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3) / 已閱1244次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員工,也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豆ā贰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啡糠傻念C布實施,從立法層面標志著我國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正式確立,為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近,筆者學習了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及《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對集體合同進行法理解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一)一般合同特征:
特征一:簽訂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即(工會)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
特征二:是(工會)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的要式合同。
特征三:集體合同內容法定,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
(二)自身獨特特征:
特征一:當事人特定、協商程序特殊。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協商,一方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用人單位,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自行交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查備案,集體合同才能成立。當事人特定是集體合同區別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的特點之一。
特征二: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特征三:集體合同本質是一種書面勞動協議,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勞動紀律,減少勞動糾紛,提高生產效率,調動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改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特征四:集體合同受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又受國家宏觀調控計劃制約,這即是我國集體合同與西方集體合同的顯著區別,也是集體合同與民事合同、經濟合同的重要區別。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特征五:勞動關系雙方的義務性質不同。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合同義務,企業承擔的合同義務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不履行合同義務,責任人負法律責任。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全體職工所承擔的義務則具有道義和社會的性質,履行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輿論的力量,司法仲裁機關不受理以集體合同為證據對員工的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
特征六:集體合同為要式合同。集體合同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以書面形式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集體合同的作用
作用一: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通過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方式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別是規定勞動者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用二:維護用人單位利益。通過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方式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權利。按照合同條款提供工作條件、福利待遇等,使用人單位在管理人力資源時更加趨于合理、公正。
作用三:促進勞動關系穩定。集體合同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利益、促進勞動關系穩定的重要法律文書。通過訂立集體合同規范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減少勞動糾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作用四:規范勞動市場秩序。集體合同是規范勞動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文書,通過訂立集體合同確立勞動者的權益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和權利,使勞動市場秩序更加穩定有序。
三、集體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原則
原則一:合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所謂合法,包括訂立程序合法和合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訂立程序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在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簽字、登記等各個環節上,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合內容合法是指集體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集體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則,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集體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原則二: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集體合同當事人,不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在簽訂集體合同的過程中處于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不存在隸屬關系。
原則三:協商一致原則。集體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協商是處理勞動關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必須兼顧雙方合法權益,不得采取過激行為,意見不一致,應申請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原則四:當事人義務對等原則。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所承擔的義務,不論是企業的義務,還是工會及全體職工的義務,都表現為對等原則,即一方在從對方履行義務中得到利益的同時,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集體合同的內容
《集體合同規定》具體規定了集體協商內容、協商代表、協商程序、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審查、爭議的協調處理等,明確了工資集體協商的3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企業經營者與工會(職工)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開展合理化建議、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規定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提升職工工資水平,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等。三是規定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
主要內容:一是勞動標準、條件規范部分規定,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遵循《最低工資規定》,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二是過渡性規定。包括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優先招用被解雇的職工等;三是集體合同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中止條件等。
具體內容:
(1)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
(2)勞動安全與衛生。
(3)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4)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
(5)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
(6)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
(7)獎懲、裁員
(8)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爭議處理辦法等。集體合同還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
五、集體合同訂立應注意的問題
訂立集體合同必須遵循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依照法定程序協商訂立集體合同。
問題一:切忌訂立集體合同內容空洞,不全面不具體,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問題二:切忌訂立集體合同重點不突出,內容繁雜瑣碎,給合同履行帶來阻礙。
問題三:切忌訂立集體合同缺乏全局站位,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對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提出過高要求。
六、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
程序一:確定集體協商代表。產生協商代表,培訓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 人,并確定1名首席代表。
程序二:啟動要約,協商準備,正式協商。經集體協商后,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程序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程序四: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程序五: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程序六:向全體人員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布。
七、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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