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先旺 ]——(2024-4-15) / 已閱794次
訴訟離婚時如實申報財產,完善夫妻知情權
文/楊先旺
建議在離婚訴訟時,可以甚至應當要求夫妻雙方簽署所有財產申報,實行夫妻財產(包括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知情權。
《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l應的書面資料。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故意隱瞞、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逐漸增多,這種行為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也是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
福建省的這個地方法規的出臺,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也讓夫妻相互知情權討論又得以升溫。
對此有幾點看法,不知是否妥當,如有錯誤或不同觀點,大家可以給予指正。
一、建立夫妻相互查詢財產制度,以完善夫妻知情權。
夫妻知情權包括的范圍很廣,不僅僅經濟財產方面,還包括如病史、學歷等非財產方面。但不可否認的是,物質財產的擁有情況是夫妻知情的重要方面,不可或缺。通過立法的形式來查詢配偶的財產狀說是完全很有必要的,福建省的這些規定所站立的角度是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但這種立法形式對推動夫妻雙方相互查詢的完善是有益的推進。
二、夫妻財產查詢制度并不是對隱私權的否認和干涉。
夫妻共同財產是雙方建立穩定的、和諧的家庭的基礎,夫妻之間有平等相互了解彼此財產的權利;任何一方配偶的財產于另一方配偶而言并非隱私,相反它是對方應當知情的一部分。盡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但社會的發展需要在這方面給予完善。.
三、設立離婚訴訟夫妻財產申報制度。
建議在離婚訴訟時.可以甚至應當要求原被告夫妻雙方各自簽署承諾書,載明已經全部如實申報財產所有的情況,其無隱瞞隱匿的情形之類的內容,否則視為擾亂訴訟秩序,須要接受相應的民事行政制裁。這種形式類似于要求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要求夫妻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必須如實申報在財產,也是完善夫妻知情權的措施之一。
作者單位:山東國曜琴島(聊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