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4-22) / 已閱1422次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的法律規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改變勞資雙方及企業經濟道德觀念的基本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體系,促進企業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設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最近,筆者對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進行解析,撰文如下,供商榷與指正。
一、立法背景
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社會法。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前提下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典范,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出臺,標志中國勞動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勞動法實施過程中,存在法律適用范圍窄、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法制化落實難,法律規定滯后于現實需要等問題。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放在首位。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廣泛、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能否獲得權利的充分保護,企業能否獲得良好發展,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合同法是建立和維護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基礎性法律規范。“強資本、弱勞工”現象在勞動關系領域普遍存在,就業市場嚴峻,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用人單位在資源配置上處于強勢地位,勞動關系領域不和諧不穩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給經濟發展帶來障礙,勞動風險隨時可能演化為社會風險引發社會動蕩。由此可見,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制定出臺勞動合同法迫在眉睫,順應時代要求,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勞動合同法。
二、立法評價
勞動合同法通過法律手段平衡勞資雙方力量、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培養企業對員工的責任感、為市場經濟社會成功轉型提供法律保障,對企業理念、員工權益、社會經濟道德觀產生巨大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合同維權事件、合同簽約率大幅上升,為勞動者提供了自由、公平、人格尊嚴、體面勞動等權利,改變了勞動者弱勢群體的生存境遇。具體表現:一是促使企業建立完善的人力資源結構。實施長期雇員策略,轉換經營方式,提高綜合競爭力,形成良好的企業理念與企業文化,培養企業社會責任感與道德價值觀。二是運用法律之手糾正不均衡的勞資格局。強化企業的權利地位和利益保障,保障勞動者自由、公正、人格尊嚴、體面勞動等權利,勞動者擁有抗衡資方利益的籌碼,為勞動者提供了維權救濟渠道和法律保障。作為勞動法的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將在今后社會生活中為保證勞動者身心健康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改善勞動者狀況。據網上調查,勞動合同法頒布前餐飲、建筑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足40%,農民工合同簽訂率30%,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簽訂率達20%。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勞動合同簽約率達60%以上,維權訴訟比例大幅提高,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利益,在平衡勞資關系協調社會關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同時也出現反對聲音。具體理由:一是限制企業用工自由;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使勞動關系僵化,勞動市場成為一池死水;三是增加企業經營成本,企業不堪重負。上述指責是資方站在維護即得利益角度發出的反對聲音。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在促進企業制度改良,保障企業、員工、社會三方利益平衡方面作用巨大。一是企業管控員工的主動權未變。明確規定企業破產、經營困難及重大革新和經營方式調整等都可裁員,不承擔法律責任。對員工除解雇外,可采取降級、減薪、調崗及行政處分等方式進行管理。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的不錄用;短期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等,這些規定為企業用人提供巨大彈性空間。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保障企業穩定用人機制、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歸屬感和忠誠度,增強企業穩定性和秩序性。企業有正當理由,提出解雇聲明并遵守一定預告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西方國家是勞動合同形式的主流,美國、歐盟等勞動法規定勞資雙方具備一定條件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規定,在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可向企業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不意味企業成為員工的養老所,在員工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制裁、嚴重行政制裁及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雇條件下,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預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將成為今后勞動力市場簽訂合同的主流形式。
三、立法目的
一是規范勞動合同制度。規定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訂條件和程序,無效勞動合同及法律后果,規定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及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勞動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勞動合同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合同雙方應履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各階段的權利義務,合同雙方應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確保合同主體權利。三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規定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有知情權,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受法律限制;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勞動合同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四是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保障職工收入與企業經濟效益相適應,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四、立法特點
一是加強對勞動者就業權益保護。規范不同勞動用工形式,完善全日制用工規范,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兩種用工形式專門進行規范,拓展法律適用范圍,保護不同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合法權益。二是明確用人單位法律責任。加大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用人單位得到貫徹執行,保護守法企業積極性。三是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豐富勞動者維權手段,傾斜勞動者保護;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作出具體規定。四是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解決不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帶來的問題,保障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各項權利。
五、適用方法
一是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準確適用勞動合同法,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推動實現企業與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企業發展。二是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打造制度支撐有力、機制運轉高效、職工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集體協商工作新格局。完善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三是準確適用勞動合同法。理清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之間的位階關系。理解和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律規章,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訂條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發揮工會職能作用,指導企業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幫助合同主體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開展勞動合同制度監督檢查,調解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四是開展勞動者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合同主體的法律素質和協商能力。收集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幫助指導起草合同文本,訂立和履行合同,為訂立合同提供智力支撐。加強對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造就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人才支撐。
勞動合同法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的一部重要法律,要以學習適用勞動合同法為契機,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為建設特色城市、活力城市、幸福城市,推動新時代全面振興方面作出積極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