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2-25) / 已閱10282次
我國尚缺乏司法監督的領域
時間:2006年02月25日
來源于:博客網http://www.bokee.com
2005年12月,群眾出版社公開出版了我撰寫的政府采購系列叢書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寫完了政府采購系列的三部書后,我深感我國的公共采購市場嚴重缺乏司法監督。
我的第三本書《法治下的政府采購》針對我國的兩部公共采購法即《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所存在的制度缺失、公共采購市場中存在的“黑箱操作”和“權力租金”等交易現象,逐章逐節進行了全面論述和深入分析,為司法機關處理相關問題提供了理論與實務支持。
我國目前的公共采購市場主要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采購主體利用公共資金,通過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而形成的公共交易市場。那些雖非利用公共資金,采購主體也非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但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等事關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稀缺資源采購,也屬于公共采購市場的一部分,必須通過強制招標的方法,引入競爭機制,并在國家權威媒體上公開披露所有采購信息,以保障透明度和公平。
雖然目前我國已經有了規范公共采購市場的兩部法律,但在作者看來,現行公共采購制度中的最大問題就是監督機制存在缺陷,無力遏制“權力租金”:其一,招標公司為“權力租金”提供了合法場所。不論是我國《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采購法》,均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的招標公司代理公共采購業務。這在國外的公共采購制度中是非常罕見的。
我國現行法律對招標公司的法律定位是中介代理機構,表面上來看,采購人似乎不掌握公共采購項目的最終決定權,供應商獲取公共采購項目不是直接從采購人的手中拿到的,而是由招標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公平競爭的情況下獲得的。但實際情況是,在公共資源稀缺的情況下,掌握“權力租金”的采購人選擇招標公司的余地非常大,同時,在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招標公司為了獲得采購代理業務,必須支付相應的“權力租金”,以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招標公司為了支付“權力租金”,就只能從供應商身上下手。哪個供應商給付的酬謝最高,就將采購項目給誰。
其二,評標專家制度為“權力租金”的實現提供了方便。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購人指招標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常指名稱各異的招標公司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以外的供應商中確定中標、成交的供應商。由于評標委員會是由招標公司臨時組建的,評標專家也是由招標公司聘請并給付酬金的。因此,評標專家不能不聽從招標公司的意見,喪失了站在第三方立場公正選擇適格供應商的獨立性。而且,采購項目評標一結束,評標委員會就解散了,不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這正如一場宴會,招標公司邀請大家聚餐,吃完了就散宴。在現行的評標專家制度下,通常選擇投標報價最高的供應商為合格供應商。為什么不選擇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呢?因為“權力租金”通常是在投標供應商最高報價與最低報價的差額中獲得的。比如,1000萬元的工程,有的供應商報價800萬元就可以完成采購項目,有的報價900萬元,有的報價600萬元。在這些不同的報價中,最低報價600萬元的供應商往往會敗下陣來,通常報價900萬元的供應商就有希望中標。兩者之間的差價300萬元就是“權力租金”。
由于我國公共采購市場存在著巨大的隱蔽性,目前普遍存在的這種“權力租金”現象通常還不為人們所關注。對此,作者指出,我國各級司法機關,尤其是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非常有必要對我國公共采購所存在的法律和實踐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將廉政制度建設延伸到公共采購領域里,在這一領域里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以提高公共采購對象公開招標的透明度,保護廣大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從而使我國的公共采購市場有序地、健康地發展,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注:《法治下的政府采購》已由群眾出版社出版,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尚有余書,聯系方式為: http://www.liaohai.com.cn,北京市海淀區七省大院綜合樓6層郵編:100088, 電話總機:(010) 82002863 或者82002509轉1025崔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