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6-2-14) / 已閱13159次
境內企業如何順利實現境外上市?
優仕聯律師事務所 王政 律師
讓自己的公司能夠到證券市場上進行融資并實現掛牌交易想必是有強烈事業心的企業家們共同的夢想。但是真正能實現這一夢想的企業家似乎總是少數。因為對大部分企業家來說,對自己公司將來的上市問題僅僅是停留在想法上,而根本不會去付諸行動,尤其是對境外上市,許多企業家甚至連想都不敢想。其實,只要把那層“神秘面紗”揭下來,一切所謂的上市想法都不會成為什么高不可攀的事情,有時甚至比想象得都要順利。下面就簡要給大家介紹一下境內企業如何順利實現境外上市的一些問題,希望此些內容能對那些尋求創業的企業家們有所啟發。
一、建立境外直接上市的載體(或者說“造殼”)
一般情況下,境內企業要實現境外直接上市,必須先到境外直接注冊成立或收購公司,即先必須搭建境外上市的載體,造一個殼公司。目前欲實現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通常的做法是指利用境外或境內的公司、自然人等適格的法律主體在香港、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等地注冊公司(或收購當地已經存續的公司,而且在上述地點注冊或收購公司的成本是非常低的,直接委托中介公司就可完成)。然后用境外成立的公司對境內企業實現控股,成立相應的外商控股或合資公司。最后將境內企業股東相應比例的權益及利潤并入境外公司,來達到或實現上市目的。
選擇此種造殼方式上市至少可以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可以達到規避國內上市政策監控,使境內企業得以金蟬脫殼,實現境外上市;二是可以利用上述境外公司注冊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
目前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紅籌股公司和民營公司,紅籌股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冊成立并由境內國資企業或其關聯企業控制的公司,民營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冊成立并由境內或境外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二、境外直接上市的程序
到境外上市的程序與建立境外上市載體可以說是一個問題的兩種不同表述,就上市程序而言,其中最關鍵的程序就是境內外企業的重組程序。以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為例(在其他國家上市與在香港上市程序非常相近),企業重組程序包括以下關鍵幾個步驟:
(一)境內企業大股東取得境外身份。民營企業中持股超過50%的大股東,可以考慮移民境外某島國或小國家,在一、兩個月時間內,即可獲得合法的境外身份。
(二)境外注冊控股公司。大股東以境外身份,在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司法地區注冊控股公司,用以控股境內產業。這類司法地有三處: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
(三)境外公司控股境內產業。實現控股境內產業的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股權置換,即境外公司與境內公司換股,不發生現金交易關系;二是資產收購,通過境外公司以現匯收購境內公司50%以上凈資產,達到控股的目的;三是合資方式,即境外投入現匯,與境內公司組建合資公司,境外公司持大股。
(四)合并報表,將利潤和業績注入境外公司。
三、關于境外上市地點的選擇
全球范圍內比較適合中國企業上市的股票交易市場除了香港的聯交所外,還有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及納斯達克交易所、英國倫敦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等。各交易市場有不同的特征。其中,美國的證券市場是全世界最受矚目、最規范并且規模最大的市場,為上市企業的融資提供了非常好的制度及法律基礎,而新加坡的證券市場相對要小一些。
實際上,對于計劃在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而言,應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制定相應的發展戰略,考慮各種上市方式的利弊,確定適合自身的上市方式,并根據自身的特點、投資者的認可程度、市場供需狀況等,在全球范圍內選擇適合的交易所。
四、注意把握境外上市的政策良機
自1999年開始,國內已有幾十家境內企業(以民營企業居多)采取境外造殼的方式順利實現了境外上市。但是在“裕興事件”后,證監會開始對這種境外上市方式作出明確表態,即“鼓勵直接上市,不提倡間接上市,更反對繞道行為”。
2000年3月,證監會對網易等公司等繞道企業指出:“這是一種欺詐行為”,“中國政府會作出反應”。
2000年6月9日,中國證監會對境內各律師事務所發出了《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72號,簡稱證監會“72號文”),對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合法性進一步作出規定。這一通知成為境內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境外上市必須遵循的條例。證監會出臺“72號文”的目的主要是針對"裕興事件"和擬通過類似方式實現境外上市的行為納入正常的監管范圍,但因上市主體非境內企業,證監會認為用批準這樣的字眼不太妥當,因此"無異議函"應運而生。
但是,2003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及改變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通知》中已取消中國律師出具的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審閱(也稱“無異議函”);并且2003年11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通知(第四批)》(證監法律字[2003]15號)廢止了證監會“72號文”。
可以說證監會“72號文”的廢止,宣告了由"裕興事件"引發的"無異議函時代"的結束,也為境內企業順利實現境外上市掃清了部分障礙。此舉將會大大促進了境內企業采用"紅籌模式"海外上市的進程。對欲實現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而言,應當重視把握此政策管制變寬松方面的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