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清林 ]——(2006-2-24) / 已閱17025次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1)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2)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3)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如果并購后的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商獨資的,則不要提交合營合同);(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5)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6)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7)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8)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9)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10)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11)反壟斷審查申報文件(如果外資并購已經涉嫌壟斷);(13)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锻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币虼,投資者還要提交擬轉讓的股權價值的評估報告。
上述申報文件是法定的,在實際操作中,審批機關可能還要投資者申報以下文件:(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正本;(2)中方合營者提供股東會決議正本或董事會決議正本、凈資產專項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實物投資的提供實物清單正本)(并購后為外資企業的免);(3)并購后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名單正本;(4)各董事、正副總經理委派推薦證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總經理身份證明復印件;(5)中方高級人員登記表(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總經理)正本(并購后為外資企業的免);(6)代理申報業務委托書(即代理協議)、代理申報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代理資格證明復印件(合資、合作企業由中方合營者提出設立申請的免);(7)根據實際情況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權書正本和被授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進口設備清單正本、100%外銷承諾書正本、資信擔保函正本、、中方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函等)。
4.資產式外資并購要提交的申報文件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15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1)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2)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3)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如果并購后的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商獨資的,則不要提交合營合同);(4)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5)被并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6)被并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7)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8)被并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9)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10)反壟斷審查申報文件(如果外資并購已經涉嫌壟斷);(11)購買并運營境內企業的資產,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锻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币虼,投資者還要提交擬轉讓的資產價值的評估報告。
上述文件是法定的,在實踐中,審批機關可能還要投資者提供下列申報文件:(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正本;(3)中方合營者提供股東會決議正本或董事會決議正本、凈資產專項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實物投資的提供實物清單正本)(并購后為外資企業的免);(4)并購后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名單正本;(5)各董事、正副總經理委派推薦證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總經理身份證明復印件;(6)中方高級人員登記表(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總經理)正本(并購后為外資企業的免);(7)代理申報業務委托書(即代理協議)、代理申報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代理資格證明復印件(合資、合作企業由中方合營者提出設立申請的免);(8)新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環境情況附表復印件;(9)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須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正本;(10)根據實際情況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權書正本和被授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進口設備清單正本、100%外銷承諾書正本、資信擔保函正本、中方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函等)。
5.審批期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本規定第20條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第20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本規定第19條所述情形之一,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并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審批期限有兩種情況:
(1)如果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資并購沒有涉嫌壟斷,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如果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資并購涉嫌壟斷,則要在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舉行反壟斷審查聽證會,并對反壟斷審查作出結論。然后在接下去的30天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這種情況下,審批期限是120天。
十二、登記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企業登記手續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被并購境內公司應依照本規定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原登記管理機關沒有登記管轄權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0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同時附送該境內公司的登記檔案。被并購境內公司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1)變更登記申請書;(2)被并購境內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關于股權轉讓或增資的股東會(大會)決議;(3)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5)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6)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職文件;(8)轉讓國有股權和外國投資者認購含國有股權公司的增資額的,還應提交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2.履行其他登記手續
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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