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3-15) / 已閱991次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制度創新。人民監督員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表,與公安機關特邀監督員、法院人民陪審員一起并行于不同訴訟環節,對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七種情形、檢察院組織的有關執法檢查活動、檢察隊伍建設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公眾意愿,建立公眾與公權力溝通的橋梁,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走進人民群眾、增強檢察公信力、提高檢察工作認可度的有效方法,是公民參與司法的制度體現。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10月26日頒布《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對于加強檢察監督,促進檢察權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依據、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對策進行思考,提出觀點拙見,可商榷與指正。
一、法律依據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在我國政治體制中,人民享有參政權。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進行監督是人民參與國家管理活動的具體體現。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是憲法賦予人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人民監督是其法定義務,更是應當遵守的基本義務。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批評建議權是一種監督權。接受人民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的憲法義務,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組成的一部分應當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辦理案件中,檢察機關必須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接受群眾監督。加強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是保證檢察機關職務偵查權正確行使的重要手段。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就是通過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具體案件的監督,完善監督檢察機關的薄弱環節,使檢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更全面。
二、存在問題
問題一:選任方式設計不科學。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是社會監督,選任及其監督權的取得不應來自被監督者。但是,確定監督員名額、地區分布,推薦和自薦人選考察、提出擬任人民監督員人選,做出選任決定,頒發聘任證書都是檢察機關。即“檢察機關自己請人監督自己”。人民監督員中立性和公信度受到削弱,影響公眾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效果的認同。
問題二:選任條件缺乏專業性要求。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是一種專業性的監督,需具刑事實體和程序法律專業知識。人民監督員實施監督的情形包括七種,監督意見對檢察機關最終決定和案件的處理有直接影響。目前,選任人民監督員條件寬泛,無具備相關法律知識要求,導致人民監督員缺乏專業性。
問題三:監督救濟程序設置不合理。《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第28條規定,人民監督員不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審理,對案件進行書面、間接了解。這種書面審理只適用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但是,送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并非如此。根據《規定》,人民監督員在案件承辦人介紹案情、說明擬處理決定(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回答相關問題后當場評議、表決、提出監督意見,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短時間內準確把握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提出客觀、公正、有參考價值的監督意見不是容易的事。另外,沒有設置人民監督員對檢委會決定有異議時請求上級院復核程序。
問題四:對監督員問責缺乏硬性規定。《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第20條,對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但承擔什么樣法律責任未做具體規定。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對檢察機關具有程序上效力和實體上影響力。《規定》對人民監督員的責任約束不強,導致權力與責任失衡。
三、適用對策
對策一:深刻認識人民監督員制度意義,完善法律規范體系
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接受群眾監督、保障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對司法權力制約機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是憲法和法律關于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規定的具體化和制度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門規章,權威性、嚴肅性不足,應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專門立法,對人民監督員的法律地位、任職條件、選任程序、監督程序、范圍、程序和效力等作出全面、具體規定,完善中國特色的人民監督員法律規范體系,科學設定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健全監督程序,規范監督行為,確保檢察機關正確行使檢察權,防止權力濫用。
對策二:科學設定選任方式,完善監督工作機制
認真執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借鑒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由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選任工作,選任具備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公民,體現群眾性、代表性、專業性,增強人民監督員的社會公信力和社會責任感。健全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機制,開設“人民監督員信箱”,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促進人民監督員主動作為,勇于監督。嚴肅辦案紀律,將符合監督情形的案件全部納入監督范圍,杜絕發生規避監督、繞開監督現象,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探索監督新領域,完善監督工作機制,拓展監督工作范圍,用足用好監督力量,提升檢察監督權威,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讓每一個當事人在司法辦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對策三:聚焦司法辦案,依法開展人民監督
加強辦案監督,優化監督渠道,按照監督程序和監督工作步驟,對檢察院辦理案件的7種情形啟動監督程序進行監督,制作《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書》,將評議表決意見書交由偵查監督部門,賠償工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公訴部門、控申部門和計財部門承辦。參加案件公開審查、聽證、案件質量評查、執法檢查活動和各類檢務活動,對檢察隊伍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檢察建議公開送達宣告活動,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化、精準化監督,發揮“12309”檢察服務中心作用,實施“檢察聯絡平臺”微信服務號,提供網上通知公告、意見留言、檢察百科等服務,為人民監督員履職提供實時化、網絡化、便捷化服務。列席有關會議,參加檢察開放日、觀摩司法等活動。掌握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情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檢察業務知識,提升監督能力,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公正履行檢察職能,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對策四:強化培訓保障,提升監督能力和水平
加強人民監督員隊伍建設,學習法律法規和檢察業務知識,抓好監督業務和監督流程培訓,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對黨忠誠、尊崇憲法、恪盡職守、公道正派的高素質人民監督員隊伍。加強與人民監督員工作單位的溝通協商,確保人民監督員有條件參加監督活動。落實人民監督員年度工作規劃制度,解決人民監督員選任困難問題。強化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保障,提供履行監督職責的工作場所,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提升給予適當補助額度。建設人民監督員管理信息系統和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實現與檢察機關信息共享,提高人民監督員工作信息化水平。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