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24-3-30) / 已閱773次
地理標志商標侵權案中合理來源的認定
在地理標志商標維權中,被告通常從這個幾個方面提出抗辯:1、商標名稱在先使用,2、許可使用條件苛刻,3、有合法來源……以下簡要分析合法來源問題。
當事人在本地火車站三家門店分別發現了來自外地同一家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使用了地理標志商標。根據該地理標志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1、原料必須來自當地保護范圍內,2、生產加工環節必須在當地保護范圍內完成。當事人認為外地企業在外地生產加工的產品未經許可使用了地理標志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委托本所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地理標志商標侵權為由在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
因為該地法院第一次審理地理標志商標侵權案件,中級法院提審了一件,知識產權庭長審理了一件,本院院長親自審理了一件。三個案件分別由三個法官審理,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三個案子出現不同的判決,主要爭議是對合法來源的判斷不同。
司法實踐《商標法》第六十條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判侵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對合法取得的情形做了列舉:1、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2、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3、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4、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審查合法來源抗辯的客觀要件要滿足來源明確和來源合法兩個要件。《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有個前提: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了客觀要件還要看被告知道還是不知道銷售的產品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知道還是不知道,個人認知程度不同,較起真來有些復雜。
這三件案子中,中院以被告銷售的產品來源明確和來源合法為由認定被告門店不構成侵權。而基層法院考慮了主觀因素,對于被告知道還是不知道銷售的產品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認為被告明知銷售的是侵權產品,認定構成侵權。我們認為訴爭的地理標志商標名稱在當地婦孺皆知,當地的門店不知道外地的企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說不過去。
地理標志商標侵權民事訴訟案件逐漸多起來,希望法院能夠形成統一的判斷依據,以便司法實踐中無論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還是銷售單位對自己的行為做出準確的研判,建立穩定的市場秩序。
作者:王瑜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