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萌 ]——(2023-12-25) / 已閱1196次
從一例商標侵權糾紛案淺析合法來源抗辯
陳萌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A門市部系個體工商戶,2022年因銷售一款假冒的“X”品牌化妝品而被該商標所有權人B公司訴至法院。B公司要求A門市部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A門市部向法院提交了其與上游商家C公司簽訂的產品分銷合同、C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出庫單、A門市部入庫單、付款憑證等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化妝品系合法取得,符合《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爭議焦點在于A門市部合法來源抗辯的主、客觀要件是否成立。亦即被訴侵權商品是否由銷售者合法取得(客觀要件),銷售者是否存在過錯(主觀要件)。
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的規定,對于客觀、主觀要件的審查應當綜合考慮銷售者所處的市場地位、及市場交易習慣等因素,對于銷售者的舉證責任、注意義務作出合理要求。
一、A門市部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成立。本案中,A門市部系個體零售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所處地位較弱,交易方式通常較為靈活,對其證明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應予適度減輕。A門市部提供的產品分銷合同、C公司營業執照、入庫單出庫單以及付款憑證等證據顯示的交易鏈條完整,交易渠道合法,交易方式符合一般交易習慣,能夠證明A門市部系合法取得被訴侵權商品。二、A門市部合法來源抗辯主觀要件成立。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是一種平價日用化妝品,市場售價及產品利潤均較為微薄。A門市部經營規模小,專業程度低,故對其關于所售商品是否侵權的認知能力不宜要求過高。并且,A門市部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其是在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的情況下取得了被訴侵權商品,且商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亦指明了被訴侵權商品的提供者系C公司,應視為其對被訴侵權商品的進貨盡到了與其經營規模、專業程度等相適應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推定A門市部實際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綜上,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筆者認為A門市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