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清林 ]——(2006-2-24) / 已閱11953次
律師在企業并購中的作用(下)
——律師在并購完成后的實務
作者簡介:唐清林,北京律師,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擅長企業并購律師業務,并對該業務領域的理論研究感興趣,曾編寫《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群眾出版社出版),本文為該書部分章節內容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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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絕非并購雙方獨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顧問的協助。尤其是律師,其提供的法律服務在企業并購活動中發揮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律師以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企業提供并購戰略方案和選擇、并購法律結構設計、盡職調查、價格確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務;參與統一協調并購工作的會計、稅務、專業咨詢人員,最終形成并購法律意見書和一套完整的并購合同和相關協議。換句話說,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購案,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專業律師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們都知道,很多情況下觸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專業性決定了只有經過專業訓練的人即律師才能準確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參與,那么并購雙方在實施并購活動的過程中,可能無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對于企業并購的相關要求,不知道相關法律行為將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無法預見當事人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并購行為是很有可能觸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問題,并購雙方可能會手足無措,從而使并購因為法律障礙而無法順利進行;即使勉強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潛在的法律隱患。
因此,律師在企業并購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律師事務所是公司企業聘請的專業顧問和專業性服務機構
從公司企業與律師事務所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或《聘請合同》來看,律師一般是以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或單項特聘法律顧問的形式為公司企業并購提供法律服務。在工作中,律師依法為企業解決并購中的法律問題,排除其在并購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礙。
(1)律師事務所為企業并購擬定可行性方案是企業并購依法進行的前提和基礎。
律師事務所從一開始就參與企業并購的法律服務,參與并購方案的擬定,使并購從一開始就沿著法制的軌道運行。如在資產置換方案的策劃、擬定過程中,律師可以就企業及企業的交易對方,被置換資產(或企業)的基本情況,資產置換安排、作價方法、債務安排、房地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等權屬處理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安排等問題進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斷,從中協助企業設計、籌劃資產置換的最佳方案。
(2)律師事務所為企業兼并收購等并購起草制作或審核驗證相關法律文件,是確保企業規范化運作的重要保證。
企業收購兼并中對于目標公司主體的確定,對于收購方式和收購價格的確定,以及對于目標公司員工安置、富余人員工資、勞保費用支付及收購完成日前后的稅收繳納等事項作出適當的處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購合同》或《兼并協議書》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確,律師參與起草制作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購兼并活動的依法有序進行。
(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企業資產置換、股權轉讓等并購上報核準的法定條件之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就有關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行為的法定條件之一。
例如,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并購雙方決定采取要約收購的方式來進行企業并購的話,收購人應當聘請律師對其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2.律師事務所在企業并購活動中既為企業服務,同時也為政府服務,為證券市場的進行良性運作提供有力保障。
律師事務所為企業并購提供法律服務的依據是基于企業的書面委托或聘請,所以,從職業道德的要求來看,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量的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代理,律師不是企業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獨立主體的身份對企業并購的合法性做出獨立的法律評價,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為企業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收購兼并等活動進行核查、驗證,經把關合格后上報政府進行審批,從而為政府審核企業并購的合法性提供忠實的法律依據。
一般而言,一項并購活動的實施,通常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即并購準備階段、并購實施階段以及并購完成后的整合階段。以下,本書將按照并購活動進行的順序逐一對律師在并購活動中的作用進行闡述。
并購協議達成和履行后能否進行有效的整合直接影響并購戰略目標能否實現。經驗表明,許多外資并購功敗垂成,其主要原因就是未對整合問題給予充分關注,或者雖關注卻未能進行有效整合。可見,并購整合在企業并購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購整合工作主要涉及財務整合、人力資源整合、資產整合和企業文化整合等四個方面。而律師在企業并購完成以后的整合階段,其作用主要有:
一、處理并購后目標企業遺留的法律事務
依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所以,企業并購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應當概括的承受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權利義務。而以企業并購后解散的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也一并轉移給并購后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因此,律師在并購完成后,應當及時處理這些遺留的法律事務:
1.以目標公司為締約一方的重大合同
由于業務經營的連續性,所以必然有一些合同是并購后還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以,首先,律師應當通知締約對方關于合同當事人變更(當然如果目標企業還繼續存在,則無此必要);其次,由于并購的進行可能會影響到原來合同的如期履行,所以律師應當與締約對方就此進行磋商,協議合同的履行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履行條件等。再次,如果原有的合同有關于當事人的變更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的條款,那么律師還應當處理善后事誼——是否要做賠償或者索賠。
2.以目標公司為當事人的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調解、談判等
律師應當整理有關訴訟、仲裁、調解、談判的資料,并通知法院、仲裁機構、對方當事人關于當事人變更的事實。并且如果訴訟、仲裁、調解、談判還未開始,則應當做好應訴準備。
3.協助處理非法律事務
主要包括制定董事會議事日程、會議記錄、與關聯公司法律關系的協調等。
4.區分不同情況,協助安置目標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員
協助并購方安置目標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員,是律師在企業并購完成后的整合階段的極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因為企業并購中人員的安排確實是個難題。
(1)協助并購后的企業留住人才
并購后常常會出現被并購企業人才大量流失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某些人擔心新環境下的適應性問題,以向外流動來躲避因兩種企業制度在整合時產生的摩擦。經營不善的被并購企業在控制權轉移后,可能使其部分員工產生消極的或不正確的心理預期,管理者則擔心收購后公司的補償會減少、權力會喪失等。如果處理不當,這些憂慮與擔心必然會引起人才大量流失,而人才的大量流失等于宣告并購的破產。所以留住人才、穩定人才從而整合人才,以減少因并購而引起的人員震蕩,就成為人力資源整合管理的首要問題。
但是員工有權決定自己的去留,所以,律師在協助并購后的企業留住人才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按照有關《合同法》和《勞動法》相關規定,如果員工自行離職,那么并購企業不得非法阻礙,而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向這些員工支付應付的薪金和補償金。
2)調整原有人才的薪水、職務、分紅福利等內容;律師還可以向原有的員工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去留的利弊,說服其留在并購后的企業,盡力挽留人才!
(2)依法安置目標企業富余員工
由于企業并購完成后業務變化必然帶來人員變動,何況很多目標企業原來的員工結構并不合理,所以安置富余員工就無法避免。在安置富余員工時,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律師應當做得以下幾點:
1)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當目標企業員工有法定情形時,并購企業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國家的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其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其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依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后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同樣應當依據國家的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其一,該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并購后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二,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起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依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并購后的企業是無論如何不得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起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