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2-26) / 已閱1368次
刑事辯護指律師從實體、程序及法律制度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提供法律幫助。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確的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了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即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依法制止或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即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代寫有關文書,案件宣判后,了解被告人態度,征求其對判決的意見及是否提起上訴等。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的最高境界,刑辯律師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做成無罪辯護。無罪辯護難度大,要求高,雖然成功的空間相對較小,但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成功的辯護案例。通過無罪辯護可推動立法機關建立無罪推定法律制度,加快中國特色刑事法治現代化進程,對于保障司法公正,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合法權益意義深遠。
近日,筆者通過學習《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就刑事辯護進行無罪辯護的風險、原因與策略進行探析,撰文如下,觀點可商榷。
一:無罪辯護的風險原因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認為偵查階段搜集的證據確實充分、客觀公正,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方可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從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兩方面進行。司法實踐中,律師作無罪辯護概率小,辯護失敗風險較大,其原因如下:
原因一:辯護欲望不強。刑事辯護核心是通過律師的專業能力,確保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公正的待遇和合法保護,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和有效。刑事辯護的理念是每個人都有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辯護的權利,通過無罪推定,維護合法權益,尋求案件真相和公正,保護人權和人道主義,保障被告人基本權益,維護法治公平正義。中國傳統文化思想認為律師就是替壞人辦事,為“訟棍”,近代律師制度是舶來品,與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相沖突,國家本位、權力本位占支配地位,“法律家長主義”在刑事訴訟方面表現明顯,中華法系“究問式”辦案方式阻礙刑事辯護制度、特別是無罪辯護的發展,使得犯罪嫌疑人不愿主動委托律師進行辯護,阻礙了律師制度不斷完善和司法應用。
原因二:訴訟地位差距。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力量強大,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量弱小,二者法律地位不同,無罪辯護風險較大。
原因三:刑事政策所致。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解決犯罪嫌疑人訴訟角色的選擇具有三方面效應:一是誘惑棄權效應;二是恐懼懲罰效應;三是反悔逆轉效應。上述三方面效應使犯罪嫌疑人處于被動“自證其罪”的處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與冤假錯案的聯系體現在其程序上的漏洞,引入“沉默權”或“不得自證其罪”應是我國法治改進的標志。一些律師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拒絕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護。因為,法院做無罪判決意味公安機關、檢察院工作有誤,承擔司法賠償責任。加之司法機關實施績效考核和“終身責任制”,做出無罪判決責任人須承擔與此相關的不利后果。因此,律師會建議當事人認罪以換取較輕的刑罰,是對當事人負責的表現。一名合格律師應在法律框架內,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這是律師的初衷,也是律師的使命。
二:無罪辯護的策略
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風險較大,為降低失敗風險,作無罪辯護應當遵循以下策略:
策略一:樹立刑事辯護理念、尋求真相確保公正
刑事辯護目的是通過辯護律師的專業能力和努力,確保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公正待遇和合法保護,保障司法公正和有效。刑事辯護理念強調法治、推定無罪、保護合法權益、追求真相和公正,保護人權和尊嚴原則。
理念一:任何人都有權利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辯護原則。刑事辯護理念建立在法治原則之上。刑事訴訟中,無論被告的身份、社會地位不同,都享有進行辯護的權利,享有平等的法律對待和辯護的機會。
理念二:推定無罪的原則。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應堅持推定無罪原則,應視被告人為無罪,只有經法庭審理才能確認是否有罪,保障被告人的權益。
理念三: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原則。包括:被告人合理的辯護、自由言論權、選擇律師的權利等。積極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受到公正對待。
理念四:尋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原則。刑事辯護的理念是收集證據、調查事實、查明真相,與公訴檢察機關在法庭積極互動,追求案件事實真相和公正適用法律,確保法庭審理公平和公正。
理念五:保護人權和人道主義原則。堅守人道主義原則,強調依法對被告人的人身、人格等人權尊嚴進行保護,防止發生虐待和刑訊逼供等暴力行為。
策略二:熟悉刑事法律、確保依法辯護
熟悉刑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明確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掌握犯罪構成理論,具備從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大要件,客觀分析案件的能力與水平。判斷犯罪動機,分析犯罪心理,明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此罪與彼罪的差異,依法有效進行無罪辯護。要熟悉與適用刑事訴訟法。針對具體案件選擇以程序性辯護為突破口,即找準公安、檢察和法院程序性違法行為進行無罪辯護,使其處于答辯者和受審者地位,平衡司法機關的強勢與被告人弱勢的訴訟地位。要熟悉與適用證據規則,在罪刑法定框架下,適用證據規則對被告定罪量刑。審判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是被證據證明了的“事實”,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在刑事辯護中起決定性作用。不管案件處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哪個階段,必須明確案件罪名、罪與非罪關鍵點在何處?證據鏈條是否形成閉環,能否排除合理懷疑。刑事辯護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檢察院即控方承擔,庭審中用證據支持辯護意見具有強大說服力。如果控方收集證據不足,證據鏈不完整,指控即不能成立,法院宣判被告無罪。
策略三:掌握詳細案情、查尋法定理由
掌握詳細案情,反復閱卷抽絲剝繭,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事實和情節,列出案件證據一覽表,對各類證據分析比較,找出重點和疑點。查閱刑法、刑訴法等相關法律,衡量當事人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找出無罪和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最終決定是否進行無罪辯護。
策略四:注重收集證據、善用案例指導制度
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客觀全面,深入細致,遵守法定程序、保守秘密,及時固定,妥善保存,注意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間的關聯性、一致性、有效性。圍繞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無罪辯護:一是能證明被告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的;被告人沒有實施公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的,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二是公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三是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對被害人、證人的翻供,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證據或申請被害人或證人當庭出證再做決定。尊重客觀事實,不相信傳聞證據,不輕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刑訊逼供等違法問題,依據客觀事實與證據下結論。主動與辦案部門溝通、交流,爭取律師協會和司法局支持幫助,杜絕行賄、介紹賄賂等違法行為。不干擾證人作證,不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不毀滅、偽造證據;不幫助毀滅、隱匿、偽造證據;不誘導、暗示被告人作違背事實的陳述或改變陳述。依法監督司法辦案,保護個人隱私,善用案例指導制度,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掌握適用規則要領,把握參照的標準尺度,圍繞指導案例的核心和精華參照辯護,不違反指導性案例所依據的法律,避免無罪辯護失敗風險,確保司法公正。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