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5-14) / 已閱1282次
法律原則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在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準則。筆者通過學習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實體法,就法律原則內容與作用進行法理解析,觀點可商榷。
一、三大實體法原則內容
(一)刑法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罪刑平等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是刑法規定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司法機關辦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旨在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保護國民自由和人權。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是禁止類推解釋,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不能適用類似事項的法律規定。二是禁止習慣法,懲罰犯罪必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我國不是判例法,不能將先例作判決依據。指導性案例制度不是刑法來源,不能作為罪刑的“法定”,指導性案例具有參考作用。三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刑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犯罪依據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能依據行為后頒布實施的法律評價。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則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對被告人不利的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律,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四是確定的罪刑法定,禁止不確定的刑法。立法要求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犯罪構成的明確性;司法要求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的明確性、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明確性。
2、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任何人無論社會地位、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如何,在定罪量刑、行刑標準、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歧視或優待,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稱罪刑等價主義或罪刑相均衡原則。刑罰輕重與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表現為:一是刑罰輕重與客觀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相適應,按照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際危害程度決定刑罰輕重。二是刑罰輕重與犯罪人主觀惡性深淺、再次犯罪危險性大小相適應,體現刑罰與犯罪分子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三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聾啞或盲人、自首、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理,中止犯處罰寬于未遂犯、預備犯。四是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判處刑罰,刑罰與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不罪不罰。
(二)民法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綠色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裁判遵循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則。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調整民事主體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霸王條款,既是法律原則又是道德規范,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市場活動基本準則。要求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綠色原則是一項新的法律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傳承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體現新的發展思想,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遵守社會公共秩序,恪守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行政法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誠信原則、高效便民原則、權責統一原則是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1、合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
2、合理行政原則。
3、程序正當原則。行政行為遵遁正當法律程序,做到信息公開,參與、回避。事先告知相對人,說明行為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
4、高效便民原則。行政機關依法高效率、高效益行使職權,最大程度方便人民群眾。
5、誠實守信原則。誠信原則也稱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全面、準確、真實,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保持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6、權責統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享有法定職權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三大實體法原則作用
(一)刑法原則的作用
刑法原則貫穿全部刑法規范,體現刑事法制性質和精神,具有指導和制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作用。刑事立法與修法必須以刑法原則為統領,使罪名清晰具體,刑罰明確規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上訴權、申訴權,確保刑事審判公平公正。辦理刑事案件必須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罪刑均衡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刑平等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嚴格遵守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程序,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依法辦案,公開審判,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達到刑罰最佳效果,實現刑法目的,維護刑罰的懲罰性與公正性,促進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司法更加公正文明。
(二)民法原則的作用
民法原則具有指導、約束、補充、解釋,確保民法規范有效性和適用性的作用,是民事立法的準則與各項民事制度規范的基礎來源,為司法機關解釋適用民法典提供法理指導。民法原則對民法規范具有約束力,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與司法機關適用民法規范不能違反民法原則,這是對民事立法與民事司法的底線要求。民法規范存在漏洞可適用民法原則處理,作為民法規范的補充,通過造法填補法律漏洞。民法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的基本依據,解釋民法典條文應符合民法原則含義,解釋結果不能違反民法原則。審理民事案件在法典上找不到裁判依據,可依據民法原則裁判。
(三)行政法原則的作用
行政法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立法、執法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是行政活動遵循的基本原則。行政法原則高度抽象,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及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行政法原則超越法律具體規則的特定化,以高度抽象化和凝練化方式體現行政法的精神實質,對行政關系進行宏觀調整規范,規范行政行為,指導行政活動,在制定和適用行政法律規范中具有適用性和約束力。行政法原則超越行政法具體規范,具有統攬法律規定的作用,將分散的條文規則統一為整體,統一解釋和適用行政法,指導行政法規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導行政機關正確執行法律法規。在行政法律規范不完善、無法解決現實中復雜問題時,具有彌補立法不足作用。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