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1-6) / 已閱1140次
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以集體協商的方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的書面協議。開展集體協商是新時代完善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維護廣大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是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實現勞資雙贏,使全體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需要。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從立法層面確立了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時代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法治化建設是提升集體協商工作質量的關鍵所在。
最近,筆者就新時代加強集體協商法治化建設路徑進行探析。撰文如下,觀點可商榷與指正。
路徑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集體協商理念,深刻認識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
加強集體協商法治化建設是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需要;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全體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需要。新時代加強集體協商法治化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恪守人民至上理念,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實踐導向,堅持守正創新,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精神,遵循《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集體協商理念,以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為目的,以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維護勞動者權益為目標,以勞動者廣泛深入參與為基礎,深入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活動,提升廣大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業與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形成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實現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為提升廣大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路徑二:加強集體協商制度化建設,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制度化建設,完善依法維權有效機制,運用"黨政主導、工會力推、各方配合、企業和勞動者參與”工作模式,充實調整勞動者權益保障機構,建立政府與同級工會聯席會議制度,落實人社、工會、企協、工商聯等部門聯絡員制度,將勞動權益保障工作列入聯席會議議題,構建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貿部門和企業家協會共同組成的三方協調機制,形成制度支撐有力、機制運轉高效、勞動者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集體協商工作新格局。建立適應新業態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完善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健全協調勞動關系制度機制。制定《工資集體協商流程圖》,鞏固集體協商建制率,擴大集體協商行業領域范圍,完善集體協商內容,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完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機制,建立督促集體合同落實工作機制,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防止和制裁勞動過程中破壞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越軌行為。加強勞動關系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建設,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勞動保護監督機制,暢通工會、法院、人社、司法聯動機制,建立在線解決機制,防范和化解欠薪等勞動關系風險,增強處理勞動爭議效率,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制度保障。
路徑三:加強集體協商規范化建設,增強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質效
加強工會職工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構建工會法律服務網,發揮“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作用,推進工作清單化管理、圖表化推進、手冊化操作、模版化運行、機制化落實的“五化”工作法,按照依靠職工開展協商、協商成果普惠職工要求,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工作規范化進程。加強集體協商主體建設,搞好對集體協商與訂立集體合同的指導和服務,拓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開展集體協商要約集中行動,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貫徹適用《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堅持“程序健全、運行規范、協商充分、過程民主”原則,按照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審議審查、監督檢查的程序要求,加強集體合同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指導勞動關系雙方簽訂“1+3”集體協商合同,深化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工作,推動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增強集體合同實效。深化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開展企業集體協商、行業集體協商、區域集體協商攻堅活動,規范勞動用工,推動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擴面提質增效。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效能建設,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強化勞動執法檢查,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規范用工市場,強化就業歧視監督,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解決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不按程序辦事,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過度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依法處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對不簽勞動合同、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克扣和拖欠工資、隨意加班加點等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嚴厲處罰。加強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溝通協作,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人大執法檢查,增強依法行政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升勞動保障執法水平。
路徑四: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
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按照新時代好干部標準,選拔政治立場堅定,品行端正,作風嚴謹,辦事公道,廉潔自律,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的擔任集體協商指導員。加強協調勞動關系能力建設,加大勞動關系雙方代表培訓力度,學習掌握開展集體協商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策略技巧;熟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制度及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知識,提升開展集體協商的協調能力、協商談判能力和研究解決問題能力,勝任開展協商、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和培訓教學等任務。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優勢,搞好調查研究,政策咨詢、法律援助、代表培訓、起草文本,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智力支撐。建立集體協商工作綜合評價體系,完善《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開展工作業績評估考核,表彰獎勵業績突出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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