企外資化)返向收購境內的國有企業,怎么就有國有財產流失的空間和法律漏洞呢?
既然政府鼓勵外資和民企并購國有企業,并有相應配套的法律體系,這些返向投資的企業,本質上仍是民營企業,法律狀態上是外資公司,在收購國有企業時,仍要遵守的原則就是“對價”,遵循的程序是法律所嚴格規定的,是沒有法律漏洞(黑洞)可鉆的。
四、政府應在堵小路、抓罰違規者的裁判員職責上下功夫
中國到美國的上市公司,現已被美國證券監管部門和地方司法部門緊緊盯住。美國經濟與安全委員會主席稱,中國公司會給美國股市造成又一番泡沫,并提醒美國股民警惕“中國概念股”。
中國在美國上市公司被提起訴訟的比例是其他公司的一倍。而在美國股市招示板的中國公司90%已被淪為“垃圾股”。這些嚴峻的事實,足以證明,中國的企業根本不具備德能兼備的合格運動員的素質,在中國法制環境不透明、不嚴密、不嚴懲的情況下,這些企業已習慣了造假、說假,即使被追查暴光后,仍無羞愧之感。
因而,中國政府的重任在于,一方面應積極努力創造和改善公平、公正、透明、嚴懲的法制環境,使所有的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同一跑道上、用同一種計表方式進行比賽,制定理性、嚴謹、科學的比賽規則;另一方面,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盡快走出境外,同世界的各國企業同站在競爭舞臺上,經受國際規則的考驗。這樣,中國才能真正參加國際市場,真正走進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