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4-7) / 已閱1182次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化交流和人員往來日益增多,出現以國際間為對象的非訴訟性或訴訟性涉外法律服務,為境當事人在國際法律事務方面提供法律咨詢、合同起草、訴訟仲裁、知識產權保護、跨國并購重組、稅務籌劃、海外投資、國際貿易、海商法等各類法律服務,幫助客戶解決在跨境經營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包括: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境外上市、境外訴訟等。
筆者通過學習涉外法律服務內容及模式,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制度的對策,一己之見,可商榷與指正。
一、涉外法律服務內容
內容一:國際商事法律服務。提供跨境貿易、外商投資、外商并購、知識產權等法律咨詢、糾紛解決和訴訟代理服務。
內容二:國際仲裁服務。在涉外商事、投資爭端、國際貨運等領域,為客戶提供仲裁的全程服務。包括起草仲裁協議、組建仲裁庭、啟動仲裁程序等。
內容三:海商法律服務。包括買賣船舶、融資租賃船舶、海運保險、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法律服務。
內容四:國際私法服務。在國際私法領域,為客戶提供婚姻、繼承、執行判決等方面法律服務。
內容五:涉外刑事案件服務。包括為外國公民的刑事案件辯護,引渡、司法協助等方面法律服務。
內容六:國際稅務服務。提供跨境稅收規劃、稅收協議解釋、稅務訴訟等方面服務。
內容七:跨國企業服務。為跨國企業提供公司治理、合規性審查、人事勞動、風險管理等方面法律服務。
二、涉外法律法規分類
我國涉外案件適用的涉外法律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法律。
(一)專門涉外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二)含有涉外條文的部分法律法規,下列部門法含有涉外性法律表述。
1、《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相關規定》
3、《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三、涉外法律服務現狀
近年來,我國強化律師、仲裁、公證、商事調解等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全力維護我國企業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權益。截至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已在45個國家和地區設立190家分支機構和若干家辦事機構,涉外律師人數達2.1萬余人,形成約5萬人的仲裁從業隊伍,全國仲裁機構辦理的涉外案件當事人涵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各境外分支機構加強投資、能源與基礎設施、知識產權、稅務等領域法律服務,在中外經貿往來和發展合作方面的服務保障作用日益彰顯。隨著經濟全球化,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逐漸增多,為有效解決涉外商事爭議,司法部支持9家境內仲裁機構加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支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美、歐洲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全國仲裁機構辦理的涉外案件中,當事人已涵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促進共建“一帶一路”、保障我國企業和公民海外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涉外法律服務對策
對策一: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提供政策扶持保障
謀劃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愿景,制定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指引,完善內部組織結構、質量控制、風險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支持國內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海外并購、聯合經營,在世界主要經濟體所在國和地區設立執業機構,創造條件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建立業務領先、服務優良、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提升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管理水平。加大市場開放力度,在自貿區引入境外仲裁機構,以完善的仲裁制度環境吸引人才。落實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完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境外發展政策措施,對法律服務機構在信息咨詢、市場考察、外派人員參加當地執業保險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大政府采購涉外法律服務力度,鼓勵政府采購項目中優先選擇我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在外包服務、國有大型骨干企業境外投融資等項目中重視發揮法律服務機構作用,全力提供政策扶持保障。
對策二: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
探索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服務方式,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互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創新涉外法律服務模式,培育涉外法律服務平臺,網上服務與網下服務結合,促進涉外法律服務業與會計、金融、保險、證券等服務業開展專業合作。發揮法律服務行業協會行業自律和服務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律師涉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和管理。健全涉外公證質量監管機制,建立證據收集與審查制度、審批制度及重大疑難涉外公證事項集體討論制度。探索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深化法律服務業對外合作,建立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涉外司法鑒定事項報告制度,規范涉外司法鑒定工作。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服務領域互惠開放,實施內地對香港、澳門的各項開放措施,加強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推進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解決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中的問題。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建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備案制度,加強對設立境外法律服務機構的引導和規范管理工作。
對策三: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建設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
建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完善法律服務行業政策,規范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統一規劃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使用、管理,加強實踐能力訓練,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專精、外語嫻熟、經驗豐富的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發揮高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作用,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創新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培養通曉國際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律人才。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加快涉外律師人才庫建設,建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境外培養機制,加大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引進力度,在政府外事、商務等涉外部門設立公職律師,涉外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完善邊遠和內陸省(區、市)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培養機制,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區域均衡發展。健全涉外法律服務人才推薦機制,推薦具備豐富執業經驗和國際視野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進入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專家機構、評審機構、爭端解決機構以及國際仲裁機構,建立優秀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為外事部門和確有需要的駐外使領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機制,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
對策四:深化國際法律服務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國際影響力
深化涉外法治交流合作,宣介中國法治建設成就,開展“深化法律服務合作,助力區域經貿發展”法律服務國際論壇,提升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國際影響力。與國外司法部門保持各層級交往,擴大“朋友圈”。聚焦涉外法治建設前沿熱點問題,舉辦涉外法治建設專題培訓班,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解讀和經驗分享,提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支持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法律顧問、中外律師事務所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等試點。對“走出去”企業公證機構提供保全服務,為企業境外專利申請、轉讓、許可、涉外訴訟和國際仲裁提供證據支撐。派代表參加國際公證聯盟和國際公證合作委員會召開的相關會議,探討公證前沿問題,參與國際公證規則制定,拓展涉外法律服務新陣地。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