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清林 ]——(2006-2-24) / 已閱18888次
兼并協議必須經各方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批準。
吸收合并協議中較為重要的條款有:其一,續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數量、種類;其二,續存公司對被并入公司的股東分配新股的規定;其三,續存公司應增加的資本額和關于公積金的事項;其四,續存公司應支付現金給并入公司股東的條款;其五,兼并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該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設合并公司,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其一,新設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其二,新設公司的總部所在地;其三,新設公司對合并各公司的股東分配股份或現金的規定;其四,新設公司的資本額、公積金的數額及規定;其五,合并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準該公司的時間和進行合并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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