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24-1-18) / 已閱3530次
(六)先占;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5-11條 民事主體對在不違反法規范前提下取得并占有的利益享有先占權。
第5-12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科學發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5-13條 民事主體依法對他人的行為享有權利,包括管理權、監護權、被贍養權、被撫養權、被服務權等權利。
第5-14條 權利的邊界是法規范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序良俗和他人的權利。
第5-15條 民事主體不得主動且直接侵害他人的顯性權利。
顯性權利是指能夠為一般人所感知的權利。
第5-16條 由于他人無因管理而受益,管理人請求的,應當向管理人支付必要費用。
第5-17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知悉該利益所有人的,應當向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
第5-18條 民事主體應當自覺履行所負義務,不得以不知悉法規范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第5-19條 違反國家或者單位設定義務的,有權國家機關或者單位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并依法予以處罰。違反約定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并依約定予以處罰。
第5-20條 法律對特定人群的權利義務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8-1條 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民事義務,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沒有免責事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權利損害的法律后果,具有司法強制力。
第8-2條 實施下列行為,侵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行使權利所必須;
(二)正當防衛;
(三)緊急避險。
前款所列行為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8-3條 因為不可抗力使民事主體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害人的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8-4條 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前已經表示自愿承擔損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擔風險的,侵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損害超出受害人明示的范圍或者默示的合理范圍;
(二)侵害人的行為超出受害人明示的范圍或者默示的合理范圍;
(三)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內容依法不生效或者無效;
(四)法律、法規許可的特定場合以外發生的人身損害。
第8-5條 民事責任的內容包括:
(一)恢復受損害的權利或者賠償損失;
(二)懲罰性財產賠償。
第8-6條 民事責任方式包括:
(一)貨幣賠償;
(二)返還財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8-7條 為保護他人權利而使自己受到損害,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不能承擔責任的,可以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8-8條 因權利損害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申請調解、仲裁,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9條 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負證明義務;其中當事人限于客觀情況不利證明而對方當事人有利證明的相反的事實和理由,在當事人完成其他證明義務后,轉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義務。
證明義務轉移的適用范圍由法律規定。
第8-10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履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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