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清林 ]——(2006-2-24) / 已閱25059次
(7)協議收購外資法人股來收購上市公司。收購方通過并購上市公司外資股控股股東,從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耀皮玻璃第一大股東皮爾金頓國際控股公司是英國皮爾金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過逐步受讓外資法人股,皮爾金頓成為耀皮玻璃的第一大股東。1998年韓國三星康寧間接收購賽格三星即屬此例。此類并購交易主要在兩個外國投資者之間進行,且該行為有可能發生于境外,所以理論上不受我國法律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一定程度上可繞開國內政策法律的限制性規定,故頗受外資青睞。然而,此種并購方式須以上市公司已存在外資大股東為前提,適用范圍窄。
(8)通過QFII制度并購上市公司。QFII就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縮寫。QFII制度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審核后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這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由于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外資自由介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而通過QFII制度,東道國可以對外資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發展相適應,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濟獨立性的影響,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濟的沖擊,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11月5日聯合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第20條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并購上市公司。
三、外資并購非上市企業的主要形式
1.整體收購
整體收購是指外資將中方企業整體購買下來。一般來說,整體收購中的中方企業多數是中小型企業。香港中策投資有限公司在中國的收購行為就是外資整體收購中資非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香港中策投資有限公司是1991年12月12日在香港紅寶石發展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改造而成的,1994年7月又更名為香港中策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從1992年4月收購山西太原橡膠廠開始,在兩年多的時間內,中策在大陸并購設立的合資企業多達100多家,總投資額為25億元人民幣。中策公司將其在國內收購的橡膠和輪胎企業,在百慕大注冊為“中國輪胎公司”,在美國發行了610萬新股,募集資金1億多美元,并且將部分股份轉讓給固特異公司。這樣,通過資本市場的運作,中策公司就以中國輪胎公司的資產為基礎,先后控股中國某些啤酒企業、一攬子收購泉州市37家國有企業、全面收購大連輕工系統101家企業。
2.部分并購
部分并購是指外商只收購中方企業中的一部分資產。一些大型國有企業,由于債務、人員負擔重,外商愿意采取部分收購的方式來避免過多的并購風險。
3.通過增資擴股控制合資企業
許多合資企業在設立之初一般都由中資控股。隨著企業發展前景的看好,外方投資者提出增資擴股的要求。如果中方投資者沒有能力等比例地投入資金,就使外方在增資的同時也擴大了股權,從而導致外方投資者控制整個合資企業。
4.收購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股權
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經常用這種方法實現對企業的絕對控制。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在增資過程中收購。在合資企業增資擴股的過程中,外方投資者同時收購中方股份或資產;第二,沒有增資時的收購。外方投資者可以向中方投資者提出收購中方股權的要求,如果中方投資者同意,外方投資者也可以實現對合資企業的收購。
5.外資企業重組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有些跨國公司在國內有多家投資企業,為了整合資源,集中管理權限,將其在華企業合并。例如聯合利華公司將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分別與隸屬輕工集團的四家擁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并。股權結構為外方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控股77%,中方由四家中方股東的上級控股公司——上海輕工集團公司控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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